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事”民俗的历史溯源

2015-12-07 07:46陈功白莉
黑龙江史志 2015年3期
关键词:道场佛教民间

陈功白莉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23)

在我国民间的很多地方,都有为已去世亲人超度做“佛事”的习俗。这一习俗在我国民间有着深刻的影响,是民间丧礼中常见的一个环节。那么这一习俗是如何形成的呢?本文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的记载,对这一问题进行纵向梳理。

一、佛事习俗在我国历史上的出现

佛教在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此时在葬礼中开始出现佛事习俗的前身——斋会仪式,而且主要是在上层社会流行。《魏书·节义传》载,献文帝死后百日,王玄威自竭家财,“设四百人斋会,忌日,又设百僧供”。孟鸾死后七日,“灵太后为设二百僧斋,赐助施五十匹”。在这一时期,比较成熟的“七七斋”慢慢形成。所谓七七斋,就是指为死者举行的超度亡魂的法会。佛教以人死后至转生之前为“中有”、“中阴”或“中阴身”。中阴身的寿命是7天,7天内未能完成投胎转世则死,死而复生,至7日又死。这样反复7次,共49天,最终审定罪业,接受果报转生。在此期间,可以通过诵经设斋等佛事活动为亡者修功德,追荐亡魂。这种每七天举办的斋会,就叫七七斋。北魏神龟元年(公元518年),外戚胡国珍死后,肃宗就已“诏自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斋令七人出家;百日设万人斋,二十七人出家。”

二、佛事习俗的进一步发展

隋唐时期中国佛教发展至鼎盛,佛教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隋唐时代在丧葬方面基本遵从古礼,并将这套古礼始终作为官方或民间各个地方、各个宗族群体遇丧事时的礼仪制度。此时葬礼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初死、招魂、设床、沐浴、更衣、报丧、殓、做法会、出殡等。此时,佛事的变体——做法会成为丧葬中的一部分。这一时期,佛事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在:

1.王宫贵族频繁办斋会

隋唐时期,皇帝和皇后去世的日子被称为国忌日。在国忌日,禁止饮酒娱乐,而且全国各种政府机构当天都要停止办公,称为“废务”。京城和地方的州,都要选择一处佛寺和道观设斋,京城五品以上的官员要集合起来行香,州、县官员则在各州设斋行香。后唐天成三年(公元928年)的敕文中明确指出:

“帝忌、后忌之辰,旧制皆有斋会,盖申追远,以表奉先。多难已来,此事废忘。今后每遇大忌,宜设僧道斋一百人,列圣斋忌日斋僧道五十人。”

唐太宗李世民还曾为在战场上被自己杀死的人“设斋行道”。下诏称:

“朕自隋末创义,志存拯溺,北征东伐,所向平殄。然黄钺之下,金镞之端,凡所伤殪,难用胜纪。……窃以如来圣教,深尚仁慈,禁戒之科,杀害为重。永言此理,弥增悔惧。今宜为自征伐以来,手所诛,前后之数,将近一千,皆为建斋行道,竭诚礼忏。朕之所服衣物,并充檀舍。冀三途之难,因斯解脱;万劫之苦,籍此宏济。灭怨障之心,趣菩提之道。”

可见,唐太宗李世民自己也认为“如来圣教,深尚仁慈”,通过僧侣们“建斋行道”,做法事等仪式活动“竭诚礼忏”,可以帮助被自己亲手所杀死的亡魂“因斯解脱”,“灭冤障之心,趣菩提之道”。唐太宗把做法会作为自己忏悔以往暴力行为的一种方式,并相信这种方式可以救助被自己伤害过的人。

事实上,有这种认识的皇帝不只他一人。唐代宗大历八年(公元773年),田神功在长安去世,代宗“特许百官吊丧,赐屏风、茵褥于灵座,并赐千僧斋以追福。至德以来,将帅不兼三事者。哀荣无比。”由此可见唐代宗也认为千僧斋可以为死者“追福”,此处显然不是忏悔自己以往的过失或暴行,但它和唐太宗做法事的事例共同说明了一个现象:做法事对死者是有好处的,即可以帮助死者“因斯解脱”,也可以为死者“追福”。有时即使不是在办丧事,为了表达对过逝者的怀念与祝福,也会举行斋会。唐初名臣虞世南去世之后,唐太宗有一天夜里梦见虞世南在向自己进言,于是在次日亲自下诏举办斋会,“宜资冥助,申朕思旧之情,可与其家为设五百僧斋,并为造天尊像一区。”

