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创新 防范风险 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5-11-09 21:50
紫光阁 2015年11期
关键词:保险业办法监管

近年来,以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在保险业得到广泛应用,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势头强劲。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近,本刊记者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等采访了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

记 者:项主席您好,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大关,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大关。这期间,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更为强劲。今年7月,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项俊波: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十八大报告明确把“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作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职责。

近年来,保险业通过加大技术投入和优化业务流程,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促进了互联网保险新业态的快速发展。2011-2014年,互联网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由28家增至85家,互联网保费收入从32亿元增至859亿元,增幅超过26倍,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由0.22%上升至4.25%。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呈现爆发式增长,实现保费收入81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6倍,逼近2014年全年的水平。目前,除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传统保险公司自营网站平台外,电商平台及互联网企业也纷纷布局互联网保险、打造保险战略平台,形成多种经营模式齐头并进、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互联网为保险行业注入了新活力、新元素,带来了行业经营理念、行为方式和市场格局的深刻变革,正在成为推动保险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同时,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产品创新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体系明显滞后等问题。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健康发展,保监会于2015年7月22日正式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记 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项俊波:加快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是依法监管和推动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办法》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体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和保护创新,因势利导,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总体看,《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鼓励创新,全面激发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活力。《办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明确了鼓励创新发展的基本方向。一方面,鼓励保险行业外资源积极进入互联网保险领域。明确了综合性电商、互联网企业等第三方平台作为重要参与方的定位,推动保险业与其他行业资源深度融合。另一方面,适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鼓励保险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对能够实现互联网全流程管理的产品,不设定经营区域限制。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办法》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管理思路,未新设置市场准入许可,主要通过对经营条件、数据安全、资金支付、交易记录等关键环节列明禁止行为的方式,将管控责任和压力传递给市场经营主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形成优胜劣汰、有进有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坚守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越是新兴业态、创新业务,越要管住风险隐患。首先,抓住关键环节。《办法》突出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保险公司这个“牛鼻子”,实现抓住点、促好面。其次,找准薄弱环节。建立有效的第三方平台监管约束机制。对不履行监管要求或不配合监管的第三方平台等机构,通过设立行业禁止合作名单的方式,动态实施退出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第三,管好新业务环节。在坚持线上与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资金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交易记录留存等监管规则进行了延伸和细化,比如,要求保费资金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专用账户,从根本上防范挪用、侵占消费者保费资金问题。

健全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一是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产品信息、服务信息披露要求,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有效性,防范销售误导。二是强化保险公司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有效解决实时响应速度慢,以及投保、咨询、投诉和理赔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监管力度。引入消费者监督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投诉多或理赔服务不到位问题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应立即主动停业整改,否则监管部门将实行强制退出。

记 者:您认为,《办法》出台会对保险业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项俊波: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保险将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蓬勃发展局面。

一是互联网保险将加速崛起,成为保险业新的增长点和发展力量。《办法》明确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前提下,开展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们相信,未来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将不断增加,产品类型更加丰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将成为保险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新兴领域。

二是互联网与保险业将深度融合,不断提升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办法》的发布将促进我国保险业更多地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保险服务领域将不断拓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可以在线获得承保、理赔全流程专业服务,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保险服务质量将不断提高,基于大数据应用可以支持保险业细分风险,提供更精准的保险定价,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此外,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可以准确预测消费者的需求,实现精准营销。

三是互联网保险监管将不断加强,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办法》的出台,形成了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全覆盖,有效填补了互联网保险领域的监管真空。今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加有力,线上与线下的监管标准更加清晰,参与互联网保险的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同时,《办法》也进一步丰富了监管部门对新生事物的监管思路。考虑到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和风险特征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今后保险监管机构将继续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监管的原则,不断提升以监管引领和规范创新的能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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