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物流責任分析貨物遭遇「飛來橫禍」企業找誰理賠

2015-12-16 12:13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客戶生產責任

謝宗明+史繼紅

案例重現

2015年8月12日23時30分,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截至9月11日下午3時,事故共發現遇難者165人,並造成高達數百億元(人民幣,下同)的財產損失。有位台商客戶,當天有一批幾百萬元的貨物在發生危險品爆炸的主責單位瑞海國際倉庫附近的倉庫,也被付之一矩,便問筆者該如何處理。詢問後得知情況如下:該批擬出口貨物系與大陸一物流企業簽訂的物流合同,由該物流企業承接該批貨物運輸、租船、收貨、報關報驗、交接、倉儲、裝卸等一條龍服務,風險自客戶處收貨起至過舷由該物流企業承擔。該批次貨物不巧在等待裝船的前夕,放置在該物流企業租用的倉庫裏,現毀損後客戶不知道向誰追責,如何追責。

即便是身為律師的我,要幫這位台商梳理個中法律關係與責任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是因為第三方物流複雜的特性、多重繁複的法律關係,與第三方物流責任規定的法律缺失造成的。

理清多重繁複的法律關係

對於買賣一方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產生的法律關係,法律未對其專門規定,實踐中主以契約商定物流專案的內容、彼此享承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賠償方式等事項。從服務方式來說,第三方物流有時將部分物流活動分包給其他專項的物流服務人員或企業,但基於與客戶的直接合同關係,往往對物流的全過程,包括運輸、倉儲、加工、裝卸等一系列活動承擔責任,但每一環節又分屬於不同類型的合同調整對象,所以物流企業對同一貨物進行物流活動時可能同時受制於多種合同關係,比如其與物流實際履行人或各專業分包方存在著委託代理關係,或其他專項合同關係,物流合同在適用中需參照委託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規定。

客戶拿出其與物流企業簽訂的物流合同,基於激烈的市場競爭與客戶方的強勢,這紙簡單的合同中果不其然規定的,是與並不豐厚的物流費用不相匹配的完全是一邊倒的嚴苛責任,即對於貨物出客戶倉庫至過船舷中所有物流環節的法律風險,包括貨物毀損的風險全部由該物流企業承擔,對於不可抗力的條款卻規定得十分模糊。客戶問是否可以憑著這紙物流合同,追究物流企業的責任,我認為有難度;因為雖沒有明確的對第三方物流的關於責任限制的法律制度,但作為物流過程各環節的協調人,第三方物流企業的存在空間比較小,利潤微薄,如對其經營責任風險不加限制或轉移的話,物流企業很容易不堪巨額賠償倒閉,這不利於物流行業發展。

就算物流企業可以在賠償後轉向直接責任人或分包商追償,但兩種不同的合同關係需分別進行,賠償條款不能做到無縫對接,更因追償的方式一般要通過訴訟仲裁更增加了時間、精力、錢財的負擔,增加了追償難度與結果的不確定性。故對於不平等的客戶方強勢合同,司法實踐中也會根據實際情況斟酌責任限制。比如,據現在的消息,爆炸事故是瑞海公司所屬倉庫對於危險品貨物管理不當造成的,客戶貨物存放倉庫不屬於瑞海公司,只是被波及,所以從侵權責任來說,爆炸非物流企業過錯造成;從委託關係來說,爆炸也非物流企業委託的倉儲公司過錯造成,不需要委託方承擔責任,故火災爆炸對物流企業或客戶來講屬於不可抗力事件,該物流企業可能被免責。但物流企業需要提供便利,積極幫助貨主向相關部門去追責(特別是保險理賠)。不過我認為,物流企業自有倉儲或委託的倉儲方,若存在依法依約應做強制保險而未投保,或存在著其他管理過錯 ,物流企業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飛來橫禍」找誰賠償

從侵權責任角度,對「飛來橫禍」客戶應找誰賠償呢?

我認為,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財產損失者,都有權向對涉事「爆炸物」存貯負有安全責任的單位、爆炸物的所有者等主張賠償。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天津爆炸目前看來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國際及其主要負責人應是第一責任主體。但從現在的損失情況看,瑞海國際加上其主要負責人的所有資產,也不可能承受如此巨額損失。那麼一些間接責任主體,如負責管理天津港區的部門,對瑞海國際的資質、建設、安監、環評等進行審查、監管的相關部門,可能負有管理不善甚至瀆職的責任,可以成為後續列的賠償主體,財政資金也可能屬於賠償金的一大來源。

由此我提醒客戶,要在此次爆炸中獲賠,無論是從責任賠償主體方面,還是從客戶處衍生的合同關係鏈的端口,什麼單位投了什麼樣的相關保險,保險險種及賠償範圍為何是需要得到厘清的。一是倉儲貨物保險,投保倉庫貨物因為火災、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與倉庫本身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損失均在保險範圍內。二是企業財產險,屬於被保險人(如客戶)、由被保險人(如物流企業或倉儲公司)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都可在保險標的範圍內,該財險對火災、爆炸、雷擊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三是企業責任險,該險種以企業作為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由保險公司對其承擔保障在因企業失責造成事故時對第三方進行賠付。如果物流企業或倉儲公司投保該險種,也可能因此次爆炸非其失責造成而被拒賠,如瑞海國際投保此險種,則應獲得最高賠額下的賠付。四是物流責任險,從引起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的環節來看,其責任基本限於被保險人在運輸、儲存、裝卸、搬運、配送貨物過程中由於火災、爆炸等五種原因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賠)。另外注意的是:堆放在露天的物流貨物也不能賠,其他限制也挺多的,該險種是一種契合現代物流業發展潮流的新型保險產品,但據聞投保的物流企業並不多。五是貨運險,客戶說物流企業只投保了貨運險,不知能不能獲賠。據我所知,貨運險針對的是運輸中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此次事故是發生在倉儲時;如果沒有倉儲險、存倉險之類的拓展附加,恐難以獲賠。

請台商朋友在為自己的出口或異地運輸貨物挑選物流企業,簽訂物流合同,對物流條件、合同條款進行把關時,或在遭受自然災害或事故受到貨損,面臨索賠處理時,願這篇文章能夠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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