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甘肃河州契约文书词语释义

2015-12-08 20:58魏亚莉黑维强
关键词:小钱文书契约

魏亚莉,黑维强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清朝甘肃河州契约文书词语释义

魏亚莉,黑维强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清河州契文汇编》一书是研究清朝甘肃临夏地区经济、法律、社会、历史等方面的珍贵资料。同时,它在语言的使用上也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地域性和保守性特征,因此有着很高的语言研究价值。通过对河州契约文书中的一些词语进行考释,既可以彰显其语料价值,也可为大型辞书编纂、修订提供参考。

清代;河州契约文书;词语;释义

甘肃临夏州档案馆整理出版的《清河州契文汇编》[1](以下简称《汇编》),收录了清朝嘉庆二十四年(1819)至宣统三年(1911)之间河州地区的588件契约文书,其内容涉及土地、房屋、油榨房、水磨、场院的买卖、租佃、典当、兑换等,此外,还有货币的借贷、产权的继承等。这些契约文书同明清时期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一样,在语言的使用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时代性、地域性和保守性特征。时代性特征反映的是契约文书在书写时运用了当时年代所使用的一些词语,地域性特征反映的是契约文书在书写时运用了当地所通行的方言俗语,保守性特征是指契约文书中保留了时代较早而立契时代语言中不再使用的词语。因在唐五代至明清时期,契约文书都有书写范本,书写契约者在立契时多按照范本结构格式来变动相关信息(某人、某地换成具体的人名、地名),而基本内容的框架乃至用词、句式一般不变,因此,一些时代较早的词语沿用下来,而现实口语与书面语中早已不用。如果说时代性特征的用词是与时俱进,那么,保守性特征的用词是因循守旧,但二者却有机地统一于契约文书当中。这些语言现象的存在,为今天的人们的阅读、研究带来了一些困难。目前学术界主要从历史、经济、社会等角度对河州契约文书进行了较好的研究,而语言方面尚未有人关注。其实,《汇编》中记录的词语也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它们有的在当时口语或书面语中频见,使用频率很高,但于其他文献中少见;有的属于方言俗语,可以溯源今天临夏方言口语的历史源头;有的词语由于时代演变因素,今人理解起来已不太容易,而大型辞书又未收录,或者虽列条目却释义不全,例如正价、亏价、契价、典价、自价、死价、随价、出笔、仓斗、过分、立烟、烟差、门差、大粮、祖置、自分、央凭、骑字、凭局、过害、公估、下籽、出还(换)、平银、凶闹、养敛、殁故、老主、老人、认粮、合粮、分(fèn)粮、纳粮、额粮等等。有鉴于此,本文捃择其中数条词语进行考释,以显其语言价值,便于契约文书的阅读理解,同时也为辞书编纂、修订提供参考。行文举例时对《汇编》原来的题目作了适当的文字增补,例句末括号内用数字注明该例在《汇编》中的页码,以便核查。

【团】租用(土地)。

(1)《清光绪十六年(1890)马万伏、马一俩思、马照万伏团地契文》:“立团地文约人马万伏、马一俩思、马照万伏,因□□□种不足,今向马大人名下团到东乡十一会四社大尹家(户)下地一块,下籽四斗。兑(对)中言明,每年每斗团租一斗二升五合,共团租五斗。田熟之日讨取。恐后无凭,立约存照。”(312)

(2)《清光绪十七年(1891)马扎非立团地契文》:“立团地文约人马扎非,因为耕种不便,今团到马麟名下兰千地四斗,言明粗(租)子每年杂粮四斗。”(313)

(3)《清光绪十七年(1891)马扎非出典土地契文》:“在(契)中言明,此地原老主团种者,完纳艮(银)粮,团于别人者,典主完纳艮(银)粮。”(205)

(4)《清光绪十八年(1892)马四士出典土地契文》:“立典地土文约人马四士,因□□不足,今将自己麻石湾田地一块,下籽贰斗伍升,自央中人马进仓、马□□说合,两家情愿,出典于马麟名下,典价大钱壹拾贰串文。兑(对)中人言明,前典后团,每年祖(租)粮叁斗陆升。”(212)