2.做斋之风在民间流行

在上层统治者热衷做斋的同时,做斋之风在民间也逐渐流行。唐玄宗时的明相姚崇有感于做斋之风泛滥成灾,慢慢成为“苍生之大弊”,他临死时,通过遗嘱叮咛子孙不要盲目跟风做斋。他一面称:“吾死后必不得为此弊法”,即要求自己的孩子们在办理他的葬礼时不要办斋会,要依从儒家“正道”。但同时又说:

“若未能全依正道,须顺俗情,从初七至终七,任设七僧斋。若随斋须布施,宜以吾随身衣物充,不得辄用余财,为无益之枉事,亦不得亡出私物,徇追福之虚谈。”

虽然姚崇个人认为当时民间的七七斋追福是诳人的“虚谈”,但考虑到自己的后人如果不按当时的风俗习惯办斋会,可能会承受较大的舆论压力,他很会体谅自己的孩子们,最后没有把话说的那么绝对,告诉自己的孩子如果不得不“须顺俗情”,那么就任由设置斋会,规模小一点,但不可动用余财,为自己的后人找了一条折中的方案。由此可见,七七斋风俗在唐代的影响之大。当时有一温县令杨华“以礼法迁坏,衣冠士大夫与庶人委巷无别”,他撰集《丧仪》一书,在这部“据于古而拂于俗”的礼仪论著中,有一篇内容就是“七七斋”,主张斋会“追福”。可见七七斋至少已经成为当时民间丧俗中的当然内容。(1)至此,佛事斋会的影响已深入当时的丧葬风俗。

三、佛事习俗在民间

宋代以后禅宗和净土宗发展迅速,诵佛念经、祈祷、超度亡灵等活动逐渐使佛教进一步世俗化、中国化,在民间得到进一步的扩散。如果说唐朝以前的佛教从某种意义上还是具有浓厚贵族特色的宗教,那么,随着禅宗的逐渐兴盛,宋代以后的佛教可以说是平民化倾向慢慢占据主导地位的宗教。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上层就完全不信仰佛教,抑或他们对佛教的热情有所降低。恰恰相反,由于佛教更加广泛深入地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高高在上、万民景仰的皇帝,还是拥有巨大特权的官僚士大夫阶层,下至普通百姓,不信佛教之人越来越少,即便是那些对佛教颇有微词的士大夫,也与佛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佛教对人和社会的影响愈益深远。(2)总之,宋代佛事活动在民间进一步普及,此时的佛事有以下特点:

1.厚葬之风推动佛事泛滥

在宋代,厚葬之风非常盛行,成为当时丧葬活动的一大特点。(3)而且宋代的丧葬活动片面追求外在美观的效果。在当时,观美效果最佳的当推佛事。做佛事时间长,参加的人数多,场面颇为壮观。参加佛事的僧道,少则数人,多则成千上万,号称“千人斋”、“万人斋”。内容为诵经设斋、礼佛拜忏、追荐亡灵。和以往的朝代一样,当时的人也认为,替死者超度,可“使死者免为馁鬼于地下”,“往好处托生”,是孝仁之举。(4)因此,人们纷纷请僧道诵经设斋作蘸作佛事,曰:“资冥福也”。北宋司马光这样描写当时的情况:

“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路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此者,减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剉烧舂磨,受无边波叱之苦”(5)

可见,在宋代做佛事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唐代做佛事还主要是在人刚过世和“七七日”之内,而宋代已经不是仅仅在“七七日”,百日、期年、再期,都成为做佛事的时间。在内容上还出现了“水陆大会”,这也是以前所没有的。对当时片面追求排场的不良丧葬风气,引起了一些士人的批评。大诗人陆游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吾见平时丧家百费方兴,而愚俗又侈于道场斋施之事,彼初不知佛为何人,佛法为何事,但欲夸邻里,为美观尔!”(6)

