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社会适应性分析——以刑法修改为例

2015-12-01 03:31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0期



法律的社会适应性分析——以刑法修改为例

黄俭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0234

[摘要]刑法能增强社会生活的稳定性,保证社会秩序的完善,并且从刑法自身来说,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保持其适应性不变,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同时对于刑法的修改工作来说,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条款的修改,更多的是立法改革,将立法工作的中心向法律修改的转变,能更好的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社会进程的加快。本文以刑法修改为例,对法律的社会适应性进行分析,通过本文的分析结果更好的展现了刑法的社会适应性、确定性和灵活性,刑法修改还会保持自身机构的稳定,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立法改革;法律适应性;刑法修改

前言

刑法修改的社会适应性是指相对固定、简单的法律修改工作能满足社会生活复杂的要求,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常见问题,深入分析,刑法修改的社会适应性也可以说是刑法自身灵活性和确定性的体现,刑法灵活性越高,确定性却强,那么刑法的社会适应性也会越强。在常见的法律制度中,一般来说都存在着符合社会复杂变化的适应性机制,而这一机制也就符合了刑法社会适应性的要求,法律的社会适应性分析一直以来就是各方学者研究的重点,而对刑法社会适应性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对法律变通和维护刑法稳定性的角度来进行。

一、刑法修改上语言技术的社会适应性分析

法律语言的精准度和灵活度直接决定着法律修改的质量,也会对法律的具体应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刑法的语言修改需要在刑法的社会适应性机制的建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塑造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刑法修改以灵活性,这一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变化全靠着刑法语言来展开。

(一)刑法修改中精确语言的社会适应性

刑法从法律属性上来说具有最大的强制性和确定性,强调法律本身的尊严和法律语言的确定性,而这一法律的确定性主要是通过刑法语言来展示的,从刑法的实用角度来看,对于刑法的语言描述需要清晰、准确、具象,并不能含有模棱两可、歧义类型的语言,否则在之后的量刑时,就会出现障碍,影响法律的形象。对刑法法律语言的要求也就是对法律语言准确性的要求,要求法律语言在描述上是肯定的、清楚的、简单的、准确的,并且从事物最基本的特点中进行法律价值观和逻辑层面的展示,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要求刑法能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作出基础的量刑结果,二者缺一不可,这样才能让刑法被更多的人理解并且接受,产生预期的实践效果,而且能成为社会公众行为的有效指引。刑法修改对于语言上的精确和准确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刑法的适应价值,人民群众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行为和法律后果之间的对等,如果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且这种处罚并没有例外,这也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同时在刑法修改上需要对刑法语言进行更为准确的展示,这种准确的展示并不是简明的刑法语言,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复杂性,简单情况下的刑法语言并不能实现对一种行为的所有约束,寥寥数语,在之后根据刑法审判的时候就会产生司法漏洞,因此在刑法修改初期就需要对刑法语言进行进一步的衡量,保证刑法语言的严谨和完善,对于每一种行为都做出详细的规定,这种详细的规定能让我国刑法的实施过程更为严格,避免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对刑法结果而产生的影响。

(二)刑法修改中灵活语言的社会适应性

尽管刑法修改中语言的精确性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但是过于精确的刑法语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普遍性,让法律本身的覆盖范围受到影响,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精简,将刑法所面对事实和规范的有限性与辩证性进行语言上的修饰,刑法修改需要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评价标准,尤其是对于大范围内的事实和规范来说,这一矛盾就会愈加凸显,因此需要对法律语言进行灵活性的变动,赋予了刑法新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并不传统意义上的模棱两可,而且和法律的确定性语言也并不相悖,这种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能让法律拥有更强的适应性,而且能适应于新的事实。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有时候是一种技巧的展示,也有时候是对于法律的一种无奈的展示,而立法人员希望在一些法律问题上给司法机构更多的裁量权力,因此会采用一些“不确定性”的语言,并且这种语言类型在刑法中并不罕见。刑法的高精度语言一种都是法律尊严的体现,而“不确定”的法律语言也让刑法有了更多的灵活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灵活性必须控制在安全的范围之内。

