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二十世纪前期滇东汉村公家与会牌的职能

2015-11-07 08:25徐林平
黑龙江史志 2015年5期
关键词:公家

徐林平

[摘 要]二十世纪前期,国民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统治,尤其是地处边陲的滇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胡庆钧先生调查的滇东汉村正处于现代政治权利与传统地方私权的冲突与对抗中。传统的公家与会牌作为地方最后的传统威权,长期以来维护了地方的稳定与发展;但近代以来,地方政权在发生变化,很多地方纷纷建立了具有合法性正式的组织,这种自上而下由国民政府主导政治变革,试图将地方权利纳入近代化的轨迹,非正式的地方威权“公家、会牌”有被替代的迹象。

[关键词]二十世纪前期;滇东汉村;公家;会牌

滇东汉村指:呈贡县大河口村和晋宁县的安江村,(可能是新街乡的一个村庄)河村的位置便在滇池东岸的冲积盆地上。行政区划上,河村原是云南呈贡县的一个滨湖村落。它北距昆明27.5公里,由此西南行15公里可至晋宁县城,东南行28公里可至澄江县城。由呈贡到晋宁、澄江和昆明还有公路直达,是个交通便利的地带。滇东汉村所包括的两个自然汉族村落社区,虽然都处于滇池之畔,河村和安村的居民成分都较为复杂,不具备以村落为单位的统一家族组织,而是形成了公家与会牌一类的村落非正式的基层组织。

一、公家与会牌的职能

大小公家和会牌,拥有大小不同的权力,在村中履行着相应的职能。这种职能主要是:对村民而言的,有兴办教育,如义学等;水利建设,修桥补路及地方自治一切事项;对上级政府而言,则要承办田赋、兵役一类的负担。大小公家与各“会牌”都因其所有公产的多少不同而造成其职能上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所办理的事务和负担的责任上,同时还有与各级组织(主要是上级的权力机构)相联系。安村大村八“会”和小村二“会”,由于各“会”公产多少不一,但都是平均承办或负担一切事项,对于没有公产的小村两“会”有失公平,为了较为合理和公平的解决这一问题,公家首先将这种负担落实到各家各户,并且按各家各户产业多少进行分等分摊,这点在前面的修桥补路上已阐述过。其次是在大公家与会牌履行的各职能中,教育摆在重要的地位,如:安村大公家的四百亩田产中,有一百亩专门被划拨充做教育经费;又如河村所办的村小,从修建校舍到弥补亏欠,均由大公家支付。一些公共费用支出,除了政府的付拨外,不够的部分,凡是不能向各“会”各“牌”摊派的都得由大公家进行支付,一些亏欠和弥补也同样是由大公家进行支付,由此可见,大公家因其职能的多样性而成为村中最大的组织,同样拥有较大的权力和较高的地位。

在安村,1915年由村中士绅发起建立的士绅组织,名曰“乡规会”,主要发起人为:秦梓蕃、秦凤池等人,他们同时还是承办村中抽水机的人,这些人都是村中有地位有身份有权势的绅士,“乡规会”成立的初衷是:为调解村中一切是非口角。在农村这种事情的处理通常是找村中有权威有势力的人士进行调解和主持。这种方式在滇东汉村又被称为“吃讲茶”。通常调解地点都选在村中茶馆进行,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支付茶馆中的费用;同时村中有典当田产的,典当类的,乡规会按所得5%进行收费,田产类的按所得的1%收费,这些所收之钱款,名义上用作地方公益事项,实际上用作了每年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的超度孤魂。典当之契约,须要盖“乡规会”之公章,否则会被视为无效。这一职能是从大公家管事与乡约中分离出来,一方面缓解了二者的负担,同时也是继承了历史上长期的绅士在村中的传统权力,对良好村风的建设和维持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使得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加剧。

二、公家与会牌的公产

公家与会牌作为村落基层组织,均拥有一定的公产,以安村为例,大村八“会”都占有一部分田地,以此作为自己的公共财产。地藏寺与土主庙两会各自有公产达三百余工约等于260多亩,较小的清真寺会只有公产八十余工约等于110亩,在所有权上,这些公产有的部分属于“会”下分之“牌”所有。除此之外,作为最大的公家也拥有四百亩左右的公产,这样一来,安村全村公有财产达到八百亩左右,足以维持日常的开支和贴补。

滇东汉村共计拥有上千亩的公产,如此多的公产他们是怎么来的,又为什么会成为公产呢?这些都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资料,安村和河村的公产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第一,各条河流注入滇池时所形成的冲积田,主要聚集于滇池边。这是公产最初的来源,也是公产来源的主要渠道,这种冲积田地占据了公产的大半部分。滇东汉村的田地在变大的同时,滇池面积日益缩小,即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由此可见当时滇池周围的环境破坏还是严重,滇池的面积也就不会从五百里变成今天的这个样子。村中的父老绅士借办义学之名将其变成公共财产,并作了很细的财产收益分配,这也充分的说明传统的士绅在村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