陆游认为那些“丧家”虽然在办道场斋事,但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佛,也不知道佛法到底在讲什么,他们这样大操大办丧事,不过是想把丧事办的隆重一些,在邻里面前显示自己的家产罢了。可见,此时的佛事习俗有一部分已经成为形式,成为人们相互攀比的活动。

2.佛事费用开支颇大

在当时的丧葬费用中,佛事开支是一个大项,数目浩大,少则数千,多则数十万缗以上。如平江城北周氏之子死,其家为之做佛事,“凡费钱十万缗”(7)。又如通直郎张潜每当父母死日,“必前期蔬菜,为佛事,瞻仰如在,悲动左右”,又于“故居之北资福院,建轮藏,以奉皇妣。工既告毕,遂径诣庐山,饭僧凡数千。”(8)由于佛事费用过多,部分丧家因此而背上了承重的负担,有些甚至倾家荡产。欧阳修曾写道:

“其奉浮屠,会宾客,以尽力丰侈为孝,否则深自愧恨,为乡里羞,而奸民游手无赖子,幸而贪饮食,利钱财,来者无限极,往往至数百千人,至有亲亡秘不举哭,必破产办具而后敢发丧者。有利者乘其急时,贱买其田宅;而贫者立卷举债,终身困不能偿。”(10)

办丧事要举行佛事,还要宴请宾客,如果办的不够“丰侈”体面,“丧家”就会很惭愧,在邻里面前抬不起头。一些游手好闲之徒,利用这个机会到“丧家”家里大吃大喝,让丧家不堪承受。因此,如果没有足够的钱财来应付这些,有些人家就不敢发丧,等凑足了钱财才敢发丧。有人为此贱卖自家田宅,有人为此全家举债,终身都没能还清。可见,办丧做佛事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而这种情况不但在民间存在,在官方依然存在。

和唐代的统治者一样,宋时朝廷也热衷于做佛事。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熙河兰会路五州军岁支官钱二千五百缗,建水路道场,追荐汉蕃亡将兵,而逐州僧道不及二、三十人,请裁减,诏岁支五百缗。”(10)因为逐州当地没有那么多的僧道,军方请求裁减上级拨付的用于建水路道场的费用。可见当时有官府出资为在战场上为国捐躯的将士做佛事的传统。靖康年间,金军南下,很多无辜平民在战乱中惨遭屠杀,于是宋钦宗颁布诏令:

“金人侵扰京畿,致良民横被杀伤,士卒陨身行阵,除内中已开建道场追荐,朕事素膳,亲诣行香,并令在京宫观,僧道各设斋蘸忏会,仍遣使分就四郊,严洁致祭。”(11)

南宋初年,宋金两国的交战使无数中原地区的老百姓流离失所,死在金兵铁蹄之下的亦不在少数,宋丢掉了淮河以北的大片领土,面对这一情形,宋高宗下令:

“诏淮北之民,皆朝廷赤子,廹于暴虐,使犯兵威,怜其无辜死于锋镝,可更遣官于藕塘镇设黄符箓斋三昼夜,追荐之。”(12)

政府这样频繁地做斋设道场,自然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引起部分官员的议论。宋人宋祁说:

“朝廷大有三冗,小有三费,以困天下之财……何为三费?一曰道场斋蘸,无有虚日,且百司供亿,至不可赀计……。(13)

办道场斋蘸成为朝廷的三费之一,使政府的开支紧张,以至于“以困天下之财”。宋祁认为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1.办道场斋蘸的次数太多,“无有虚日”;2.每次斋蘸的费用都过大。这两点使办道场斋蘸的费用成为朝廷的“三费”之一。

四、佛事习俗在民间的流传

明清时期,由于佛教在民间社会的广泛传播,佛教脱狱“往生”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所信服,僧道普遍介入民间丧事活动,丧葬仪式中“延僧诵经”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民俗项目。僧道参与民间丧葬仪式成为这一时期丧葬礼俗的特征之一。

