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程序民主的价值

2015-11-28 04:06张明
山东青年 2015年9期
关键词:党内民主价值

张明

摘要:民主是程序民主和实体民主的统一体,党内民主是民主原则在政党内部的运用,同样也是党内实体民主与党内程序民主的统一。党内程序民主对于党内实体民主具有重要的价值:维护党内公平正义、消除党内“人治”现象、驱动党内实体民主有效运行。

关键词:党内民主;党内程序民主;价值

价值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效用关系。毫无疑问,程序对民主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程序价值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颖的话题。关于程序价值,我国学者韩强在其著作《程序民主论》中认为,程序除了有保障实体的功能外,还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具有独立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的公正作用,程序能够限制权力的滥用、程序民主可以弥补实体民主的不足,可以纠正实体民主的偏失”。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党内程序民主的价值不仅在于党内程序民主能够对党内实体民主实施的情况即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目标进行评价,还有独特价值:保障党内实体民主的实现、维护党内公平正义、消除党内“人治”现象、驱动党内民主运行。

一、维护党内公平正义的价值

公平正义是民主追求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实体民主来实现,同样也需要程序民主来保障。实体民主表征的是民主本质上的公平正义,即实体民主的公平正义。程序民主表征的是民主形式的公平正义,即程序民主的公平正义。这种关系犹如尺子和物体体积一样,物体的体积可以说是实体公平,而尺子的刻度和丈量的方法则相当于程序公平正义。在现实的民主生活中,实现民主的公平正义价值观的理想模式是坚持实体和程序的统一。然而,在现实的民主实践中,程序和实体经常会发生冲突,二者不能得兼,因此,程序公平正义和实体公平正义就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尽管“一种程序的正义总是依赖于可能性结果的正义,或依赖于实质性正义。”但实体民主的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民主的保障。程序公正、程序正义是专治与民主、人治与法治的一个分界点,在一定意义上程序公正代表的是法治的文明。回顾人类对民主追求的历史,人类首先考虑的是民主的实质,在公平正义等民主价值深入人心后,才开始思考如何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这充分说明仅仅追求实体民主倡导的公平正义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表征和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观,还必须通过正确的途径、方法、次序和进程,即必须依靠程序民主来维护。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的价值就无法实现。基于程序民主对实体公平正义的实现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必须保持程序民主对实体民主的优先性。现代程序正义理论认为,公平正义的实现首先需要设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这是一个前提和保障,民主程序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实体民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民主程序的运行是为了保障实体民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的有效落实。党内实体民主与党内程序民主的统一构成了党内民主。党内实体民主主要强调的是党员在党内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履行哪些义务,追求的是党内民主的价值目标,保障的是党员当家作主的地位。党内程序民主主要从实现党内实体民主的角度出发,强调对党内实体民主实现过程中的先后顺序,以及过程,步骤和方法。党内实体民主和党内程序民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党内实体民主所追求的民主理念是党内程序民主建设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党内程序民主建设过程中的程序机制和制度建设不能没有民主内涵,否则,党内程序民主建设就沦为了一种形式意义的程序,此外,缺乏完成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严密的党内民主程序,党内实体民主也会变成一种口号式的民主。正如温家宝同志所说:“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二、消除党内“人治”现象的价值