第二,私人捐赠所得,这里的私人为捐赠者以个人名义将其所拥有的田地的一部分或全部捐赠给公家或“会牌”,成为公家或“会牌”的公产。这种来源方式较为特别,捐赠者一般都是有钱有势或者有地位之人,不是一般的村民能为之,偶有者也是甚少。由此可见:私人捐献之公田除了对于自己永久免除门差外,还是对村民最好的帮助,对村落社区的稳定和居民的生活起到了很大作用。这样一种捐赠对于村民是大有益处,对于捐赠者也是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特权,但是捐赠不是公产的主要来源渠道,其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捐赠的特权也是被一定的阶层人士所拥有。

第三,绝户田地归入村中成为公产。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的父系继承所致,田产通常被称为祖业,通常采用的都是父死子继之原则,即由父系尊亲属传给卑亲属;同时也是多子进行分家析产的主要资源。这里所说绝户就是传统上所讲的在直系卑亲属中没有子辈以下合法的男性继承人,有女无子者亦称为绝户。因为在传统的父系继承中,女儿没有在父姓之内继承田产的权力。通常如果没有儿子非要传给女儿的,只有采取入赘婚,否则都会受到氏族人的干涉和处罚。在滇东汉村氏族虽说不是很强大,但对于这种田产的干涉仍旧很有影响。说明了绝户田也是公产来源之一,同时还说明了滇池在这一时期因为河流的冲积,在日益萎缩,速度远远超过以前,对于村中来说,冲积田地每年的增加,公产也在不断的扩大,滇池水位的降低势必会给当地的农田灌溉带来影响,只是这种影响现在还没表现出来罢了。

此外绝户田地归公还有另一种形式,可以称之为活立嗣,即本家人无儿无女,其亲房旁系之人便来挣立嗣,因争夺激烈,遂将田产归入大公家。这样的情况在滇东汉村也是常见之事。安村的城隍庙,有一立于光绪十年(1884年)的石碑记载了:“邑始于元代,而庙盖于明初。自吴垄有祈官设而庙斯有焉,曾与地藏寺以红山产业发生争执,后与九会绅耆踏勘立石。施主王,施松山一块,施田壹分七会,银陆两。田壹丘四升,壹丘一斗。海一百五十索、三两、一丘粮一升、六两、山一分、豆升四合垦田一分、二亩五分、九升八合三勺,田一分九升、田五升,山地一丘五升八合”。此碑文清晰的记录了安村城隍庙一王姓施主,因无儿女即没有合法继承人,形成绝户,其产业被归入“会牌”的事实;还例出归牌产业的若干项目,记录的较为详细。与上面一种绝户田来源不同之处,这个王姓施主由于无子继承,其本家亲房人就前来争做合法产业继承人,由于人多复杂争执较大,很难达成一致。小公家因威望和能力有限,无法解决之。在这种情况下,此户人家只能将产业归入大公家,利用大公家的权威来进行处理。这一种情况是绝户无合法继承人之后,本族人争执不下,又因小公家无力解决,才归入大公家的情况,借用大公家的地位和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四,其他渠道,如公家和会牌买进土地,新入会牌的捐献等。胡先生的调查资料中也都相应的有记载,主要是公家或“会牌”利用公共钱财购买田产,以作公产。按照规定,外地迁入本村的人,如不加入某个会牌就不能获得大家的公认,新入会牌的人照例要捐献田地给公家,每户捐献7工约为6.16亩。然而,会牌不是严密组织,新迁入户也可以不加入,尽管会遭到大家的不承认,但也不能强迫。

三、小结

综上笔者认为,公家与会牌作为滇东汉村的传统社会组织,他们随着时间的发展成为了地方基层权力组织,在村落社区中主管着与权力相对应的事务。这种事务主要有:一是主管村中的教育,办义学,提供办学所需的经费;二是维持村中的正常秩序,主要是利用他们在村中的地位和权力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村民;三是负责本地方的公共设施修建和管理等,如修桥铺路、后面所要论述的建立水利生产合作社等;四是协同保甲长和乡约办理村中所承担的各项征赋和相关的费用等;最后还有村子因为附近驻军而形成一些其所要承担的事项也是由各“会牌”分担负责。这些职能在分担上主要还是看各“会牌”拥有公产的多少,如同的上面所说的分摊到各家各户,按产业的多少再进行分摊。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做到平均和公平,欺压现象长期存在。

从公产的来源和公产在大公家和“会牌”中所起的作用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大小公家和“会牌”之所以能在村中长期存在,这和其所拥有一定数量的公产有一定的关系,除此之外也因其在村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有关。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存在,它具备了狭义社会组织一些要素,主要表现为;第一:有一定的规则或规章(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要求村户或者这些组织应如何去思考与信仰等,使乡村社会生活中的互动行为标准化。第二是在村中都有相应的地位,主要是指这些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关系空间中所处的位置。在前面的论述中已明确提到,小公家处理不了交由大公家,在这些事务处理中,各“会”地位相应不平等就早已有之,处于地位低下的如小村二“会”,有的只是不满和抱怨,但很难得到改善。第三是角色,指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表现的,特定社会地位的行为模式,是其地位的动态表现。第四是权威,指一种合法化的权力,是维持组织运行的必要手段。安村的大小公家各“会”各“牌”,在村民中的权威应当从他们处理村中事务中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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