(5)《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孙克勤立团地契文》:“立团地土文约人孙克勤,因为田地缺少,今向孙佛存名下团到簸箕湾大地一块,下籽五斗,四至在侧(册)。言明每年团租青禾(稞)七斗五升,熟日送纳,不许拖欠。”(313)

(6)《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马白克力团地契文》:“立团地土文约人马白克力,因为耕种不便,今向马麻个名下团到北小塬五会一社斜尖地一块,下籽一斗五升,每年祖(租)红麦四斗五升。熟日讨取,并不拖欠。”(314)

(7)《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韩老五出典土地契文》:“央请中人说合,两家情愿除(出)典于人马元顺名下为业,典价进钱二十串文,兑仲(对)(中)人当日交乞(讫)并无缺欠。虽(随)地银粮本主完纳。本主自团耕种不管(关)典主之事。日后有钱书(抽赎),无钱自团耕种。”(248)

契约文书中的土地交易通常涉及到的几种类型有买卖、租佃、典当、兑换等,此外,在河州契约文书中出现了许多“团地”类的契约,如(2)-(4)例。就目前所见,明清时河州之外的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中还未见到有“团地”的用例。那么,“团地”中的“团”表示什么意思?“团地”属于哪一种土地交易的类型?先看例(1)。“每年每斗团租一斗二升五合,共团租五斗”,是说团地人每年要向马大人交付每斗地的“团租”一斗二升五合,一共“团租”到的地是五斗种子的地。“团租”是同义连文。清代河州人对土地面积的计算比较粗略,不说土地有几亩几分,而是说能下籽种多少,用下种子的数量来称量面积的大小。再看例(2)。该例子先说马扎非“团到马麟名下兰千地四斗”,后接着“言明粗(租)子每年杂粮四斗”,这里用“粗(租)子”一词,很显然它是指地租的。既然是言明每年“团地”后要交纳地租,那么,与“租子”相对应的“团地”当是租地的意思。例(5)、(6)中“团地”的一方都要向另一方按时交纳一定的“谷物”,“谷物”是“租子”的具体体现。这两例中分别用“团租”、“租”来表达相同的意思,因此可以确定“团地”就是指租土地。关于这一推断,我们还可以从其他出典土地的契约中得到证实。出典就是将地或物作抵押换钱使用,可赎回,与出卖相对。典主通常是指付出典价的典权人,即承典人,与物权人相对,物权人即出典人。再来分析例(3)。这个例子说,如果土地还由老主(指土地主人,见下文)耕种,那么土地税仍由老主负责。如果老主将土地“团”给他人耕种,即典主耕种,土地税则由典主自负,可见这里的“团”就是租的意思无疑。例(4)是个比较有意思的例子。“前典后团”是说,老主可能因为钱财短缺而将土地出典,此时土地使用权已经暂时移交典主了,而为了生计,老主又必须有所耕作,所以老主向典主租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来耕种,此种情况下,老主要向典主交纳一定的谷物作为租金。例(7)指土地的主人日后如果有钱就可将自己的土地赎回,没钱则自己继续租种。鉴于上述分析,河州契约文书中的“团”就是租典的意思,即租来土地耕种。查检历史文献,“团种”用例在明代的文献中就开始使用了,时代要早于河州契约文书。例如:

(8)明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七十九:“宣府地险积寡,已于东城置仓数十间,未有以实之。而神明川地肥饶,屯田、团种之外,尚多私占,请令廵抚、廵按等官清查归官。”

(9)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将所管步兵比照凉州定规,查给牛种,委官统领团种。”

比勘这二例中的“团种”,与河州契约文书中的“团种”字面相同,而所指意义有别。根据相关文献考察,例子中的“团种”是明朝的一种屯田法,即军队进行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劳动者是军士或军余,土地是各边防的闲地,“团种”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明廷戍边负担,“团种”来的收入用于军队。[2]后来随着民间对军田的私典,屯田向私田转化,“团种”者也由军士变成了普通民众。河州地区“团地”的用法可能是从这里发展演变而来的。“团地”、“团种”的这类用法《汉语大词典》未收。