中国共产党建党94年来,一直致力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早期由于处于战争年代,党内民主建设主要偏重于党内实体民主制度的建设。如党的二大《党章》规定的党内工作和党内生活的民主原则,党的三大、四大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的五大、六大再次详细的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规定,党的七大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条件,党的八大制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开展,党内个人崇拜现象有增无减,权力高度集中,最终爆发“文化大革命”。反思“文化大革命”,除了强调个人崇拜破坏了党内民主,还必须深刻认识到一点,党内程序民主在当时还尚未受到全党的高度重视。党内实体民主的本质是按照全部党员的意志对党内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和运行。党内权力的运行存在着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权力的监督和权力的制约四个环节,由于当前党内权力运行中,对党内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重缺乏,导致个别领导干部获得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领导干部因个人意志的不同导致“人治”现象的出现。党内程序民主的建设,必须对党内权力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的规范,并且使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权力的监督和权力的制约四个环节程序互相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程序链,保证党内权力按照既定的轨道合理有序的运行。也就是说,党内程序民主的实质在于通过对党内权力行使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使其各司其责而又互相牵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空间,对党内权力的有效控制,减少了党内权力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了维护党内民主生活的良好秩序,规定了党内实体民主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因此,党内程序民主具有控制当政者自由裁量权,杜绝权力行使随意性的功能,确保党内实体民主建设限定在民主程序法定的框架内运行,从而避免党内实体民主沦为形式主义民主,保证党内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有效防止党内权力运行中滋生的党内“人治”现象。

三、驱动党内民主有效运行的价值

程序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西方政治学家哈贝马斯认为,民主政治是一个旋转的陀螺,要想使民主真正落到实处,重要的不是陀螺本身,而是陀螺旋转的过程,没有了旋转的过程,民主就会成为空谈。因此,民主的实现需要一个科学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程序的设计。民主无论是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还是一种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机制,都需要一定的程序予以实现,从这一层面来说,程序民主可以驱动实体民主的运行。党内民主程序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一种实体民主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党内程序民主还是一种动态的民主过程,党内实体民主的实现是通过各个步骤,各个环节的严密衔接得以体现,并不断在实践中通过一系列的程序链的运行得以实施。党内实体民主意味着广大党员在党内当家做主地位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程序设计才能实现,而现代民主政治一般都是代议制,个人的意志只能通过选举代表予以体现,这样一种程序性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在党内,党员当家作主是通过选举代表参加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现的,党员代表不仅要代表党员的意志还要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通过严密的程序予以实现。从党内民主的实现过程来看,如果用坐标轴来衡量的话,那么纵轴由上而下就是党内中央民主——党内中层民主——党内基层民主,从横轴来看,党内民主就是党内选举——管理——监督——罢免;党内权力的运行过程则按照权力的民主授权过程予以运转: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行使——权力的监督——权力的制约。党内实体民主必须要通过程序这个动态的过程予以实现,通过一环又一环严密的程序连接起来,党内民主程序起着把党内各种要件按照科学、有机、合理、严密地连接起来的“传送带”作用,以严密的程序杜绝和限制权力的滥用,驱动党内权力在民主程序的轨道内有序运行,并时刻体现民主的价值,确保民主的理念在党内权力运行的每一环节落到实处。党内实体民主实现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确保实体民主的真实性,需要科学设计有效的程序机制帮助广大党员能够更加广泛的参与到党内事务中来,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讨论党内人才选拔的机制建设,落实权利主体的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以后,在大力推进党内实体民主的同时,还深入推进党内程序性民主制度建设,确保党内实体民主能够落到实处,并在程序性制度的安排下有效的运转起来,如:为提高党内民主决策科学性,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推行“票决制”,其中规定:“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有上级党委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这一程序性规定,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力,确保了各委员能更好的行使党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此外,为发展基层党内民主,选拔优秀的基层人才,地方党委从程序性制度上探索了农村基层党支部的“两推一选”,通过“两推一选”这种程序制度,党员的选举权不仅得到了落实,而且更加真实有效。

结语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程序民主是党内民主的生命,没有党内程序民主的切实保障,党内实体民主往往沦为空谈;没有党内程序民主的有效规范,党内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人治”现象就难以得到最大限度地克服;没有党内程序民主的科学合理设计,党内实体民主的相关规定就无法充分运转起来,党内民主就是一种静态的“文本性”规定。新时期深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要高度重视党内程序民主的价值,切实将党内实体民主建设与党内程序民主建设统一为有机整体,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切实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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