运营数据中心,全面采集供应链各环节数据,设置多种埋点方式,已建立完整的供应链数字仓库。可实时查看订单生产各环节数据、库存数据、配送揽收数据、配送路由数据等针对大盘的实时数据。同时还可从细分的仓库维度、品牌商维度、店铺维度分别查看各环节的精细数据。让数据产生运营的价值,确保每一个品牌的双11订单履行变得稳定可控。

在明代,人们将“礼不循而徒做佛事”视为葬俗“三惑”之一。明代的士大夫阶层对民间做佛事这一现象做了一些规定,试图扭转民间滥做佛事的风气。如明弘治年间夷陵州的乡约规定:“死丧以礼哭奠,僧道不得出入人家作道场佛事。凡吉事凶事,皆有赠遗,如无财物,亦以力相助。”当地知县刘允也有类似的禁令:“禁止僧道师巫邪术,不得出入人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士大夫阶层对做佛事这种习俗颇有意见,试图通过乡约、法令等手段限制或规范这一习俗。

但从各地的地方志记载来看,到了清代,做佛事依然很盛行。在广大的民间,百姓处理丧事时信佛崇道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如在瑞安县办丧事时“举丧娱尸,尚僧道,修冥福”在黄安县“俗则盖棺即招巫蘸事,谓之‘明路’。逢七亦招巫,谓之‘报七’”类似这样的记载在清代全国各地方县志中多有记载,在此不多赘述。

清代,在丧葬习俗中信佛崇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不光是体现在普通老百姓身上,即使士族缙绅也是如此。“至于作佛事建道场或堪舆,虽士族亦然。”光绪《咸宁县志》记载:“乡俗惯用浮屠,遵佛教应七之说,自一七至七七,犯七则延僧礼佛,焚楮诵经,谓之‘打七’。士绅虽行《家礼》,亦用应七名目。七内做佛事,或五日,或七日,谓之‘做道场’”此时,服务丧葬,超度亡灵,成为佛、道二教为民众承担的一项宗教性的社会服务,和以往一样,不是民众到庙里,而是佛教法师或道教道士被丧家请到家中,参与丧葬活动。民间人家距离佛寺近的就请僧人,距离道观近的就请道士,也有大户人家兼请僧道,并停灵寺观,以张大其丧葬规模,但并不去分别教门的不同,而是抱着多多益善的心理,多请神多降福消灾。

五、民国以来民间佛事习俗的演变

民国时期的丧葬礼俗新旧交替,西洋夹杂,可谓形形色色,复杂多样。但传统的丧葬礼俗仍占主导地位。此时“佛道两教仍然盛行,一般死者亲属,要请和尚诵经超度和请道士做法事,有的还要烧冥钱,焚化纸箱屋等,叫放焰口。另外还要做七诵经,即每七天念经一次。自头七算起,至七七四十九天止。”

但是到了民国,改变已经悄然开始。对于复杂的传统丧礼,许多接受了新思想的知识分子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不少地方政府也颁布了某些改革措施,此时佛事成为被改良的对象。如在如皋,民国初年有维新派人士提倡废除迷信,不请僧尼送殡,请孤幼小学的军乐队,奏军号,敲洋鼓代替。1933年7月19日广西政府颁布《广西政府改良风俗规定》:“死者入殓,除衣各物外,不得附用各种珍玩果品”,“丧家不准雇用僧尼道巫以作法事”,“祭品以香烛、蔬果为主……量多均不得过银五元”,“丧家停柩在堂,以速葬为主,不得过五日”。在北方蓟县有类似的规定“从前有延僧道诵经,糊纸以表示尽人子之心者……多半废止。”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推动“新生活运动”,对老百姓生活中的很多细节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如对婚丧寿宴的规定,要求婚礼的时间以两小时左右为准,不得过长;举办丧礼时,丧家不设酒食,其它迷信活动更是不允许。但这些具体的规定最后多流于形式,没有太大的效果。据当时的一位婚丧用品经营者回忆,他所经营的这一行业,“大体是从1913年至1920年为发展期,1921年至1935年为鼎盛期”,而这个鼎盛期,就包括新生活运动最初轰轰烈烈地开展的那几年。

