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子产“宽猛相济”的政治思想

2015-11-28 19:49李坤
雪莲 2015年6期
关键词:子产背景思想

李坤

【摘 要】“宽猛相济”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时期郑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子产执政二十多年内政外交的经验总结,经后世的发展丰富,逐渐成为指导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思想,成为我国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早的思想渊源之一,为今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思想文化基础。

【关键词】子产;宽猛相济;思想;背景

中图分类号:I206

一、“宽猛”相济法律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春秋,是新旧制度的过渡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地主阶级壮大,周室衰微,原来神圣不可动摇的天——周天子逐渐失去天下共主的身份,王纲解纽,礼乐崩坏。周初以来的封建诸侯国数目由数百锐减至数十,绝大部分被吞并了。伴随着这一时期“并国无数”的历史过程,原有的“井田制”逐渐遭到破坏,私田兴起,并导致了西周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瓦解。与这种情形相伴随的是,以封建宗法制度为基础的价值观念和伦理准则遭到了侵蚀和破坏,西周所树立的政治理念和社会制度——德和礼,渐渐地失去了其规范的效力。

在相互倾轧的列国环境里的郑国,是西周后期兴起的一个国家,位于晋、楚两大国之间,始终处于强大的邻邦秦、晋、楚的威胁之下,危如累卵。到了春秋中晚期,更是“国境之上,无岁不是晋楚两家问罪之师”,郑国腹背受敌,左右为难:从晋,则楚来讨,服楚,则晋来伐。再加上郑国自昭公而后,国内强族骄横,卿大夫专权跋扈,国君相继被弑,内乱不息。公族势力盘根错节,他们的政治经济利益或文化权利的冲突,往往导致国家内乱。身为郑国政界中流砥柱的子产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判断是:“国小而逼,族大宠多”,可谓是切中肯綮。

二、宽猛相济法律思想在改革中的表现

子产执政伊始,国家形势已经很严峻,如若墨守陈规,拘泥于先王成法,则郑国的灭亡必将是不久的事,于是子产力行改革。改革中,他一方面强调“宽”是执政司法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又主张从现实出发必须以“猛”为主。

在具体的政治策略中则表现为:一方面削弱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习俗性,进行立法改革,公布成文法,坚持用新法来挽救时弊,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又强调礼治的重要,强调法必须符合礼的原则,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这些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三项政治改革中。

(一)作封洫,改革“井田制”

“封”是田间边界,“洫”是用以灌溉田亩的田间水沟。“作封洫”的直接目的在于清查田亩,改革以往的“井田制”,多占者没收,不足者补足,承认土地私有,将私田合法化,并按田亩征收税赋。子产改革以往的田亩制度,实行“庐井有伍”的新制度,实现了“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其实,早在子驷当政时,就曾做过一次性质和“作封洫”相似的“为封洫”的土地整顿,动摇了旧的土地制度——“井田制”,使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四家“丧田”,触怒了这些贵族,这些贵族在郑简公三年(公元前563年)攻杀了子驷、子国(子产父)、子耳,劫持了郑简公。子产在执政伊始就毅然决然地推行“作封洫”的改革措施,是要冒很大的政治风险的。

就在“作封洫”新法颁布实施一年后,郑国民间流传起一首《舆人颂》的歌谣:“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当时人们对子产改革的态度,由此便可窥一斑。然而,自从纳税以后,那些下层庶民辛勤开垦的私田,也因此有了合法性,他们的经济利益反而得到了保护和加强。这样,一部分下层人士就成了中小地主,一部分原来的奴隶则成了自耕农。随着新法的深入推行,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渐认识到子产的新法确实符合自己的利益。

子产的新法产生了显著的效果:“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民众对子产的感情由恶毒的诅咒变为热情的颂扬,从人心向背的戏剧性反转中,我们认识到,子产的改革旧制,推行新法的最终合法性并不在于它是否就范于传统制度,而在于能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际的利益。而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社会效果,又是与子产“宽猛相济”的法律思想不无关系。

(二)“作丘赋”,增加国赋

“作封洫”后,郑国的“井田制”彻底瓦解了,因此军赋形式也得随着改变,子产遂于郑简公二十八年(公元前538年),在“作封洫”政策推行了5年的基础上推行了与之相配套的“作丘赋”,这一改革就是把军赋改为按丘计算并重新分派,由新产生的土地私有主负担。其性质应该是与晋国“作周兵”、鲁国“作丘甲”的性质相似,应该是对野鄙中的奴隶征收军赋。这一政策,使郑国旧的国野制度泯除,有利于奴隶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子产的这项改革同样受到非议,当时的民谤蜚短流长:“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如之何?”子产听到这些恶语相加的话后,凛然道:“苟利社稷,生死以之。”

(三)“铸刑书”,以镇奸民

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产在“作封洫”、“作丘赋”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新制订了刑书,史称“郑人铸刑书”。刑书的大致内容是鼓励开垦荒地,保护新开垦的荒地的私有性,按新制度征收税赋等。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巩固以前的改革成果,保护并促进郑国社会生产的发展。因它涉及到当时上层贵族的现实利益,自然也就引起了他们的坚决反对。但子产更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面临的政治危局,他不可能回避这一险恶的现实,“乱世用重典”,这是他的唯一选择。

三、“宽猛相济”法律思想的提出

鲁昭公二十年(公元前522年),子产病逝。《左传》记述了他的遗言:“郑子产有疾,谓子太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若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也;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太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太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我们知道,“尊德礼而卑刑罚”乃儒家思想的一贯信念。如果我们把子产的上述金针度人的话看作他政治思想的自白,那么他所推行的“猛政”则是从外在的方面规范人们的行为,可能与他力倡的“刑”不无关系。从实际效果上看,子产的“猛政”收到了“都鄙有章,上下有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收到了法家“以刑去刑”的目的。

子产“宽猛相济”的政治思想不只影响着春秋时期,而且影响于后代。如果我们从西周以来由宗教意识形态向哲学突破的理性发展过程来考察儒家思想的来源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可以说,子产的思想和西周以及西周以来的思想家的思想之间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都是前期的儒家思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我国刑事政策日趋宽缓。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犯罪态势中,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良性运作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克堂.《子产评传》[J].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 (12).

[2]周干. 《子产》[J].中华书局,198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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