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2015-11-27 01:37本刊编辑部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妇幼卫生孕产妇母婴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是实施《纲要》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政策走向和项目安排,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解决妇女生存、保护、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2、协调发展原则。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相一致,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规划相一致,促进妇女事业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排,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3、以人为本原则。立足于当前和今后全区妇女发展的实际,把维护妇女利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实施纲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和长远问题。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使妇女长受惠、普受惠、得实惠。

4、科学衔接原则。与国际公约,国际文书相衔接,与上一周期妇女发展纲要相衔接,与国家现行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拓展延伸领域,科学设定目标,使其既具有现实性、可行性,又具有科学性、前瞻性。

二、总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确定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受教育机会,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6/10 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全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4.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农村牧区达到80%,城市达到90%。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等知识的知晓率。

7.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8.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0%以上。

9.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

10.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牧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确保妇幼卫生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医疗卫生总投入的增长幅度。落实114 个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都有1 个政府创建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产儿科建设。适度建立自治区和盟市妇产医院。

2.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各级编制部门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好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3.加大妇幼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严肃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非法行为。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4.协调建立并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5.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

6.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增加“两癌”检查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服务能力。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常规妇幼保健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普遍建立并实施医疗救治制度,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8.继续推动婚前医学免费检查。总结推广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和工作机制有效做法及先进经验,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撑、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卫生和民政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婚前检查、孕前体检、孕期普查、产后跟踪”一条龙服务。依法对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要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水平,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疾病检出率。

9.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产期、哺乳期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干预。加强对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建立妇女贫血患病率监测制度和经费投入制度,确保及时掌握妇女贫血与营养等状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孕产妇以及妇女贫血患病率的下降。

10.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提供足够的避孕方法,介绍避孕知识和内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开展周密的随访服务。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选择科学合理的避孕方式。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

11.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制定以贫困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多种扶贫医疗救助方案,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减少流动孕产妇死亡。

12.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3.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的指导和服务。①(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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