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2015-12-11 04:23薛晓达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9期
关键词:平衡司法公正

薛晓达

内容摘要: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意味着司法公正凝聚了人们对司法建设的要求与期待。而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社会的监督,现今社会的文化建设和经济转型不仅促进了媒体渗透社会公共领域的能力,也大力提升了新闻监督这个长期被西方喻为与“行政、司法、立法”三项权力并列的第四项权力对社会公共领域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力度。

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平衡

媒体监督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媒体监督的必要性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一)媒体监督的必要性

媒体监督具有公开性、及时性与便捷性,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媒体通过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反映人民的诉求,对于违背社会公众根本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对于违法违纪的腐败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任何社会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监督,而媒体监督就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对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揭露与批评来对权力滥用者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社会消极腐败现象进行鞭挞,从而促使权利拥有者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其次,媒体监督有利于有效保护司法程序中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导致了社会主体在社会力量上有了强弱之分。当在司法活动中的弱势群体遭受不公或非法待遇时,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对冤假错案、暴力执法进行批判,使得司法机关有错必纠,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维护,及时有效地稳定了社会中不良情绪,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安定。最后,媒体监督弥补了我国目前司法监督的不足,媒体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机结合,促进了社会正义的体现。我国的司法监督体系主要有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但是人大监督可操作性差,检察院监督缺少权威性,而媒体监督对于公正司法进行监督,成本相对比较低,效率高,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要。

(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首先,程序应当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其次,法官应当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后,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应当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现状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和谐关系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有:

(一)媒体监督缺乏规范,对司法造成过度侵犯

我国目前调整有关未决案件报道、评论的法律规定很少,除了三部诉讼程序法、法院组织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作出法律规定之外,其它的调整有关报道、评论的规范均属于缺乏普遍约束力的政策、伦理道德。由于没有新闻方面的法律,所以什么案件可以监督,可以从什么时间开始报道、评论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新闻媒体法制建设落后,媒体监督起步晚、立法缺、约束少的特点促使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不断地发生冲突,侵犯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主要体现在:第一,为追求轰动效应,背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在法治国家中,媒体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不能凭借主观臆想进行判断、推理甚至随意捏造,这是媒体报道的根本法则。正是因为媒体报道一般反映的都是民意,所以即使是虚假的报道也使得司法机关承受很大的工作压力,最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第二,媒体常常进行“媒体审判”,使得社会公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出现,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在日益扩大,为了吸引观众和竞争的需要,各大媒体都会争先报道最新出现的案件。但是大部分记者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往往用许多不合规范的用语去报道、评论案件,甚至会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字样,这些做法往往会影响广大群众的想法,这些现状又会给司法中的诉讼活动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司法体制存在弊端,使得司法对媒体形成排斥

从根本上讲,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体制自身存在弊端。目前,法官队伍职业化素质低、法官的选任制度不合理问题、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问题、司法权从属于地方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是解决该弊端的关键。第一从制度上看,西方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实行终身制,只有国会有资格通过严格的弹劾程序对法官进行罢免。虽然他们的新闻媒体也对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进行抨击,但是通常情况下,法官都是可以独立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在我国,大多数传媒具有中国特色,通常机关报、行业报,他们往往反映的是各个机关、部门和行业的意志,也就会引发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第二从司法理念上看,“疑罪从有”、“重口供,轻证据”等执法观念在我国执法者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而媒体也由于其本身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的机制,甚至抓住执法活动的任何一点瑕疵肆意地对各种类型的案件评判是非,使得司法对媒体监督的能力和品格没有任何的信任感,不情愿去接受媒体对自身活动的监督。

