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银行间外汇市场

2015-11-03 05:31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5年21期
关键词:我司外汇业务探路

文/本刊记者 靖立坤

“探路”银行间外汇市场

文/本刊记者 靖立坤

在开展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券商应该扬长避短,利用自身优势进行产品或业务模式上的创新,以形成与商业银行相对差异化的发展模式。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2014年12月9日,外汇局下发《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只要取得外汇局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就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同年11月18日,外汇局批准国泰君安证券和嘉实基金结售汇业务资格,2015年1月9日,国泰君安证券和嘉实基金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4月9日,国泰君安就完成了首单即期结售汇交易,成为了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近期,本刊记者对话国泰君安副总裁王松,分享国泰君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王松认为,在提供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券商应该扬长避短,一方面可以针对券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更高、交易灵活性也更强的特点,提供与商业银行相对差异化的产品,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利用自身业务牌照等方面的优势,进行产品或业务模式上的创新,以形成与商业银行相对差异化的发展模式。

W:首先,过去国内的外汇业务主要集中在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证券投资项下的业务占比相对较少,因而形成了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外汇市场参与者结构,非银机构业务在外汇领域的重合度不高。但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加快推进和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程度的加深,未来资本项目,特别是证券投融资相关业务项下的外汇业务需求,将逐步增长,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则能够有效满足上述需求。

其次,从成熟市场的经验看,未来国内金融机构将更多地面临外资机构的竞争,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也将逐步进入非银金融领域,现有业务和产品的境内外市场和行业的界线将被打破。非银行金融机构将业务领域向外汇等方面扩展,能够拓展和强化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有利于应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第三,随着金融市场波动的加大,金融机构对于投资收益的要求将逐步从追求绝对收益向追求风险调整后的相对收益转变。开展外汇业务将使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内寻找相对价值,开拓投资领域,创造投资机会,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W:《通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准入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政策调整,为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实际操作便利。当然,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进入外汇市场的目的不仅是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自营交易,更重要的是积极探索新的代客业务模式,拓展自身的客户头寸来源。一段时间以来,我司与外汇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保持了积极沟通,研究和讨论各种可行的业务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各监管机构都非常支持,相信能够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后续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

W:相比于券商,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无论在资金实力还是配套支持等方面,都有显著的优势。但券商在一些方面也有自己的相对竞争力:

第一,券商在经营现有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其中既有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客户,也有规模较大的同业和企业客户。相比于商业银行客户,券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更高,交易灵活性也更强。利用这些客户资源,券商可以结合资本项目开展一些相关交易、开发一些结构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对差异化的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第二,券商在业务牌照方面与商业银行有一定差异,利用这些优势,券商将能够进行一些产品或业务模式上的创新。特别是在跨境业务和海外业务方面,可围绕资本项目进行一些探索,形成与商业银行相对差异化的发展模式。但混业经营的趋势会弱化券商在业务牌照上的相对优势,因此,券商需要把握好业务发展的时间窗口,快速打造和强化业务实力。

第三,券商在业务系统和流程上存在缺失,这是券商本身的弱势所在,但也反过来给予券商借鉴境内外机构现有经验,按照业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进行系统建设和流程设计的机会。

王松

W:在获得外汇业务资格和筹备开展外汇业务的过程中,我司逐步建立了专业的外汇业务团队,并与公司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业务流程、规章制度、IT系统、账户开立、业务授权和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准备。

我司的外汇业务计划以代客业务为发展重点,包括机构客户业务和个人客户业务;同时,辅以风险可承受范围内的自营交易,形成兼具融资、交易和投资功能的完整外汇业务功能链,进而与固定收益、大宗商品(含贵金属)等业务配合,打造综合化的FICC交易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实现将公司建设成为综合金融服务商和交易商的目标添砖加瓦。

W:我司在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的基础上,于4月9日首次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与交易对手进行了即期人民币外汇交易。当时的交易币种选择了港币兑人民币,主要是考虑首笔交易在交易后处理流程上要更谨慎,选择亚洲货币更便于进行流程跟踪和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后看,在监管部门和交易对手的支持下,交易和交易后处理流程相对比较顺利,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统计申报等工作也都顺利完成。

当然,在业务准备和开展过程中我们也碰到了一些问题,包括暂时缺乏自动化的后台资金清/结算系统、境内商业银行代理清算与欧美货币存在时差以及双边清算资金占用较多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方面积极建设和完善自身的外汇业务系统架构;另一方面,也准备通过参与净额清算等方式解决清算方面的问题。

从这些角度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与商业银行有相似性,但不同之处也很多。我们作为首批入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在所做的这些尝试和探索,既是为了推动自身业务发展,也是希望为同业机构探路,使未来其他机构在加入外汇市场的时候能够有现成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参考。

W: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司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与监管部门讨论确定了外汇业务的风控指标计算方法和管理标准,按照证监会对于证券行业风险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管理体系;二是将外汇业务纳入公司的四级风险管理体系,按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各级风控要求,并根据业务特点制定了包括净敞口、敏感性指标和止损限额在内的风险限额体系。

W:作为参与国内外汇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参与国内外汇市场除了自身业务拓展需要外,也希望能够更好地服务居民投融资需求,为相关领域的金融改革提供实践经验。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希望监管部门能够结合市场条件,继续拓展允许开展结售汇交易的业务范围。特别是对证券投资项下一下子完全放开有困难的业务,可以先试点开展,采取额度管理等方式进行尝试。通过这些手段,不仅能使市场参与者的业务空间得到拓展,也能够有效地引导不同类型的需求进入人民币外汇市场,促进市场供求关系的自平衡。

第二,随着居民外汇投融资需求的逐步增强,对于外汇衍生产品,特别是结构性产品的交易需求会逐步扩大,而且与现有市场上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为主体的需求之间存在差异。目前,人民币汇率产品虽然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一些相对结构复杂的期权或者结构性产品还没有开放。而这些产品或业务的风险未必高过银行已经在做的G7产品,而且离岸市场也已经做得非常成熟,所以我们希望监管部门能够考虑这些现实需求,继续放宽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的交易范围。

第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时,账户体系、资金划转这些方面与银行存在较大差异,也有很多工作要做。前期,我司与外汇局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密集的沟通,也得到了外汇局的充分支持。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长期发展考虑,我们希望监管部门对于非银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能够继续向银行靠拢,在制度框架内给予更加充分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这也符合目前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W:首先,券商外汇业务和产品的研发本身就与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密不可分。券商因为自身业务性质,在间接投融资服务领域有相对的专业性优势,未来券商代客外汇业务的发展主要也是结合投融资服务功能开展,而涉及外汇业务的投融资活动必然要以资本项目的跨境发展作为基础。例如,外汇局目前批准我司开展的对QDII的结售汇业务,就是建立在QDII这一跨境资本市场开放的制度安排上。“8·11”汇改使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各类参与主体的汇率交易需求,推动未来相关市场领域的改革措施和制度创新不断出现。券商也会充分把握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开发和创立有特点、有价值的业务或产品,切实服务于居民的跨境投资和资产管理需求。

其次,券商可以利用自身的市场经验和客户管理经验,配合做好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的投资者教育和管理工作。国内市场的投资主体对于境外金融市场的熟悉度不如境内,券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一方面能够凭借在国际金融市场运行积累的经验,为投资者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提供决策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还可将在原有业务经营中获得的丰富的客户管理经验,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等经验,运用在资本项目开放产生的新业务经营中,以此保障在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居民的投资活动能得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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