由于佛事习俗由来已久,再加上丧葬礼仪多与鬼神观念及祖先信仰交织在一起,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信仰活动,是人们表达对亡者哀思的仪式,同时又是展现“孝道”的最佳时机,改革起来自然比其他礼仪要困难的多。19世纪末,一位来到中国的外国人这样评价当时的中国:“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国家之一。她大多数的观念、习俗,还有民众的个人习惯是多年传承下来的古老的传统,而且老百姓非常守旧,不愿意做出任何改变。”在对待佛事上,人们宁愿费时、费力、费财,也不愿失去心理的平衡与满足。即便是在民国时期的一些较为开放的大城市,情况也是如此。“民国以后,北洋政府要员的葬礼均沿袭旧制,未能免俗。其规模之大,形式之旧,与清制有过之而无不及。从客观上等于将封建时代的丧葬礼俗全盘肯定了下来。这对民间亦起着极大影响。”比如在为吴佩孚举行国葬时,就曾用一百零八个和尚放“千层焰口”。在一些偏远的农村,民国政府所颁布的改良风俗规定更是形同虚设。民间佛事成为丧俗中的一个环节,继续承担着人们对逝去亲人表达哀思与祝愿的功能。

[1]参见宋镇豪.中国风俗通史·夏商卷[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605—626页;陈绍棣:中国风俗通史·两周卷[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第359—370页。

[2]参见李如森.汉代丧葬礼俗[M].沈阳,沈阳出版社2003;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3][北齐]魏收.魏书·第吴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 1891页。

[4][北齐]魏收.魏书·第六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 2032页。

[5][唐]李延寿.北史·第九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 2688页。

[6]参见:韩养民、李志慧、郭兴文、李颖科.中国民俗史·隋唐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10—319页。

[7][宋]王溥.五代会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61页。

[8《]全唐文》第一册,卷四,太宗皇帝《为战亡人充斋行道诏》,中华书局影印版,1981年,第57页。

[9][后晋].刘.旧唐书,卷一二四《田神功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533页。

[10][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九六《姚崇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028——3029页。

[11]曹翰丞:旧社会的婚丧庆吊[A].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文史资料存稿选编[C].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355页。

[12]《蓟县志》,民国三年铅印本。转引自万建中、李少兵:中国民俗史·民国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00页。

[13]《平乐县志》,1940年铅印本。转引自万建中、李少兵:中国民俗史·民国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99—300页。

[14]常人春.红白喜事——旧京婚丧礼俗[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3年,第182页。

[15]万建中、李少兵.中国民俗史·民国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 302—303页。

注释:

(1)《全唐文》第七册,卷六三六,李翱《去佛斋论》,中华书局影印版,1987年,第 6424—6425页。

(2)游彪、尚衍斌、吴晓亮.中国民俗史·宋辽金元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57页。

(3)长期以来,史学界流行宋代薄葬的观点,但这一观点受到学者们的质疑,详见徐吉军、方建新、吕凤棠.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472页。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叔诬告侄女身死不明》[M].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02—503页。

(5)苗枫林主.《孔子文化大全·家礼》[N].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1992年,第687页。

(6)陆游《放翁家训》。转引自徐吉军、方建新、吕凤棠: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479页。

(7)[宋]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 1358页。

(8)陈柏泉.江西出土墓志选编[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84页。

(9)欧阳修《居士集》卷三五《端明殿学士蔡公暮志铭》。转引自徐吉军、方建新、吕凤棠: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479页。

(1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9,元佑元年十月己酉[M].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449页。

(11)《靖康要录》卷2,中华书局,1985年。

(12)[宋]李心傅.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7,绍兴六年十二月丙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471页。

(13)[元]脱脱.宋史·卷二八四《宋祁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9594—9595页。

猜你喜欢
道场佛教民间
《世说新语》与两晋佛教
佛教艺术
佛教艺术
陈逢显 螺蛳壳里做道场
高人隐藏在民间
高人隐藏在民间
高人隐藏在民间
论佛教与朴占的结合
高人隐藏在民间
二间高夹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