【顺】房屋、场院计量单位。

(1)《清宣统二年(1910)扈家保立分单契文》:“立写分单文约人扈家保,因为兄弟不和,长边四方地二块,下籽二斗;门前地一块,……长园庄窠一顺,太子长园庄窠一顺;上阴凹四方地一块,下籽一斗五升;庙方园一顺;央请老人说合,情原(愿)出分单。”(406)

(2)《清宣统二年(1910)扈户生保立分单契文》:“立写分单文约人扈户生保,因为兄弟不和,太子上庄窠一顺,下水沟田地一块,……央请老人说合,两家情原(愿),立写分单,长园庄窠一顺,岭打麻长(场)园四顺,银粮随地完纳。”(407)

例中的“庄窠”是河州地区对住宅建筑形式的称呼,在今临夏农村地区,口语中把用围墙圈起来的住宅仍然称为“庄窠”。“长(场)园”是指用来打谷、晒粮食的平坦场地,也用指菜园、果园等。例(1)、(2)将“顺”与“庄窠”、“长(场)园”搭配在一起出现,即“庄窠一顺”、“庙方园一顺”、“岭打麻长(场)园四顺”。这里的“顺”应该是一个量词,试比较《汇编》中经常出现的其他用例,例如:

(3)《清同治六年(1867)赵文玉出卖场院土地契文》:“立卖庄窠场院地土文约人赵文玉同侄,因为使用不及(足),今将东川下五社庄窠贰分,场壹分,庄后地壹块,连庄窠下籽二斗伍升,其庄窠四至:东至草沟,南至……四至分明为界。”(116)

(4)《清光绪二年(1876)马查七出卖庄窠契文》:“立卖庄禾(窠)文字人马查七,因为使用不足,今将祖置坐祯乡南庄庄禾(窠)四间,其庄禾(窠)四至:东至马姓庄禾(窠),南至……四至分明为界。”(323)

(5)《清宣统元年(1909)侯希信出典房屋庄窠契文》:“立典庄窠房屋文约人侯希信,因为使用不便,今将祖遗东城西门正街中营照璧背后庄窠一院,连后院一处并花树等物,……立此典约为据。”(396)

例中“庄窠”的数量用“贰分”、“四间”、“一院”等来表述,据此可以确定例(1)、(2)的“顺”与“分”、“间”、“院”所表达的意义范畴应当相同,为计量单位词无疑。查阅工具书与有关论著,皆不见将“顺”与房屋、场院联系在一起的计量单位释义。那么,“顺”与“分”、“间”、“院”有何区别呢?全面考察河州契约文书可以看到,在所有涉及庄窠、场院等买卖时,一般都清楚地说明东西南北“四至”,例(3)-(5)等即此,而在例(1)、(2)中,仅有“庄窠一顺”、“庙方园一顺”、“岭打麻长(场)园四顺”的表述,并无表示四周界限的“四至”一词出现。从例(1)、(2)两例的全文来看,它们是家庭内部兄弟间分割财产时所立。这一情况说明,例中的立契是在所有权不变动的情况下,自家人内部所进行的资产分割,参与立契的人都很清楚这些住宅的实际方位、范围、面积大小等信息。也就是说,这类契约文书一般只指明各自所得,如分得“庄窠一顺”等即可,不需详细地注明四至。由此来说,“顺”作为计量词,是指完整的、有关四至信息分明的庄窠或场院的量,犹如一处、两处的“处”,“庄窠一顺”就是庄窠一处。查阅文献所见,河州契约文书之外的其他文献都未见“顺”有这样的用法,因此,可以初步确定它的量词义是当地方言用例,恰好今河州方言仍有“顺”作房屋、场地量词的用法,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顺”的意义所指。换句话说,“顺”这个词在河州方言中的使用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

【老主】主人,所有权者。与“买主”、“典主”相对。

(1)《清光绪四年(1878)张尕聚出卖土地契文》:“立卖学水地文约人张尕聚,因为使用不足,今将祖遗学老师所管东川五社河滩学地一块,下籽二斗二升;东至水沟,西至赵姓地,南至水沟,北至水沟,四至分明;诀(央)情(请)中人马顶刚等说合,两家情原(愿),出卖于马麟名下耕种为业,卖价大钱一十三千文,当交无欠。随地学粮每斗三升,之(自)卖之后买主完纳,不与老主之事。”(137)

