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制度比较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5-12-11 06:20孙锐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9期

孙锐

内容摘要:各国检察官的选任大都以考试或考试加预备教育为主,以遴选为辅。法国对司法官的惩戒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惩戒程序两种,检察官分为三个等级,有大量类型多样的辅助人员,其办案机制正逐渐从传统的分阶段刑事诉讼程序转向多元的快速刑事回应程序。比利时检察官的等级划分复杂,除了刑事职责外,还承担一些民事职责。韩国检察官对于所有刑事案件可以向警察实施侦查指挥,其辅助人员主要是辅助侦查的检察侦查官。

关键词:检察官选任 检察官惩戒 检察官晋升 检察官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机制

2015年6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法国国家司法官学校联合主办的检察官制度比较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法国、比利时、韩国的四十余名相关领域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如林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就各国检察官选任与养成制度、检察官惩戒制度、检察官等级、晋升及工资保障制度、检察官辅助人员制度及检察官办案机制等议题展开、研讨交流。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一、检察官的选任与养成制度

法国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通过传统的选拔考试或职业资格遴选选拔出需要在司法官学校参加预备教育的“预备司法官”,在其完成预备教育并通过评审之后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二是由专门的委员会通过职业资格遴选直接选任司法官;三是通过补充性选任考试选任司法官序列中的一等或二等司法官。其中第一种选任方式为主要的选任方式。传统的选拔考试每年组织三次,分别针对符合一定年龄、学历或一定领域从业年限的学生、公务员及其他人员。通过传统的选拨性考试和职业资格遴选的“预备司法官”们需要接受由司法官学校组织的为期31个月的预备培训。这一培训由教学和实习交替进行。培训结束后,学员们需要参加一系列的考试,并由学校的独立评委会对学员进行评审。最终,通过评审的学员可在司法部根据其考试排名而建议的工作列表中选择其第一份职务,担任检察官或法官。法国司法官的继续教育由司法官学校设计和组织,可以集中在司法官学校进行,也可以分散到各地方进行。学校每年提供超过500种的各类培训活动,其中250种是实习。司法官们可以选择他所感兴趣的、希望参加的培训。所有司法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比利时检察官的选任模式是考试加预备教育。其中,考试分为三种:一是针对至少有一年职业经验的青年法学者的司法实习选拔考试;二是针对有经验的法学者的职业能力考试;三是针对有经验的律师的口试与评估考试。预备教育则分为两种:一是针对所有通过司法实习选拔考试的青年法学者所进行的预备教育,由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部分组成;二是针对根据职业能力考试或口试与评估考试的结果被任命的司法官的预备教育。除了预备教育,比利时司法培训学院还提供一系列针对司法官和法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官们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必要时需征得上级的同意。

韩国检察官的选任可分为三种:一是一般性的选任。传统上从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司法研修院完成为期2年的相关实务学习的人员中任命检察官,自2012年起,开始向毕业或即将毕业于法学专业大学院的人员提供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资格,并从通过考试的人员中面试任命检察官。自2020年起,则只采后一种选任方式。而想通过后种方式成为检察官的人在法学专业大学院的在校期间须到检察厅接受检察实务教育,通过在法务研修院进行为期1年的集合教育完成检察实务研修后才能到各地方检察厅工作。新任命的检察官在获得任命后还要在法务研修院接受为期1个月的集体住宿教育,并要在有经验的检察官办公室工作3个月,接受有经验的检察官的指导和教育。二是任命从事一定年限律师工作的资深法律人为高等检察厅检察官。三是为了在特定的案件中保障检察官的独立地位,经国会特别检察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总统任命特别检察官。法务研修院开设了各种面向检察官的专项教育课程,并通过在线教育平台进行网络教育,设置了一系列检察官所必需的进修课程。

中国检察官的选任条件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相应的学历、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且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自2004年起,中国检察官的录用一律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自2010年起开始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改革,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检察官在任职前和任职期间均须接受有计划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甚至必要条件。