三、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关系的构建

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具有不同的运作模式,持有不同的价值理念,也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都有发挥各自正当作用的领域。媒体习惯于用自己的独到的立场去评论法律现象和司法过程,而司法确珍视自己的独立价值,排斥影响其独立运作的其他社会力量。从理论上看,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当双方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侵入的时候,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从而形成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媒体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我们生活的时代既是媒体渗透的活跃时代,又是司法作用越发强化的时代。媒体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价值取向,那么如何让构建二者理想的关系状态呢,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重视社会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于司法机构而言,首要要做的是转变观念,更多地从积极、正面的意义上来评价媒体对于司法的功效,因为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媒体完全有可能起到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舆论监督也有可能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司法对媒体的积极回应不能仅仅作为一种政治姿态,而应把自觉接受媒体监督视为司法实现公正性的必由之路。司法的价值和改革愿望的实现需要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对媒体监督的接纳和倡导,可以使司法获得民意基础。

第二,完善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来最大限度地落实有关审判公开制度,接纳与宽容媒体的监督。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的结合点就在于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是诉讼科学性、民主性的集中体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是小巫见大巫。”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均应准予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与媒体定期性的对话平台,例如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建立司法机关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媒体查阅已经审结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与司法过程的发展阶段相对应,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在不同的司法阶段上应当开放不同的空间,发挥不同的社会功能。对法院立案之前和裁判之后的与司法相关的各种事实如行为、事件、文件等,均可既发挥媒体的公开化功能,也可发挥媒体的舆论评价功能,而对审判过程中的各种事实则只能作公开化的客观处理,不可有明确的价值判断和倾向性的结论,以免误导公众而对司法人产生压力。在裁判作出之后,对作为历史事实的司法过程和相关的法律文件,任何主体都有权做出舆论上的评价,以评述事件为己任的媒体当然更有权来进行评头品足。

第三,媒体监督要把握好定位,提高法律的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对于媒体来说,首先要解决的则是定位问题。在处理与司法的关系时,缺位和越位都是一种失职行为。笔者以为,媒体进行司法报道要有正确的态度和目的,在秉持媒体自由理念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把自由和责任完美有机地统一起来。媒体所传递的是社会中负责任的成员理性的批判性的声音,而不是非理性的和被操纵的意志。媒体监督司法要坚持客观性报道理念、使用客观性报道手法的原则。要坚持在尊重和不干扰司法独立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将监督的方向和重点转向司法人员的腐败、专横以及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治程序方面;同时对行政、立法机关非法干预司法独立的现象进行监督,启动媒体的巨大影响力和认同力,进行司法独立制度的宣传,不遗余力地从外部帮助司法实现独立。

第四,媒体和司法应保持适度距离,达到合理的平衡。在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的距离,在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以使冲突双方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使二者追求的目标得到最佳实现。宽容是媒体与司法保持平衡的重要条件,自律是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共同准则,而距离则是媒体与司法之间和谐共处的核心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宣传工作,不少法院在媒体上开辟专栏,将本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优秀法官的感人事迹和各级法院司法为民的典型做法向全社会作了大量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存在司法机关和媒体走得太近的情形,比如司法机关向媒体花钱买版面,司法机关买下了版面,自己就掌握了宣传的主动权,不再受媒体的制约;媒体得到了利益,也主动为司法机关着想,遇到对司法腐败的投诉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谈不上主动监督了。这种媒体和司法双方过于亲密的合作,将使媒体的监督功能极度弱化,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以调和的,因为二者有合作的政治基础,有相似的价值认同,有为之共同奋斗的社会终极目标。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所以要正确认识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系,努力构建和完善二者沟通与协调的机制,平衡二者的利益,实现媒体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和共存共荣,这将对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大有裨益。

媒体的监督和司法独立性的关系现如今已经成为人们争论的热门话题,它们之间既存在着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也存在着强烈的冲突和矛盾。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就整体而言,媒体与司法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不存在根本上的紧张关系。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媒体与司法是具有相同使命、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媒体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因此,对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不应放在对抗模式中认识,而应当立足于中国的的现状和民情,将先进的民主法治的理念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路径和方式,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媒体监督的民主与法治的功能。综上所述,中国的媒体监督对于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巩固和塑造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和了解到这一点,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对于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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