(2)《清光绪十七年(1891)马扎非出典土地契文》:“在(契)中言明,此地原老主团种者,完纳艮(银)粮,团于别人者,典主完纳艮(银)粮。”(205)

(3)《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陈铁保家等出卖土地契文》:“若有亲房人等争端言词者,老主承当,不与买主之争。”(289)

(4)《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侯锡信出典土地契文》:“其地银粮老主讨取完纳,言明三年后取赎。自(只)许本主取赎,不许亲房争取。”(298)

(5)《清宣统二年(1910)马应伏出典土地契文》:“地典主自己耕种,银粮老主完纳。兑(对)中言明,团租麦咱(杂)一斗五升,熟日讨取,并不拖欠。”(385)

契约文书中凡是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时,必须清楚地交代明白订立契约当事人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汇编》在说明这一关系时,经常使用“老主”一词,与“买主”、“典主”相对应。例(1)中“老主”与“买主”相对,双方约定土地交易完成后,税粮也随之过割,由“买主完纳,不与老主之事”。这份契约的当事人只有买卖双方,因此与“买主”相对的“老主”自然就是“卖主”,也就是土地的主人,物权所有者。例(3)同样是买卖土地的契约,行文中交代了今后如若产生争端,由“老主”承担,不关“买主”之事,则进一步证明了“老主”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即土地原本的主人。例(2)、(4)、(5)是关于土地出典的契约,其中的“老主”又与“典主”相对。“典主”通常是指付出典价得到田宅等物的人,那么相对的“老主”其义不言自明。例(2)、(5)是说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由“老主”与“典主”哪一方上缴税粮的问题。例(4)约定土地的“银粮”,即税款,由“老主”向典主收取后缴纳,“老主”在三年后赎回,能赎回,这说明土地仅仅是“老主”暂时的出典,土地所有权没有变更。本例的后文同时强调“自(只)许本主取赎,不许亲房争取”,这里用了“本主”一词,这是对“老主”词义的绝好注释,前言“老主”,后语“本主”,实为一人,这是同义词的变换使用,所谓行文以避重复也。

另外,物权所有者的意思在河州契约文书中还用其他一些文字表述,可作为比较对象。例如:

(6)《清光绪二十年(1894)倪炳南出典土地契文》:“艮(银)粮照地完那(纳),地主讨取,不与典主之事。”(229)

(7)《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鲁丕连出典土地契文》:“随地麦粮本主纳取上仓,不与典主之事。(254)

(8)《清光绪三十年(1904)马万苍出典土地契文》:“随地艮(银)粮本主自讨完纳上仓,不管(关)典主之事。日后有钱抽赎,无钱衣(依)例耕种。”(275)

在这几例中,“地主”、“本主”出现在了“老主”相同意思表达与相同的句式结构位置上,也都和“典主”、“买主”相对应,“老主”的意思当与“地主”、“本主”相同。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老主”的含义。“老主”一词《汉语大词典》未收。

【随价】依据一定行情所出的钱币。

(1)《清道光三年(1823)马晋伯等出卖院宅契文》:“随价内外画字、饭食、房礼照例三分相算,已(一)并交付完足。”(28)

(2)《清咸丰二年(1852)马二父子出卖房屋契文》:“随价内外画字一包在内。”(47)

在明清时期,一些地方在订立契约时有个风俗,买卖双方需要向中人、代笔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画字钱并宴请招待,这个钱就是随价。有的随价根据正价的多少支出,多数是象征性的支付一点。这部分支出的随价究竟由谁承担,是包括在标的物成交的价格内,还是另外支付,契约中都会有一定的说明。上述两例都是说将这些画字、饭食价钱的“随价”一并包括在了总支付的钱数内,不需要另外支出。“随价”原本指根据行情出钱,是动词性词语,其出现时代较早,用例丰富,这里胪列几例,以便说明来龙去脉。例如:

