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脚踩两只船

2015-11-28 21:51
当代工人 2015年19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全日制合同法

这个案子其实说的是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意思是:劳动者或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或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另一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或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

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可以这样务工有法律依据,但后一个不能影响前一个。

劳动者与一家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又与另一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是怎么说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还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去另一单位兼职;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另一重劳动关系。老王和第二个厂子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厂子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下岗、内退、放假职工再就业是常见现象,为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他们时,双方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这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请求在新用人单位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法律明显给予支持。

在这里要提醒用人单位,用人时,要问清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话,应要求劳动者回原单位开具“劳动者在下岗、内退、放假期间或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原单位允许其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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