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宪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2015-12-09 03:41李颖李响
山东青年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治

李颖 李响

摘要:

法治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法治的灵魂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一切实行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由于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因而宪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依据。要更好地树立宪法权威, 充分有效地发挥宪法的作用, 关键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同时,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 健全监督机制, 强化宪法意识, 使宪法得到更好地实施。

关键词:法治;依宪治国;宪法至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

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由许多部门法和众多单个的法律组成的。法律与法律之间,层次和地位高低相异,效力亦有差别,其中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层次、地位、效力都是最高的。因为宪法是制定其它法律、法规的依据,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关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问题,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正是宪法至上、法高于人、法大于权在法律上的表述。宪法至上是法治的灵魂和精髓,“宪法具有最高权威,这已成为公认的法治和法律至上性原则的根本标志”[1]。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权威,还因为它具有其它法律、法规所不具有的特殊功能。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确定了社会形成法律秩序的规则和制度,其它法律、法规只能是宪法的延伸和具体化;第二,宪法明确宣布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公民权利获得保障的办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第三,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及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活动原则与程序,界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权限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为国家机关的良性运转设定了清晰的轨道;第四,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指明方向和目标,这一目标是值得所有政治参与者为之而奋斗的。立定宪法必须同受治焉,对于宪法来说,所有主体只有遵守与服从,尤其是作为国家主权和治权承载者的强大政府,作为公民权利与自由保护者的政治国家,要无条件地接受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控制,而非是受领导者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意志的左右。因此,依法治国的所依之法首先是宪法,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脱离宪法或与宪法的规范相违背。

二、 依宪治国是党实现其领导和执政的根本方式

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上看, 它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身二任'既是领导党, 又是执政党, 而且是不容许、事实上也没有竞争对手的执政党”[2]。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 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作出的选择, 这种政治地位在宪法序言中得到了明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但问题的关键是, 怎样认识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怎样通过科学的方法实现党的领导, 对此,我们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对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 而不是包办, 不是遇事干涉, 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3]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 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选择。在革命还未取得胜利, 广大的人民还未能掌握国家政权时, 党的领导是通过政策和直接领导来实现的。尽管那时毛泽东等领导人都觉察到这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病, 在理论上进行过总结和批评, 邓小平甚至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称为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4]。但由于环境条件的制约, 当时还不可能严格实行党政分开。建国后, 党不仅是领导党, 而且由于掌握了国家政权, 成为执政党, 这时, 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就应当发生重大的转变, 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 实际上仍因袭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方式, 使国家和人民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党政分开的问题, 明确提出改变党的领导方式:“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 不兼任政府职务, 可以集中精力管党, 管路线、方针、政策。这样做, 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 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 管好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5]“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 法律范围的问题应当由政府和国家去管。党干预太多, 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 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6]党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之下, 总结历史经验教训, 重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到了重要的地位, 开始逐步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但由于法制的不健全, 社会生活中许多方面还无法可依, 因此不可能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尽管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但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依法治国,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

一种基本方略, 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由于宪法在国家法律中的最高地位和作用, 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依宪治国是我们党进行领导和执政的根本方式。江泽民同志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执行宪法, 自身也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是按广大人民的意愿办事, 也是贯彻党的主张。”[7]

三、依宪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之义

强调宪法意识,依宪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体现。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因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习近平主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因此可见,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依宪治国,就是要监督和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而要让宪法能成为“人民权利的大宪章”,就是要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给公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创造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条件,拓宽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渠道,真正做到公权力能服务于民而不产生损害。

十八届四中全会更加重视依宪治国, 这就预示着翻开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一页, 预示着法治新天地的到来。但是, 这只是起点。因为, 如果在社会生活中不能树立宪法权威, 在法治建设中不能坚持宪法至上, 那么, 我们这次修宪的价值就只能停留在法律或制度的层面上, 不会转化为社会实践的效果。我们的依宪治国之路漫长而曲折, 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第177页.

[2] 郭道晖《论党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5 期.

[3][4][5][6]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2 、11 页, 第二卷第32页, 第三卷第163 页.

[7] 《人民日报》1999 年2 月1 日第1版.

(作者单位:1.西华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2.河北体育学院 学校体育系,河北 石家庄 05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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