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中有关避税地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5-12-01 03:31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0期



国际避税中有关避税地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刘笑晨1

[摘要]随着世界各国税制的日益完善,纳税人妄图以违法手段逃避税收管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可能性越来越低,但是避税地的出现却为他们规避税收法律制度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个人和企业将利润所得转移到这些低税地区,使其母国的税收大量流失,税收管辖权遭到破坏。因此,国际避税成为各国税收征管工作中面临的一个国际性问题,并且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日益也成为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个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避税地;反避税;税收协定;情报交换

一、国际避税地的涵义

(一)概念

一般认为,国际避税地是指以免征某些税收或压低税率的方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

(二)避税方式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的形式,将在避税地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名下,以达到逃避所在国税收的目的。基地公司只是一个中转部,有时可能是虚构的,所以也被称为“信箱公司”或者“纸面公司”。以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一下避税地是如何被利用的,美国伊思雅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30%。按照正常交易原则,伊思雅公司在美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2000万-800万)×30% =360(万元)。伊思雅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三)国际避税地的影响

对于避税地来说,其好处是不言而喻的,避税地为投资者提供利润好处,导致资金不断从发达国家流向国际避税地,加快避税地国家的资金集中和积聚,促进生产规模扩大和进一步社会化,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缩短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打下了基础。但是,避税地的存在给资本输出国带来的危机也是显而易见的,它造成有关国家的财税大量流失,损害了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和税收主权,也会妨碍国家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越来越多的国家其本国税法与国际避税地企业发生了矛盾,比如瑞银集团案。

二、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反避税法律措施

(一)英国

英国采用两种基本方式来限制国外经营的税收优惠:第一,对实际建立的避税地关联公司给予限制,年财政法案做出新规定:在公司停止作为英国居民的情况下,对其资产视同处理和重新购置;第二,居民必须就外国公司的未分配所得和收益及应计入外国信托公司的所得和收益纳税。

(二)法国

法国于70年代就采取非常有效的反避税措施,立法首先对准避税地,停止给予那些在最初几年的居住期间曾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个人以免税待遇,其具体反避税措施有外汇管制、法律滥用,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等都在法国税收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法国税收大法》第238条包含了这样一个法律假设,即除非跨国纳税人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对它的某些支付,特别是对国际避税地的支付,将被认为是虚构的,并且不能从应税利润中予以扣除。1

(三)美国

美国是全球企业税负最高的国家之一,联邦企业税率约为35%。据统计,自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至今,已有约50起税收倒置案例,而在过去十年里,有数十家美国企业将他们的纳税申报地迁移至海外,其中大部分发生在2008年以后。为了避免越来越多的企业及个人的税收所得“逃到”国外,美国财政部2014年9月22日公布新的一揽子措施,旨在遏制在美公司通过将总部迁至海外以逃避国内高额企业税的现象。新措施将制止美国公司在不缴纳美国国内企业税的情况下获取离岸收入,从而让这类公司难以从事税收倒置和在海外拆分其分支机构。所谓税收倒置,指在美国现行税收制度下,美国本土公司在收购海外公司后,将其总部迁至海外,成为外国公司,规避国内较高的企业税。很多公司利用这一渠道,通过跨国并购将公司总部迁到税收较低或几乎零的税收的国家。

三、反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单边合作方式

单边合作方式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采取措施,以立法形式限制与其他国家有税收联系的非居民纳税人利用本国的税收优惠和本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避税。目前采用这种单边合作方式的国家只有瑞士。但是瑞士作为最典型避税地,这么做不是为了瑞士的利益,而是为了瑞士条约伙伴(特别是美国、西德、法国)的利益。

(二)双边合作方式

双边合作方式是指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或税收条款中包括有加强反国家避税和偷漏税的合作的条款,由两国税务当局执行。目前这方面的合作内容主要是相互交换国际税务情报。但是,避税地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国际上各国之间恶性税收竞争的问题,因此如果单纯依靠一国的单方合作方式或者仅在两国间达成某些税收协议是很难解决这种全球性的问题,各国的措施也难以达成协调,此时,多边的合作方式便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多边合作方式

1、多边税收合作协定。欧盟内部一直向着税收一体化反向发展,因此欧盟的税收合作较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发展的更为先进。目前,通过多边税收协定的只有北欧公约,即于1973年11月瑞典、丹麦、芬兰、冰岛、挪威5个国家签署的《关于税务协助公约》(简称“北欧公约”),这是一个关于税收事务中相互援助的协定。2、欧盟的内部合作。这种内部合作主要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相互援助指令、税务相互协助公约三种方式来实现的。欧共体理事会曾在1975年形成“共同体关于反国际逃税和避税应采取的措施”决议案。该决议案中提出不少有关防止跨国避税国际合作的建议。

四、我国面对避税地的税收法律对策

(一)与离岸金融中心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在目前避税地纷纷表示合作意愿的大环境下,我国也应该抓住机遇,与离岸金融中心签订协议,并根据协议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这是解决目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的有力手段。

(二)完善针对利用避税地恶意税收筹划的国内法

尝试在法律中给避税地一个固定的定义,不过这存在困难,可以效仿美国与德国,以列举方式在法律文件中明确避税地的范围,并随着我国税率、其他国家税率、低税率国家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与修改。

(三)加大情报交换工作力度,拓宽情报交换工作范围

跨境税收情报交换是指,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为了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税种可以被正确查定与征收,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正确执行、相关人的起诉或裁决,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包括缔约对方向我方提供情报和提出情报请求和我方向缔约对方提供情报和提出情报请求。我国已经与包括阿根廷、巴哈马、维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9个国家签订了TIEAs,加上近百个DTAs中的情报交换条款,达成的双边情报交换协议已接近110个,并且协定网络还在不断拓展和完善中,例如已启动与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等国重新签订DTAs中情报交换条款的磋商等。2

刘笑晨,女,1989年,汉族,辽宁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国际法专业.

注释

1.董国庆,涉外税收中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02).

2.张泽平,论国际税务合作法律机制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对策,南京社会科学,2013(3),P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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