马克思政府观简论

2015-10-22 19:39范志睿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无产阶级人民公仆人民

范志睿

[摘要]马克思的政府理论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马克思单独以政府作为研究主体的著述并不多,对于政府的讨论大多都分散在对于其他主题研究的文本中。许多学者认为马克思并未形成自己独立的政府理论的体系,而且马克思在这些对政府的研究中大多在重复着卢梭,孟德斯鸠以及黑格尔早已发现的主题。这样的简单断语恐怕不甚妥当,不应该因为马克思没有专门论述其政府理论的系统专著而否认其对于政府问题的思考,也不能否认这些思考对于马克思整个的理论体系所产生的深刻的影响。在研究中应客观而全面的看待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政府观,以追溯无产阶级政府建立的理论来源并发掘其对于当代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政府;人民;无产阶级;人民公仆

在政府这一概念中,包含有诸多含糊不清的意思。不同的时代以及不同的国家制度背景下,政府的含义是不相同的。在君主制国家中行政权与主权的行使是结合在一起的,政府即是君主本人,他通过大臣,资政和各种顺从他意志的团体来行使他的权利,在民主制国家中主权者从不直接行使政权,政府只不过是行使政权的机构,而行政权与主权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1]

政府作为国家组织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具体履行国家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一个政府不管它的统治形式如何,总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2]阶级社会中政府是为不同的阶级利益服务的,“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3]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府与之前所有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政府存在根本区别,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4]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无产阶级政府是人民群众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马克思前期对于政府的阐述主要是通过批判来实现的,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并没有超脱出卢梭,孟德斯鸠,以及黑格尔所搭建的政府理论体系,因此马克思只是在资产阶级政府框架中对普鲁士政府的封建性进行批判。然而在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发现单纯的运用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以及法制观念虽然可以驳斥普政府逆历史进程而行的封建性政策,但是却不能彻底的解决政府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及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批判与怀疑中,马克思的政府观开始萌芽。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揭露了威廉四世主导的检查令的“虚伪自由”本质,并提出了实行出版自由的必要性。这篇文章标志马克思正式公开的登上政治舞台。正如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提到的“这里谈的是省是否应当了解自己的代表机关!还需要在政府这一秘密上面再蒙上一层新的秘密—代表机关这一秘密吗?在政府中人民也是被代表的。如果等级会议这一新的人民代表机关的特征不是省本身在这里起作用而是别人代替省起作用,不是省代表它自己而是别人越俎代庖,那么这种代表机关就会丧失一切意义。不为委托人所了解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对不了解的事情,就不会去关心。主要用来表现各省独立活动的这一国家职能,甚至被剥夺了形式上的协作即互通声气的权利,不─—这是一个极其荒谬的矛盾;其荒谬之处在于,我的独立活动应该是我所不知道的别人的活动。”[5]

马克思运用逻辑方法分析政治问题,通过揭露普鲁士政府法令中反自由的潜台词及其行为上的矛盾,证明普鲁士国家制度的不合理性。据此马克思得出结论:“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在这里马克思对普鲁士的国家制度展开了直接批判。

乔治斯·戴尔玛斯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中展开了对现代宪政国家原则的批判。其核心思想是君主国家政治代表的排他性,“如果存在真正的政治代表,就必须并只能是人民的自我代表,为了克服从市民社会中分裂出来的抽象政治国家,以便还原社会及作为统一社会共同体的真正人类形式,普选权作为必要的政治前提出现了。”[6]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进一步阐发了关于阶级斗争、国家、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这一文献,标志着马克思的政府观超出卢梭的社会契约政府理念以及黑格尔的哲学思辨的国家理念,正式形成独立的政府观。

一、无产阶级专政

资产阶级政府其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并对无产阶级实行压迫的统治工具,因此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不能简单的继承旧的国家机器,而是要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府。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区别于资产阶级议会,同时具有行政和立法权。公社废除了旧的官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公社一举而把所有的职务—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

公社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府的过程中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尝试:

改造专政机关,公社解除了资产阶级常备军,取缔旧的警察机构,用人民武装代替,改造司法机关,实行法官选举制。

公社实行普选制,对政府人员实行民主选举。选出的工人阶级代表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根据人民的意见随时撤换。组织广大人民管理社会,以保证政治举措的实行有利于人民。

公社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公社设立了执行、军事、财政、司法、治安、劳动与交换、粮食、教育、社会服务、对外联络十个委员作为政府机构。

摧毁作为精神压迫的“僧侣势力”,宣布国家与宗教相分离,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

公社作为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府,同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存在根本上的不同。公社实现了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回收,“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社会人为力量。”公社作为无产阶级政府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的无产阶级民主的政权。

二、人民公仆理论

马克思在其政府观研究中明确提出了人民公仆理论,认为无产阶级政府以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研究,马克思认为一切剥削阶级国家政权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为了社会的主人。管理社会的公职人员将公共权利变为个人的“私有物”,大肆侵吞社会财富,对人民群众实行剥削压迫。恩格斯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

同梯也尔在波尔多采取的第一个经济举措就是为自己增加300万法郎的年俸不同,公社规定“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各市政机关职员所得的最高薪金每年为6000法郎。”公社取消高薪具有重要意义,公社提高低工资阶层的工资,限制公职人员的最高薪金,从而缩小了社会收入差距。这些举措表明巴黎公社是廉洁的政府,其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解放和社会公平。

公社实行了人民政府公职人员的直接选举、监督和罢免制度。“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公社“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为非作歹的活动,杜绝把大宗国民产品浪费在供养国家恶魔上的根源,另一方面,以工人的工资执行地方性和全国性的实际行政职务。由此可见,公社是以大规模的节约,不但以政治改造,而且以经济改革来开始其工作的。”公社的这一举措防止了国家机关官僚化的同时也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政府公职不再是为剥削阶级谋取利益的“私有物”,而是为了实现为人民服务的重要载体,“这里恰巧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的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的民主”。

综上所述,马克思通过对无产阶级专政,人民公仆理论的论述阐释了无产阶级政府构建的基本原则。其中马克思所表达的人民至上以及廉洁政府的观点建设对于今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对马克思的政府观研究中,我们在看到其深远的理论与实践影响同时,也应该看到,受时代的局限,马克思的政府理论并不完备。首先,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因此,马克思对于政府的研究主要侧重在揭露资产阶级政府的反动性质以及提供无产阶级政府建立理论依据上,对于无产阶级政府的建设理论研究略显不足。其次,对于政府的职能,按照无产阶级政府的发展趋势,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削弱,淡化并最终为社会管理职能取代的过程,而在19世纪的无产阶级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根本任务是通过暴力手段推翻旧政府的压迫,实现自身的解放,因此特别强调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但是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之后对于如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马克思并没有作出详尽的阐释。再次,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政府在建立后的对外政策以及外交研究略显不足。最后,马克思政府观中主要的实践来源是巴黎公社的革命,这次革命虽然是无产阶级政府建立的伟大尝试,但是由于没有完备的政府建设理论作为指导,因此对于政府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复杂问题没有相应的应对经验。马克思没有经历过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也没有经历过后来的国际形势变化,因此他们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未能做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论述。

[注释]

[1]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63).

[2]列宁全集(第25卷)[M].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乔治斯·戴尔玛斯.马克思的黑格尔国家哲学批判及其民主理论鲁绍臣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J].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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