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向境外机构支付咨询费是否应当代扣营业税

2015-12-16 05:01曹彬
财会通讯 2015年4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营业税劳务

7.向境外机构支付咨询费是否应当代扣营业税

问 :我公司在境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公司聘请境外一家咨询机构为我公司以及境外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请问,对我公司和境外分公司分别支付境外公司的顾问费是否应当代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曹彬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由此可见,现行营业税纳税人不仅包括在境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在境外提供劳务,但接受劳务的对象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同样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我国缴纳营业税。为了有效落实这一政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具体范围包括: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即境外单位或个人只要所提供的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即使接收劳务的单位在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内,也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也无需缴纳营业税。这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准确界定提供的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从文件列举的几种免税劳务看,不难看出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些劳务,如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等,都必须依托特定的不动产和经营场所进行。如果所依托的不动产和经营场所在境外,则足以证明该劳务的发生地点完全在境外,也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了。而对于境外单位提供的只是咨询类的服务,则由于咨询服务无需依托特定的不动产或固定的场所进行,所以就很难界定该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也就不符合免税的规定。因此,你公司支付境外咨询费应当代扣境外咨询机构营业税。

但对你公司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属于境外单位,因为现行营业税制并非法人税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单位”,并非指法人,而你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构成了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说的接受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分公司支付的咨询费,应认定分公司是境外咨询服务的接受方。由于分公司在境外,不在境内,因此,所接受的境外咨询劳务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对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分公司在向境外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时,无须代扣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劳务报酬,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方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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