(3)晋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二:“林宗与二人共至市,子许买物,随价雠直,文生訾呵,减价乃取。林宗曰:‘子许少欲,文生多情,此二人非徒兄弟,乃父子也。’后文生以秽货见损,兹以烈节垂名。”

(4)南北朝求那跋陀罗《杂阿含经》卷第四十七:“若人卖奴婢者,辄往彼语言:‘贤者,我欲买人。汝当归佛,归法,归比丘僧,受持禁戒。’随我教者,辄授五戒,然后随价而买。”

(5)宋黄震《黄氏日钞》卷七十八:“且随价粜米,本未得,为济民事也。”

(6)明孟稱舜《酹江集》第一折:“昨蒙田老爹吩咐,受了前相令狐绹之子令狐滈黄金千两,坐定他中个头名状元,以下进士,自家暗地召卖,名次先后,随价而定。”

例(3)是郭林宗对子许、文生两人的对比评价。其中,“随价雠直”对应“减价而买”。“减价”就是降低价格,这是文生呵斥讲价所得到的结果。“雠”即相等、相匹配,“随价雠直”就是按物品的价值出钱,并不刻意议价。例(4)是讲信奉佛教的长者面对交易奴婢之事,教导卖家一定要信奉佛法僧三宝,严持佛戒,不要再进行野蛮的人口买卖。然后他会主动地按卖家的价格将那些待售的奴婢买回来,以接受佛法的熏染。例(5)“随价粜米”是为了“济民事也”,并不能获得盈利,“随价”即按当时一般的价格。例(6)是说暗地买卖功名的时候,依据所出的价格给予相应的名词。“随”有依据、按照之义,那么“随价”也是指按照当时当地的价格。从这些例子来看,河州契约文书中的名词“随价”当由动词意义引申而来,“随价内外画字一包在内”,就是央请中人的画字、酒食等钱根据当地惯例行情支付的。“随价”一词《汉语大词典》未收。

【认(忍)粮、分(fèn)粮、纳粮、额粮】应承担的税粮。

(1)《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赵永仓出卖地契文》:“得到言定地正价小钱玖串整,当交无欠。随地认粮分过完纳,立画字小钱两串五百,亏价割过钱两串文。”(3)

(2)《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赵三个出卖土地契文》:“随地认粮二升,自分完纳。立画字小钱二串文,亏价小钱一串五百,割过小钱一串文。”(5)

(3)《清道光十四年(1834)马力克出卖土地契文》:“卖价小钱一十一串文正,当交无欠。随地认粮二升,银子随粮。”(9)

(4)《清道光十四年(1834)马台米出卖土地契文》:“立卖地土文字人马台米,因为缺少使用(不足),今将自己祖置田地一块,下籽二斗六升,央凭中人马三十五、马海隆、马六十八、马友四人说合,二(两)家情愿,出卖与(于)本村马金还名下耕种为业,得买(卖)价小钱二十四串文正(整)。当交随地认粮三升。”(8)

(5)《清道光十五年(1835)马奴力出卖土地契文》:“卖价小钱一十一串文,当交无欠。随地认粮二升五合,银随粮滩(摊)。”(10)

(6)《清咸丰三年(1853)贾柱高出卖土地契文》:“得到卖价白银三两白卜(布)一皮(匹),当交无凭(欠)。酒饭画字在外。照地忍(认)粮二升四合。”(40)

(7)《清同治十三年(1874)马崖旦出卖土地契文》:“得到言明卖价小钱玖串文整。当日兑中人言明交讫,并五(无)欠少。随地忍(认)粮,买主上仓完纳,不与卖主之事。”(91)

(8)《清光绪十四年(1888)马黑必录出卖土地契文》:“中□卖价大钱四串文整。当日付钱无有少欠。随地认粮一升八合,从今与(以)后,不□卖主之事”(185)

