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架构研究

2015-11-28 12:53朱焰明
山东青年 2015年9期

朱焰明

摘要:阿里巴巴上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合伙人制度更引起为大家的思考。阿里巴巴有一批“合伙人”他们占有的股份虽然很低,但却手握阿里巴巴的决策权,这是因为他们有些大部分董事的提名权,还有着“过渡董事”指定权。有些类似于双重股权结构,跟我国公司法中同股同权有些不同之处。

关键词:阿里巴巴集团 合伙人制度;过渡董事;双重股权结构

阿里巴巴的上市,或许是2014年国际市场最受关注的事件。一直以来,阿里巴巴赴港上市的传闻从未间断,但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折戟沉沙,未能如愿。只得转战美国,2014年9月19日终在美国成功上市。

一、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为什么阿里巴巴不能在香港上市?这就是由于其合伙人制度导致的结果。阿里不希望上市之后阿里目前的团队丧失绝对的决策权。换句话说,阿里上市之后其控制权仍必须在阿里团队的手上或者根本就在马云手中。阿里之所以坚持其合伙人制度就是为了掌控决策权。但这在港交所是行不通的,港交所一直以来坚持的是同股同权规则,它的基础是同一时间内同股同价,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决策权、经营者选择权,都要求按照股份进行分配或表决。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与港交所发生了实质的冲突,港交所也不能够轻易的开此先例,最终导致阿里在港上市未能如愿。

那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究竟有那些特殊的地方?

(一)在阿里巴巴的公司章程中有一条关于提名董事人选的特别条款:董事的提名是由一批被称为“合伙人”的人,来提名其中大多数人选,而不是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来分配董事提名权。

(二)这批被称为“合伙人”的人,共有28命,其中22人来自公司管理层,6人来自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的管理层。在这之中,马云和蔡崇信是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在退休或离职时自动丧失合伙人资格。

(三)阿里实行每年选任一次新合伙人制度,但有些不一样的高标准。第一、必须在阿里巴巴或者关联公司任职五年以上;第二、必须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第三、必须高度认可阿里的文化,愿意为了公司竭尽所能。获得提名后的人选还需要现有合伙人一人一票的方式经3/4合伙人同意才能通过。

(四)合伙人享有“过渡董事”指定权。合伙人董事获得提名之后,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表决通过。这就有可能导致提名的所有董事都遭到股东大会的反对,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又具有反复性,就会使得二者陷入僵局,从而使得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落空。为了防止此类事情发生,或者说为了保障合伙人的董事提名,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享有“过渡董事”指定权,即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直接指定一名董事人选,然而任期仅仅为一年。

二、董事提名权与双重股权制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地方就应该是其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阿里合伙人所占有的股份相对于阿里的总股份总计都不超过10%,若按股东大会一人一票的形式来提名董事人选,最终就会导致阿里原合伙人慢慢的丧失公司中的地位。此外,还有一重要之处就是合伙人享有“过渡董事”指定权。

虽然有着章程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一定能够得到落实。股东大会仍是董事提名的决策者,如果其一再反对,阿里合伙人也就仅仅享有一个“过渡董事”指定权,而且任期也只有一年而已,这样股东大会仍就主导着董事人选的抉择。为了使章程中的规定得到有效的行使,马云与软银及雅虎达成了一份投票协议。在协议中,软银集团总裁孙正义月未经马云和蔡崇信的许可,不能反对阿里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

阿里巴巴能够在美国成功上市,则说明美国与香港有着不同的公司法制度。美国虽然对上市公司管理更加严格,但同时也更加尊重公司的自治,国家对于其所采用的制度并不会过多的干预,只要它所形成的制度是所有股东自愿达成的意愿。在美国公司法下促进了双重股权制度的发展,其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极其相似。

双重股权制度,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控制权一般掌控在创始人手中,他们更加看重的是公司的长期利益,所以在此情况下公司的经营管理往往更加稳定。通常这种公司是允许将股票分为不同种的类型,其中至少会有一种股票的投票权要优于其他种类股票的投票权。实践中常见的做法就是将股票分为AB两种,A类股票为普通股,投票权就是按照一股一票的形式;B类股票为优级股,投票权按照一股多票的形式。公司中创始人往往都是持有B优级股,而向外发行的都是A类普通股。这样就能够保证创始人有着更多的投票权,从而能够控制公司的运作。

双重股权结构在现实中已经相当普遍,众所周知的Facebook和Google就是采用这种股权结构。中国也有不少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2014年在美国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也都是采用双重股权结构。

目前阿里巴巴中所产生的合伙人制度也只有阿里巴巴一家独用,双重股权结构形式下的公司,在刚上市之时,公司内部创始人是完全控制着整个董事会,一般股东是没有任何的实质权限;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下的是所有合伙人可以认命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当然得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换句话说,其他少数董事会成员就会是由合伙人之外的一般股东所推选出来的。这样相比之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比双重股权结构对于股东来说更加有利。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跟我国《公司法》有着不同之处。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我国《公司法》采取同股同价的做法,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同股同权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合伙人制度充分采取股东之间平等订立契约,在章程中就有些明确的规定。由此看来,合伙人制度更加尊重股东的意识。

三、结语

合伙人制度的要义就是给予合伙人过半数的董事提名权,其适用于有限公司,值得有限公司借鉴。本国公司为有限公司,就可以通过分配董事提名权来实现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公司的发展更加的倾向于创始人的意向,创始人对于公司的未来必然有些一个心中蓝图,能够更好地带领公司,能够为公司的生存发展付出自己全部的精力。所以,可以赋予创始人过半数的董事提名权,从而保证其对公司的永久控制。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架构对于公司的治理属于一个全新的治理模式,它不同于双重股权架构,又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实质冲突。在体现股东之间自由自治上更加广泛。对于我国的公司治理架构更加丰富,对我国公司治理架构有些很强的示范意义和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 摘自阿里巴巴集团披露合伙人制度的内部邮件.

[2] 2014年京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采用了不同投票权的股权结构.

[3]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4] 叶勇、徐秋子:《一股一权的法经济学反思》,载《中国外资》,2014年1月上,总第304期,第217页.

[5] 张舫:《一股一票原则与不同投票权股的发行》,载《重庆大学学报》,2013年,第19卷,第1期,第54页.

[6] 施天涛:公司法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38.

[7] (美)伊斯特布鲁克著,张建伟、罗培新译:《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8] 《公司法》第130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