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法落地担忧

2015-11-26 22:42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5年10期
关键词:环保法防治法法人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奥运蓝、阅兵蓝何时再现?空气治理法律能否真正有效落地?这些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和2000年经历两次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终于迎来15年来的首次大修。

2015年8月29日,修订后的《大气法》通过审议,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超排重罚、煤的清洁化利用和重点监控范围等内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限额。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9月7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改进环境质量考核方法,把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到新的高度。

首部环保单行法

“《大气法》就是新《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实施后修订的首部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新《环保法》是总纲,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本次立法角度基于整个大环境,具有高度概括性。”赛迪顾问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中心分析师成宇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大气法》是新《环保法》的具体体现,其依据新《环保法》的精神,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实际,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与此同时,《大气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大气十条”)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改善空气质量。不同之处在于,大气十条规定的各项措施是指导性的,对于实施主体没有强制执行力,其重点在于通过怎样的措施来改善空气质量,而《大气法》作为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其重点是明确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属于普通法,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属于特别法。前者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大而全’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则仅针对大气的污染防治方面进行特别规范。”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朱立新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朱立新表示,新《大气法》针对2000年旧法长期以来存在的源头治理薄弱、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问责机制不严等问题,全面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步之处可圈可点。

首先是源头治理: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二是综合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突出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三是强化责任:增加并强化了关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是着眼长远:新法不仅针对当前雾霾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同时,新法还着重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仍存不足

较之前未修改的版本,本次通过的修订版有明显的改进。此外,本次修法在去年曾发布针对全社会的征求意见,可以说这次修法,从社会的关注度以及学术界的关注度来看,是空前的。

“之前的修法并没有引起普遍的关注,与我们的生活水平以及雾霾问题的关注度有关,更主要的是,社会发展到了这个阶段,需求层次发生变化,环保修法引起公众的参与。”一位环保专业人士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该人士同时认为,新《大气法》响应了新环保法的要求,但不足之处是,作为专项法,在法律处罚上“有点不解渴”。新《环保法》是一个总的要求,《大气法》应该针对大气的特点,做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应该做出超越新《环保法》的规定,目前来看似乎有些欠缺。

此外,该人士认为,新法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界定方面,有点轻描淡写。如限期达标的行为、政府完成的情况,要向人大进行汇报,要公开,但如果没有完成怎么办?没有及时汇报怎么办?规划目标的完成,不仅仅是一个规划制订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规划执行的问题。

“在众多的属性中,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更强,在大气防治中更应该强化政府的职能。”该人士告诉《法人》记者。

此外,目前对于大气排放标准的制定也存在较多质疑,包括能源、机动车、船等设备的产品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目前我国在相关研究上也相对缺乏。

有观点担心,新《大气法》的修订看似很严格,但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方面,我们有前车之鉴。2000年版的《大气法》的执行情况即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专家指出,法律本身问题不大,但是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存在问题,如果旧法没有反思,那么新的法律出台后,未来是不是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在政策的实施和法律执行上,我们过于倚重政策。法强调的是普遍性,在严格执法的情况下如果还没有解决问题,我们则需要政策,因为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其针对性,我们在过去的大气污染治理上,存在以‘政’代‘法’的倾向。”一位受访专家表示。

更突出企业责任

新法之下,企业、公民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应该承担怎样的角色?前述相关人士认为,企业作为污染者,按照污染者的责任原则,如何切实的履行其职责,要依靠政府的监督执法以及公众的监督。

此外的一个途径是受损害之后的诉讼,目前的环境保护法的法律通道已经打通,可以按照《物权法》中的损失来提起诉讼,对污染企业或者没有特定的损害主体时,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外,对于受损害的群众,政府可以进行法律援助,包括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民众的监督与政府的加大执法是缺一不可的,通过这些办法来让企业承担污染者的责任。

朱立新同时认为,作为企业,尤其是作为生产经营必然会产生污染的生产型企业来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也要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不能以污染环境作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利润。

从2013年国务院“大气十条”的颁布,到今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显示了党和国家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决心。从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来看,无论从制度设计、问责机制还是治理措施上,都比以前有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差异较大,企业和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高,很多地方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

“从中央到地方想要不打任何折扣地把该法贯彻实施并真正落地,还存在很大难度。”朱立新对《法人》记者表示。

朱立新同时建议,应该通过全方面、多角度的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公民和企业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公民和企业尽可能自觉、主动地保护环境、不去污染环境。

其次,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一套有效的环境保护执法机构,从严审批、从严监管、从重处罚,让环境污染者没有机会污染、不敢污染环境。

“与此同时,对于已经污染的大气环境,通过政府主导、联合有关环境保护企业,进行综合性治理。”朱立新最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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