缴纳土地税是封建时代以来直至前些年耕地者应尽的义务。“根据《大清律例》,置买田房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与税契的同时,还要将卖主原负担的赋税随土地的转移而移割给买主,即所谓‘过割’——过户割粮。过割的目的专为征税,以便使田各有主,循主责粮差。”[3]因此,在土地买卖中必须要涉及到缴纳税粮的问题,契约文书中也就有了相关文字说明。翻阅《汇编》全书,在所有田地买卖的契约中,都说到了税粮的变动缴纳。据此推断,上述五例中的“忍(认)粮”,就是指田地耕种者应该承担的土地税粮。如例(1)是说买主在付出买地的正价、亏价和招待小费即画字费用外,还要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向官府缴纳土地税粮,“随地认粮分过完纳”就是这一意思的说明,这句话是说,随地的土地税粮过户给买地人,由买地人缴纳完成。例(2)“随地认粮二升,自分完纳”,是说土地税粮二升由买主自己缴纳完成。例(3)的“随地认粮二升,银子随粮”是说随地的税粮是二升,随地缴纳的银子,据粮食多少来摊,下例(5)的“银随粮滩(摊)”就是这一意思的清楚表达。例(4)的“当交随地认粮三升”,从句子的结构分析,“随地认粮”作“交”的宾语,“随地”作定语修饰“认粮”,说明“认粮”在此属于名词性词语。“认”有应允承担、愿意承受之义,“认粮”就是朝廷所规定田地应该承担的税粮。句中的“三升”作“交”的宾语,表明需要承担的“认粮”数目,即税粮的数目。由于前文已经交代了交易中涉及到卖地款项“得买(卖)价小钱二十四串文正(整)”,所以这里交纳的只能是种地必缴的土地税粮。例(7)、(8)在“随地忍(认)粮”之后紧接着说到“买主上仓完纳,不与卖主之事”、“从今与(以)后,不□卖主之事”,这些文字的书写也在进一步说明“买主”与“卖主”之间买主承担相应税粮的问题。前一句说税粮由买主“完纳”,后一句说税粮缴纳与卖主无关,换言之,税粮由买主缴付。“认粮”的这种用法也见于其他文献。例如:

(9)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卷二:“令投献官宦,并隐占军民各将历来未登报田土,开具实数,认粮登册,即以其地永为世业,其罪一概不究。”

此例的“认粮”也是名词,做句子的主语,“认粮登册”就是税粮登记在册。

在《汇编》一书中,除了使用“忍(认)粮”之外,还见“分粮”、“纳粮”、“额粮”等词,皆表土地之税粮,其意同“忍(认)粮”。例如:

(10)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马三十六出卖土地契文》:“立卖地土文子(字)人马三十六,因为使用不足,自己田地一块,下籽三斗七升,央凭中人马伯山说合,青(情)原(愿)山(出)买(卖)玉(于)(到)马金还名下。卖价小钱十六串文,白布三延(匹),青禾一石,当日交还。赵(照)地分良(粮),兑(对)中人言明。”(23)

(11)《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马六十一父子出卖土地契文》:“卖价小钱二十七串文,当交无欠。赵(照)地分良(粮)五升。”(24)

(12)《清同治十二年(1873)籴大金宝出卖土地契文》:“得到卖耕种价小钱十串八百文。对中人交足无欠。随地纳粮,酒食画字,约家过过小钱在内。”(70)

(13)《清同治十二年(1873)杨如梅出卖土地契文》:“内有王姓分两初对中人交足无欠。随地纳良(粮),照于清册过单。”(71)

(14)《清道光十四年(1834)马速麻恨出卖土地契文》:“情愿出卖与(于)吉米石马金还为业,随地额粮二斗三合,自有买主过割完纳,不干卖主之事。”(10)

(15)《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焦廷澜立当水地契文》:“其地额粮随地完纳,随代(带)中车五股水一分二厘半,轮流浇灌。”(307)

上述六个例子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分粮”、“纳粮”、“额粮”都用在和上文“认粮”一样的语境中或相同的句子结构位置上,往往与“随地”、“照地”、“完纳”或应承担的税粮数目连用。从语法结构来看,“分粮”等都属名词性成分,作定中结构的中心语,前边有相应的动词“随地”做定语,整个定中结构做句子的主语,即它们不能理解为动词性成分的动宾短语。具体来说,“分粮”是耕种土地份内的粮;“纳粮”指缴纳税粮;“额粮”是土地额定的税粮。一般说,除了地租之外,该出的粮只剩税粮了,故而这三个词与“认粮”一样,都是指应该承担的税粮。土地税在河州方言中有时也用“银粮”、“钱粮”、“粮麦”、“大粮”等,都是特指土地税的。《汉语大词典》未收上述这几个词及税粮义。

