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在我国的实践及未来发展方向

2015-12-01 22:29李晋鹏
科技与创新 2015年21期
关键词:供应链物流融资

李晋鹏

摘 要:目前,供应链的竞争已成为现代企业竞争中的焦点,如何使整个供应链长久、顺畅地发展是很多企业面临的难题。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和发展。因此,简单介绍了供应链金融产生的背景和框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现有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模式,并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1+N”模式;物流银行批发业务;财务供应链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5.21.004

1 概述

1.1 供应链金融产生的背景

随着20世纪80年代供应链概念的产生,各个企业开始寻求最佳的财务供应链管理模式,以解决由于全球性外包活动导致的运输成本高、时间长和部分节点带来的资金流瓶颈等问题。集成化供应链的管理思想要求供应链上相关企业可提供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集成管理的综合服务。而供应链金融使物流和资金流集成成为现实,使相关企业、物流公司和金融服务机构实现了多方共赢。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最富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受到了全球的关注。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我国正在迅速建立一套具有快速、机动、便捷和高效等特点的现代物流系统。物流金融理念在蓬勃发展的现代物流系统中诞生。随着物流业与金融业的进一步结合,以及供应链思想的不断普及,我国的供应链金融已有了初步的发展。

1.2 研究发展现状

国外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较早,现已趋于成熟。渣打银行、荷兰银行等不断扩展自身的业务范围,使自身的供应链金融形式多种多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用等国际知名企业、UPS等物流企业和一些第三方管理公司都开展了相应的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已经在国外大规模开展,且已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我国物流金融起步较晚,且相应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物流金融概念、运作模式、风险防范和控制理论方面。比较典型的主要有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罗齐、朱道立等提出的“融通仓”概念,并阐述了融通仓的两种运作模式,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模式和信用担保体系模式。

在物流金融领域实践中产生的另一重要概念是物流银行,它最早产生于广发银行在2003年推出的“物流银行”业务中。其业务目的在于利用有实力的物流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将银行、生产企业与多家经销商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有机结合,并采取封闭运作,从而打破地域束缚,在不同地区开展动产质押业务,保证了企业和经销商的有效融资、快速汇划和物流公司及时配送服务的实现。纵观我国物流金融的发展,其业务的开展还仅限于几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并不广泛。

1.3 供应链金融的概念框架

供应链金融以核心企业为中心,将资金注入核心企业周围的上、下游企业,使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贯通起来,从而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和内在价值。供应链金融可突破传统的地域限制,使厂家、经销商、下游用户与银行之间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在封闭流程中运作,达到了提高销售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和多方共赢的目的。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为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其为出发点,为整个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

供应链金融就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关系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资金引入供应链中的各个需求点,为整个供应链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整个供应链的融资需求如图1所示。

2 我国供应链金融的现有模式

我国的供应链金融(物流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运行方式主要为最初级的模式。比如,在银行的运作方式主要为质押融资,应收款融资的使用范围很小,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而对于供应链的核心企业而言,虽然在我国有很多大型企业有自己的金融

公司,但其只专注于企业自身的融资需要,无法对整个供应链系统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而我国的物流企业也只与银行进行简单的合作,开展质押融资、办理代收款等业务,因此,我国的供应链金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供应链金融,处于最初级阶段,只能称作物流金融。我国物流金融的主要模式有以下5种。

2.1 代收货款业务模式

代收货款业务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各类邮购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提供传递实物的同时,帮助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办费。该模式常见于B2C业务,且在邮政物流系统和很多中小型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中被广泛采用,具体如图2所示。

2.2 垫付货款业务模式

垫付货款业务即银行质押贷款业务,发货人先将货物所有权转交给银行,再将货物转交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全程监管货物,银行根据最新市场行情按一定比例提供融资服务。当提货人还清货款后,银行向物流企业发出放货指示,将货权还给提货人。

2.3 仓单质押模式

仓单质押(存货质押)是指融资方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储中心,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金融机构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金融机构依据质押仓单向融资方提供用于仓单货物同类型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2.4 保兑仓业务模式

保兑仓是一种买方信贷业务。对于需要采购物资的买方企业,以银行信用为载体,金融机构先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买方企业凭借银行承兑汇票向卖方企业采购物资,并交由物流企业评估入库作为质物。金融机构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款项划拨到卖方企业的账户。物流企业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买方企业履行了还款义务后释放质物。如果买方企业无法到期偿还资金,则卖方企业负责回购质押货物。运作模式如图3所示。

图3 保兑仓业务模式

2.5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2007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应收账款可质押,为我国的应收账款融资扫清了障碍。我国现有的应收账款融资是中小企业以供应链下游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凭证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期限不超过应收账款账龄的短期授信业务。其运作流程是上游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交易成功后,由核心企业向上游供应商发出应收账款凭证,在流动资金短缺时,上游供应商可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银行在与核心企业取得联系并得到付款承诺后,将贷款发放给上游供应商,以便上游供应商的再生产。在贷款期间内,核心企业销售产品、收回货款,并将事先约定的还款支付给银行,货款支付成功后贷款合同注销,交易结束。运作流程设计如图4所示。