二、检察官的惩戒制度

在法国,对司法官的惩戒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惩戒程序两种。行政程序是指,任何法院领导得知某位司法官有过错行为,都可以在经过必要的核实,包括听取该司法官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向其下达一个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形成文件纪要,载入司法官档案,为期三年。该警告本身并非惩戒措施,而是某种司法官档案中的污点,三年内不可有任何晋升。最高司法委员会惩戒程序是指,最高司法委员会可受理诉讼当事人直接提起的、或法院领导提起的、或司法部长提起的纪律惩戒诉讼,并指派一名成员进行调查和撰写调查报告,之后组建法官或检察官审判组,以类似于传统司法审判程序的方式进行庭审,并作出决议。一旦最高司法委员会受理相关诉讼,被指控的司法官就有权调阅自己的职业档案及纪律档案,并享有辩护人支援的权利。司法官可能面临的惩戒包括记过处分,载入档案;正式调离;撤销部分职务;最长为期5年内禁止被任命或指派为单一法官职位;降级;临时解除职务,最长1年,全部或部分取消待遇;降职;正式退休,如果是不够退休条件的司法官,则准许其停止职务;撤职。司法官对惩戒决议不服,可以向国家最高行政法院申请救济。

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对检察官进行监察和惩戒的专门机构。对检察官的惩戒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分别适用于不同程度的违纪或违法行为。对实施犯罪的检察官应分别予以刑事处罚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二者不可相互替代。惩戒程序包括受理举报、初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审理、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检察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及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三、检察官的等级、晋升及工资保障制度

法国检察官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等级。只有具有7年工作经验且在进入司法队伍后至少有5年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并被列入晋升名单的二级检察官方可晋升为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晋升名单及其排序由驻上诉法院检察长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提名并依据其工作业绩作出。只有在担任一级检察官期间担任过两个不同职务的检察官才有可能晋升为特级检察官。如果这两个职务均是具有裁判权的职务,那么他应该是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中担任这两个职务。法国检察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值班津贴三部分构成,远高于法国人的平均工资,任职6年以上的检察官属于法国工资最高的10%的人群。

比利时检察官系统最高等级的检察官是司法部长。每个司法专区中均设有由国王检察官领导的检察院,其检察官等级依降序分别为国王检察官、国王检察官第一代理检察官和国王检察官代理检察官。在劳动法庭中的检察官等级依降序分别为劳动检察官、第一代理劳动检察官和代理劳动检察官。国王检察官和劳动检察官受其所在辖区检察长的领导和监督。驻上诉法院检察院检察长下设一名副检察长、总检察官和代理总检察官若干。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院在检察院体系中单列。首席联邦检察官与检察长,同级联邦检察官与总检察官同级。检察官可根据各级检察院负责人的提名获得等级上的晋升。有一定资历的检察官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负责人的职位和联邦检察官等“特别岗位”。检察官还可能被派遣到另一检察机关或更高级别的岗位工作,派遣决定由司法部长根据相关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意见作出。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因职级而异,每年的工资指数根据国王令所确定的指数确定,另有津贴和其他补助,也远高于比利时人平均工资。

韩国检察官没有固定级别,只有检察总长和检察官两个分类。但实际上有检察总长、大检察厅检察官级别检察长、高等法院检察官级别副检察长、部长检察官、副部长检察官及一般检察官等称谓。每年每个厅检察长对检察官进行包括平时业务成绩和诚实度、清廉性、亲切度等在内的服务评价,然后把材料送给大检察厅和法务部,法务部把这个资料和除此之外的特别的业务成绩当做人事评价的基础,由设立在法务部的监察人事委员会进行人事审查决定是否晋升。检察官的薪水高于普通公务员,分17个阶段,大概每两年涨一次。

中国检察官设四等十二级,分别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一级、二级;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2011年出台的《检察官职务序列暂行规定》及《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办法》对检察官的等级及晋升作出了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包括检察官单独职务等级设置及晋升制度。在工资保障方面,检察官目前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执行与其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的基本工资,但享受一些特殊津贴补贴。当前检察官工资保障方面存在整体水平偏低、工资评定标准行政化、工资激励机制乏力、地区差异过大等问题。

四、检察官辅助人员制度

法国检察官的行政管理、秘书事务和其他辅助工作一般是由介入刑事程序各环节的书记官来完成的。书记官负责记录刑事庭辩内容、发出传唤和通知、确保文书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成书记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书记官们的领导下,行政文员负责刑事程序记录、计算机录入、档案管理等日常的行政管理事务。随着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和复杂化,法国检察系统为了应对由此产生的各方面压力,开始招募司法助理、检察官代表和调解人、签约协会组织、检察官助理书记官、各类专业助理员等新型工作人员。司法助理的主要职责是查阅判例、起草案卷摘要、起草判决书或裁定书。检察官代表由检察官授权负责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实施替代追诉的措施,例如法制教育、医疗和社会矫治等。检察官调解人由检察官授权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联系,方便他们达成关于损失赔偿的协议,同时采取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再犯。签约协会组织按检察官的授权承担一些诸如帮助受害人、调解、调查犯罪分子人格和实施某些替代诉讼措施的非诉讼任务。司法官助理书记官负责帮助检察官进行诸如处理邮件、安排时间、建立卷宗、准备文件、调研、提出方向性建议等辅助工作。专业助理员是具备各类专业背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检察官履行职务的人员。