【折议(意)】折合、折算。

(1)《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赵永仓出卖地契文》:“随地认粮分过完纳,立画字小钱两串五百,亏价割过钱两串文。除(出)酒食一道,羊一只,折议小钱两串,画字在外。”(3)

(2)《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赵三个出卖土地契文》:“两家情愿,除(出)卖与(于)(人)马六十二名下耕种,得到言定地价小钱九串整,当交无欠。随地认粮二升,自分完纳。立画字小钱二串文,亏价小钱一串五百,割过小钱一串文。除(出)酒一道,羊一只,折意(议)小钱两串文,兑(对)中人交足。”(5)

(3)《清同治四年(1865)娄财出卖土地契文》:“酒饭画字魁(亏)价,过害折意,小钱四串五百文。自于(与)买主不于(与)卖主之事。”(59)

(4)《清同治十二年(1873)杨如梅出卖土地契文》:“酒饭禺(画)子(字),钙(亏)家过过共者(折)意(议)小钱十三串五百文。”(70)

(5)《清光绪三年(1877)马二希出卖土地契文》:“酒饭画字在外。折意小钱两串七百五十文。”(132)

在《汇编》中经常使用“折议”一词,有时也作“折意”。“折意”本指忍性屈情,这一意思显然与契约文书所要表达的内容无关。根据上下文语境看,“折议”在河州契约文书中似可理解作商议、议定,即由订立契约双方及中人共同商定价钱,又可理解为立约时将花费折算、折合成多少钱币。两种理解哪个更为合适?通过对河州契约文书中所有用例的穷尽式分析,解释为折合、折算合理。例(1)、(2)中“折议”的对象是前边的“酒食一道,羊一只”、“酒一道、羊一只”,它后边带有宾语“小钱两串文”,这是说明酒饭花费折合成钱的数目。例(3)先点明其他费用造成的亏价,然后提到“过害折意,小钱四串五百文”。通过后文“自于(与)买主不于(与)卖主之事”文字表述,可以确定这里的“过”是指“过割”,“害”有破费的意思,也就是说将一些酒食画字的费用“折议”为“小钱四串五百文”,过割给买方支付。例(4)、(5)中“折议”的对象仍然是“酒饭画字”,而且例(4)用副词“共”修饰“折议”,“共者(折)意(议)小钱十三串五百文”,就是对“折议”后“酒食画字”花费进行的总计说明。上述几例都无一例外地将酒宴答谢等花费“折议”为小钱计算,因此“折议”折合、折算之义显豁,毋须置疑。相同意义的表达,在河州契约文书中还用其他词语。例如:

(6)《清道光十八年(1838)马赵伏龙出卖土地契文》:“得到买家小钱六串文,当交无欠。赵(照)地良(粮)一升,酒使(食)化(画)子(字)各合小钱一串五百文。”(15)

(7)《清同治五年(1866)王星秀出卖地土契文》:“酒食画字,亏价过了。折小钱四串五百文一并交清。”(62)

(8)《清光绪二年(1876)杨姓典出卖土地契文》:“酒饭画字魁(亏)价过合小钱衣(一)并在内。”(130)

以上三例,酒饭画字的“折议”使用了“合”、“折”等词。“合”、“折”等词有折算、折合的意思,它们都表达了酒饭画字等花销折合。《汇编》中将“折意”、“者意”校作“折议”之误,这是正确的。“折议”的折合义不见于其他文献,因此,可能是个方言俗语词。“折议”《汉语大词典》未收。

[1]甘肃省临夏州档案馆.河州契文汇编[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

[2]孙靖国.明代宣府镇军屯情况简述[J].渤海大学学报,2008(6):94.

[3]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9.

[责任编辑 王俊虎]

2015-03-10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西汉至清代契约文书词汇历时演变研究”(12XJA740006)

魏亚莉(1990—)女,甘肃临夏市人,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黑维强(1962—),男,陕西绥德人,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H04

A

1004-9975(2015)03-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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