3 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

通过上述分析可发现,虽然我国的供应链金融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其适用范围仍较小,且其主体基本为银行,业务开展零星,并没有形成系统化,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模式和需求,笔者认为,我国今后的供应链金融应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3.1 物流企业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物流企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在传统的物流业务模式下,物流企业仅负责货物的运输流转,收益仅限于运输费、仓储费等,虽然有的物流企业已开始拓展业务,但仅局限于代收货款。随着业务的发展,物流企业逐步与一些上、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可借助银行融资的支持,以自身为核心企业拓展供应链业务。

3.1.1 第三方监管

国内银行开展的动产质押等物流银行业务中,一般只有监管公司介入,并未与物流公司合作。当融资企业有大量库存,且库存产品为大宗交易商品或其他银行认可的商品时,物流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第三方监管资质,库存产品交由物流企业监管。在此情况下,物流企业除了可收取仓储费用外,还可收取监管费,并通过合作银行向融资企业推荐商品,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具体流程如图5所示。

3.1.2 代理采购

当供应商和采购商均属于资金需求较大中小型企业,且具备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时,物流企业可与供、需双方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提供货物运输和仓储服务。这样不仅可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还为物流企业带来了更多的额外利益,比如可从中获取代理佣金、差价等收益。在此情况下,物流企业有实际控货权,风险较小,销售收入可计入自身报表,有利于向银行争取更低成本的融资。具体流程如图6所示。

3.2 商业银行

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仅限于几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不广泛。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国内一些银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它们多数从传统贸易融资业务入手,从提供动产质押或保理等单一融资产品开始,逐步丰富产品种类,具备了产品集成能力,最终可为整条供应链提供结构性融资服务。“1+N”模式是一种很好的尝试,也是我国银行业应主推的产品。

所谓“1+N”,是指基于核心企业(1)与供应链上、下游客户企业(N)的合作生产关系的特点,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业务扩展到整条供应链,形成“1+N”供应链贸易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方式从整条供应链的角度考虑,不仅解决了单个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该企业的上、下游客户融资支持,有利于整条供应链上贸易业务的展开。

银行可利用核心企业在整条供应链中的强势地位及其与上、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融资,也可利用银行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使供应链上的所有贸易和结算都在该银行的服务下完成,从而加强核心企业对该银行的依赖作用,如图7所示。

我国银行应突破传统限制,借鉴国外经验,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积极创新。除了采用上述模式外,置换动产质押业务、“信用链接”平台和“物流银行”等都为我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3.3 核心企业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一些核心企业开始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将投入重点放在了技术开发和营销策划等方面,将大量的生产装配环节外包,进而导致核心企业对供应链上其他企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不少核心企业开始为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提供支持,体现在技术支持、管理支持和资金支持等方面。

随着核心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可以向其下游客户提供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并通过该项业务吸引更多的客户。此外,核心企业还应全面开展商务融资业务,服务对象可从公司内部扩展至公司外部,一方面,可利用融资服务吸引更多的上、下游客户加入供应链,从而巩固自身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从母公司的供应链中得到更多的客户,并清楚地了解对双方的交易信息,从而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风险。

3.4 物流银行批发业务

物流银行批发业务是在物流银行“物本位”的基础上,与物流公司、担保公司或行业龙头客户等第三方建立合作关系,银行提供担保额度,在融资企业质押物的基础上增加外源性反担保,进而通过合作第三方企业的行业优势、专业特长和责任利益约束机制建立物流银行标准的贷款操作方式,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和扩大服务范围,真正使物流银行业务具有可操作性,使质押品具有广泛性,使融资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

国内关于物流银行业务的理论最早出现于1987年,那时,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经过多年的发展,物流银行业务演变出了多种运营模式,结合这些模式和物流银行批发业务的特点,可从4个方面考虑物流银行批发业务的运作模式:①授信主体。指提供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或物流企业,在当前国内法律制度体系下,授信主体应是金融机构。②融资主体。指提出融资需求的企业,在物流银行批发业务中主要为中小企业。③质押物。指在物流银行批发业务中可以作为银行要求担保质押的商品。④监管主体。指对这些质押物出库、入库和流动进行监管和控制的实体,包括物流公司,监管公司等。从上述4个角度出发,可细分物流银行批发业务的运作模式。

综上所述,供应链金融模式有很多种,应逐步实现从静态质押监管向动态质押监管的发展,从流通型客户向生产型客户的发展,从现货质押向买方信贷的发展,从自有仓库向库外仓库的发展。这是我国未来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物流金融的发展使在物流金融产业链中的融资企业、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三方实现了共赢局面,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物流金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物流金融服务业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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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邹敏.中小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模式探讨[J].物流工程与管理,2009(11).

[5]唐小梅.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基于广州市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实践分析[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4.

[6]魏相宜.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及其信用风险分析[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7]张祖飞,雷宁.我国物流金融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2(S1).

〔编辑:张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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