二、刑法修改上规范构造的社会适应性分析

(一)刑法条款的精确与详尽

对于刑法条款的修改,需要保证其精确性,但是精确性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简单描述或者复杂描述,只需要在逻辑上减小犯罪构成的内涵,增加犯罪构成的外延,否则会造成较大的法律漏洞,很难发挥法律的尊严。立法人员在对于刑法修改的过程中,可以实现通过对犯罪构成的描述和对犯罪性质的描述以及具体的出发政策来进行量刑,这也是其科学性所在,可以说刑法修改的科学性就是让其表达明确,并且具有较为深刻的内涵,违法行为能及时收到相应的惩处。

(二)刑法修改良性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刑法规范除了包含对犯罪的内容之外,还包含作为法律后果的刑罚,也就是刑法条文中的法定刑。开放的犯罪构成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对犯罪的认定上享有一定的裁量权,而不确定或者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刑罚的确定上享有裁量权。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适应性的意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对这种法定刑模式做适应性的解读。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刑法的平衡体现,而对于量刑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都是对刑法修改准确性和灵活性的一种新的影响,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确定性和灵活性能实现法律的社会适应性,同时司法机构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罪犯进行量刑,并且这种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是在刑法许可范围之内的行为,也是司法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而选择量刑的大小和轻重以及方式则可以有四大机构的裁量人员进行合理化的调整,这样就能在保证的量刑的准确性的基础上实现了灵活性,并且这种灵活性可以实现对刑法修改的基本维护,也能增强刑法的社会适应性。

三、刑法修改体系的社会适应性分析

人们在刑法总则中描述它们的特征,这一方面说明了它们是值得科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让它们与刑法分则中的各种故意犯罪分享同一犯罪构成,从而实现了一种高度理性化的调整。通过刑法总则、分则两分法的理性结构,我们可以观察到,刑法有限的基本概念是如何适应变化无穷的人类行为的。无论如何,刑法典总则、分则两分法的体系技术都大大地强化和优化了刑法规范社会生活的能力,使其以法律的简单性应对生活事实的复杂性,充分反映了法律的理性特征。然而,尽管刑法典的体系结构以其丰富的法律组合来回答社会生活所提出的犯罪问题,仍然有可能出现某个特殊的案件,没有任何一种组合可以为它提供正确答案;在这种情况下,创造性的司法就不可避免了。而论及创造性司法,刑法典的体系技术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制约刑法的解释,比如体系性的解释就是与刑法的体系技术相联系的;其次,它支配着刑法适用的逻辑,无论是犯罪的认定还是刑罚的裁量,都是在刑法典的体系架构中进行的,亦即是在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共同作用下进行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体系技术的实践意义。

刑法修改中规定的对于犯罪和量刑的相关内容都需要在一定的体系影响之下才能完成,从总则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规定,然后对总则进行解释和适用性分析,然后对于总则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解释分则需要根据总则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分则符合总则的要求,也能让刑法具有客观性。刑法分则在设定上如果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在实际司法机构中应用出现问题,影响司法案件的判定和量刑,那么接近方式就是根据总则的要求来进行,总则的内容与分则相比有更强的合理性,也能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机调整。刑法修改之后的总则对于分则来说不仅仅是指导过程和补充过程,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和分则共同完成对犯罪行为的衡量和判决。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的出现是人们追求法定的、公平的结果体现,而对于刑法的改革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也能更好的体现刑法的灵活性,通过对刑法修改的研究可以看出刑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联系,也就能进一步说明法律的社会适应性。从法律的实践性上来看出,需要相对确定限制司法裁量权,也要灵活赋予司法裁量人员灵活的裁量权力,这也是刑法修改灵活性的另一种体现,更是最明显的佐证。刑法的社会适应性并不是在司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而这一过程可以说是相对静态的,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和变更,能更好的缓解刑法规定和具体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让法律具有更强的社会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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