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法制保障问题研究

2015-12-01 03:31郑洪广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0期
关键词:食品药品辽宁省药品



辽宁省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法制保障问题研究

郑洪广

食品药品安全是衡量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一、辽宁省食品、药品安全现状

食品药品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辽宁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了舌尖上的安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食品药品犯罪还比较严重。

1.食品、药品犯罪种类多,作案手段智能化。食品安全犯罪遍及食品的各个种类,借助高科技手段,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能巧妙伪装,不断翻新,仅从外观上很难看出破绽:“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瘦肉精肉”、“毒豆芽”等等,令人触目惊心、防不胜防。

随着网络和物流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快递等渠道进行假劣食药的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损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2.食品、药品犯罪仍处于高发状态。近几年,我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情况得到了有效治理,但仍有少数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大肆进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2013辽宁省厅食药侦总队指挥侦破“1.2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及辽宁、甘肃、福建等6省,抓获涉案人员34人,捣毁生产窝点2处,查封生产线3条,查扣有毒有害羊肉制品40余吨,鸭肉、羊油等原料10余吨,涉案价值3000余万元;2013年丹东食药侦支队破获的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假药8种6000余盒58.3万余粒,药品原料6吨上亿粒,涉及20多个省市200多个地区,涉案价值800余万元。

3.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有的食品药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售假者有机可乘;有的食品经营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识假辨假能力差,使不合法食品药品进入了流通领域;有的经营者贪图私利,蓄意购进和出售低劣食品药品,不讲信誉,缺乏良好的商业道德。

4.一些正规的企业也在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成本低、利润高,一些正规的企业也暗中加入到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淘金”行列。近几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涉案的既有小企业小作坊,也不乏身价不俗的大企业、“龙头企业”而正规企业造假、售假则让广大消费者放松警惕,造成的后果更具有破坏性。

二、加强地方法制建设,保障辽宁省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繁复的系统工程,除了在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法律予以规制外,地方政府也应结合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符合本地特色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建和完善区域性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

1.积极推进地方法制建设。目前,辽宁省关于食品药品地方法制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因此,要针对食品、药品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情况,开展地方性立法调研,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结合我省药品、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开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配套的地方立法工作,为更好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针对人民群众和监管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强化各级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理念、提高法制建设水平着手,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执法检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核以及发动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扎实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监管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食品贮存、运输和配送是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国家尚未出台食品贮存、配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小作坊的管理历来是监管空白,辽宁省约有小作坊2万个,由于加工场所简陋、清洗消毒设施缺乏、原材料采购渠道混乱、食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低等问题,是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我省应对此制定科学、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我国早期制定的药品标准已严重滞后于药品生产现状和药品检验工作发展的实际,一些药品标准已不足以控制药品的质量,难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尤其是中药部分“短板”。辽宁省是中医药大省,中药资源丰富,主要的道地药材有人参、五味子、细辛、辽藁本、北马兜铃等。时隔近30年重启中药资源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制定中药标准建议,尤为重要。

4.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在建设数据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涵盖行政许可、综合执法、重大事件快速反应、实时监控和检验检测等主要职能的药品、餐饮服务食品综合监管业务平台,大力推动以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猪肉、大米、食用油等大宗食品为重点的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着力建立药品生产和医疗器械重点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品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5.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协管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强化协调联动,提高共治共管能力。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落实药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的指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把好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构建天辽地宁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晓:食品安全地方法制保障问题研究_以L省为例,《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

[2]王晨光.食品安全法制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思考.《法学家》,2014(1) [3]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二五”规划》

[4]《辽宁省省长陈求发主持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sda.gov.cn/WS01/ CL0005/128807.html

郑洪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讲师,从事经济犯罪及侦查研究。

本文系2013年度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基于流通渠道视角的辽宁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L13CJY053)、“辽宁食品安全战略和监管模式与制度创新”(项目编号:L13DGL057)和2015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法制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5lslktzifx-10)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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