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中组织者的民事责任研究

2015-11-17 15:02孙嘉阳张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意外事故

孙嘉阳 张丹

摘 要: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自助游现已成为一种旅游时尚。自助游中存在着旅游者意外伤亡的法律风险,自助游组织者并无对同行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自助游;意外事故;安全保障义务;风险自负

一、自助游中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

目前,发生在经营场所和群体性活动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具体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但是该条保护的仅仅是人身损害,并不包括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法》将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进入到了侵权法的领域,但是,自助游的组织者并不具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

1.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包含着着两个关键的词语,即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因此,对于“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界定,是分析自助游组织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从事向公众提供公开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指尽管不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但是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法理依据不足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行为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侵权法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在管理人、组织者与受害人之间进行责任分配的一种法定机制。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其营利性和信赖关系而设,其理论基础是获利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就应承担风险,收益与风险相一致,那些从危险源处获得利益的人便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获利报偿理论存在的前提必须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者从所从事的具有危险性活动中获得收益,所以自助游组织者依照制定的行程召集有意愿参与同行的驴友并收取相应的一定费用,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性质的,是衡量自助游组织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标准。

3.自助游组织者的合理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的同时,有效地防止危险发生,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含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合理注意的义务,积极保障作为的义务;其形式也很广泛:告知义务、警示义务、防范义务、保护义务、救援义务等等。在社会大众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公序良俗,即使自助游的组织者在法律角度不负安全保障义务,但从人文角度对自助游参与者负合理的注意义务。

二、自助游中组织者的责任分析

1.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其中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平责任原则实质上是一种风险损失分担,在双方都无过错的前提下,让相对强势的一方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分担损失。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自助旅游意外事故中,由于组织者旅程设计不合理,以及旅游者未能及时救助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与意外事故损害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组织者未及时告知旅游风险的行为虽然不能说大大增加了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旅游意外危险事故往往都是危机同性旅游者的生命的,因此,也应该认定自助游的组织者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相当性,所以,自助旅游的组织者是应该有赔偿责任,应当对其同行旅游者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的。

在自助游活动过程中,意外伤亡事件发生的概率也是很大的。通常在这些伤亡发生后,受害人、受害人家属会将此次自助游的组织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在自助游意外事故损害中,往往自然灾害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最主要的原因,其责任承担者应该是自然灾害的控制义务人。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

自助游的组织者通过各种方式召集同行者,并签订免责条款,其条款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也就是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相当性理论的适用

自助游意外事件发生后,因果关系的不清楚使归责问题变得复杂,主要原因是活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多个因素。例如尽管旅游前签订了免责协议,但是由于自助游组织者在意外事故中旅途行程的安排不合理,或者在能力范围内而没有及时做出救助同伴的行为,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与意外事故的损害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免责条款无效,所以自助游的组织者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AA制形式下的免责效力

成行的自助游活动是纯AA制方式的,因为组织形式决定了活动的成员与组织者之间不存在接受与被接受服务的关系,所以,事先签订的免责条款是具备了告知义务及警示义务,向自助游的参与者明确了此次活动的性质。更为关键的是,参与者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但免责条款不是免除了组织者的所有责任,它不能成为

四、结语

依照“风险自负”的原则,在整个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一般是由参加旅行者自己承担的;目前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对自助游组织者负活动参与者权益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就自助旅游意外事故中旅游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制度而言,在立法上应明确自助游组织者所应承担的旅游设计和协调义务、告知风险义务,必要的相互救助义务,对其他同行旅游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面对自助游组织者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件,应先厘清各旅游者之間的民事关系,从而分析具体的责任分配问题。

参考文献:

[1]程啸,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曾毅平,“驴友”“色友”及其社团方言词事略[J],暨南学报.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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