韩国检察官的侦查辅助人员统称检察侦查官,负责检察官指示的有关侦查事务、刑事记录的制作与保存、协助在以国家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被指定为执行人的检察官处理并制作相关记录、制作和保存其他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检察行政的事务。在检察厅工作的检察侦查官也参与检察官对于嫌疑人的讯问且对于该讯问笔录以参与人的身份确认并签字盖章,并且有权以检察侦查官自己的名义制作陈述笔录、侦查报告等。检察侦查官作为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通过公开、竞争性的考试而录取、任命。

中国正在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根据2013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被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五、检察官的办案机制

随着简单的、大众化的诉讼大幅增加,法国检察官办案机制逐渐从传统的分阶段刑事诉讼程序转向多元的快速刑事回应程序。在传统的运作模式中,检察官收到调查机关的信函后要分析程序,如果需要补充调查,要提出要求,当他认为可以起诉的时候,才可将传唤手续交给司法执达官,传唤犯罪行为人到庭。如果这个案件需要开放司法信息,则只有在预审法官指导调查结束后,检察官才可能提起诉讼。这是一个非常长的程序,适合困难的案件,但对日益增多的简单的、大众化的诉讼并不适合。在多元快速回应程序中,值班检察院全天候24小时值班,通过电话或电邮随时听取调查员的汇报,对于非重大的案件会在羁押结束后开启快速刑事程序,犯罪行为人被带到检察官处,检察官或者将其直接送到法庭,当日即受审;或者在十日至两个月内将其传唤到法庭,并要求一个法官对其在此期间执行限制权力和自由的举措;或者制作一份司法信息,提交给预审法官,要求进行临时羁押或者司法控制。除了传统的刑事审判庭外,法国还设立了刑事法令简化程序,针对违警罪或案情简单的轻罪,检察官确定一个刑罚建议,并和法官沟通。法官不传唤嫌疑人到庭,确认所建议的刑罚,并通知被告人。被告人可以反对,并出庭参与审判。而检察官对合法立案的轻罪决定不予刑事起诉的,会传唤犯罪行为人,会见检察官的助理员和调解员,实施各种合适的替代性措施,包括提醒法律规定,引导到卫生、社会或职业机构,规范构成犯罪的环境,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刑事调解等。如果这些措施失败,则会再次对犯罪行为人提起诉讼。

比利时检察官从警方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时就开始介入了,除了少数警方依规自动侦查的案件外,多数情况下警方都要将最初的笔录直接呈报给国王检察官,由国王检察官决定是否需要展开调查以及如何展开调查。除了刑事职责外,检察官还承担一些民事职责,在诸如涉及国籍、身份、收养、破产、离异配偶儿童监护权等案件中,检察官应向法庭提交详细的司法说明意见和相关当事人的刑事犯罪前科信息,以便法官作出适当裁决。

韩国检察官有权办理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检察厅直接受理的案件和警察移送的案件。检察官对于所有刑事案件可以向警察进行侦查指挥。检察官的侦查指挥可分为移送前的指挥、移送后的指挥、命令移送的指挥及对于检察官直接受理案件的指挥。警察必须接受检察官发布的指挥,如果某一个警察没有合理的理由而不遵守检察官的指挥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有不当行为,检察官可提请检察长向该警察的上级撤换其职务。警察机关想逮捕嫌疑人,须先向检察官申请逮捕令状,经检察官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由该检察官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令状。检察官侦查案件的结果包括提起公诉、不起诉和移送案件等。检察院内部实行主管检察官、部长检察官、次长检察官、检察长逐级审批制。

中国检察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官个人。检察官办理案件在检察院内部大体上遵循一种类似行政权运行模式的“三级审批制度”,即检察官提出处理决定后,由科处长审批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决定。中国当前正在推行的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要弱化检察官办案机制中的行政化色彩,突出检察官个人的办案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