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问答

2015-12-06 06:47辽信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21期
关键词:携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

文/辽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问答

文/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69条。第一章总则,共10条,包括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就业工作的方针等内容。第二章政策支持,共14条,包括多方面政策支持就业等内容。第三章公平就业,共7条,包括多项措施保证就业的公平等内容。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共12条,包括全方位加强对就业的服务与管理等内容。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共8条,包括多渠道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内容。第六章就业援助,共6条,包括采取多种办法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等内容。第七章监督检查,共3条,包括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加强考核监督检查等内容。第八章法律责任,共8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九章附则,共1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在就业工作方面采取的方针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问:劳动者享有哪些就业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问: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问: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哪些服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栏编辑/程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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