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籍大陸律師講堂海峽兩岸繼承案例分析(二)

2015-12-16 12:14張旭中
台商 2015年10期
关键词:規定台灣大陸

張旭中

案例重現

台商A男與B女於1988年在台灣登記結婚,婚後與B女和前夫所生5歲女兒C女共同生活(未辦理收養)。1992年A男以婚後的全部積蓄新台幣500萬元與朋友合資到大陸東莞設廠,經過多年努力公司生意紅火。

2014年8月,A男回台灣應酬後在家突然急性心肌梗死,A男死亡時無遺囑及遺贈、未生育子女、父D母E尚健在、B名下無財產。A留下婚後財產如下:1.大陸遺產:銀行存款人民幣800萬元、房子三棟價值人民幣1200萬元、公司股票價值人民幣6000萬元;2.台灣遺產:銀行存款新台幣2000萬元、房子一棟價值新台幣4000萬元。A男遺產如何分配?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無人能預測自己何時離開人世,因此生前抱著「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的心態過日子是必須的,但依筆者的經驗認為對於死後的遺產安排卻應積極盡早規劃,否則遺產分配的問題將成為後代子孫紛爭的源頭,因此筆者希望以「海峽兩案繼承案例分析」系列專題,提醒大陸台商提早進行「遺產規劃」,避免遺產成為負資產遺害後代子孫,讓自己在世的一生,留下的是善果。對前述案例,具體分析如下:

一、A男大陸遺產繼承

(一)、繼承人:B、C、D、E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收養關係的繼子女。

2.B為A男配偶,DE為A男父母,依上述法條規定為A男大陸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再贅述。惟何謂「收養關係的繼子女」?大陸法院實務確認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係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本案例C為A男繼女且從小由繼父A男出錢扶養、教育,因此C為A男大陸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

(二)、B先分得A男大陸遺產50%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A男大陸遺產皆為AB婚後共同財產,依該法條規定,B有權利請求先分配A男大陸遺產的50%。

(三)、繼承份額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因此A男的剩餘大陸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B、C、D、E平均分配。

(四)、分配金額

1 .大陸遺產(價值人民幣8000萬元:銀行存款人民幣800萬元、房子人民幣1200萬元、公司股票人民幣6000萬) 。

2. B得請求遺產50%即人民幣4000萬元,另與C、D、E平均繼承剩下的人民幣4000萬元(每人分配人民幣1000萬元),因此B分配人民幣5000萬元、C分配人民幣1000萬元、D分配人民幣1000萬元、E分配人民幣1000萬元。

二、A男台湾遺產繼承

(一)、繼承人:B、D、E

1. 台灣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2. A男未生育子女即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而B為A男配偶,D E為A男父母,依上述法條規定,B、D、E皆為A男台灣遺產的繼承人。另特別說明,台灣法律並無繼子女得繼承繼父母遺產的規定,因此C並非A男台灣遺產的繼承人。

(二)、B先分得A男台灣遺產50%

台灣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A男台灣遺產皆為AB婚後財產,依該法條規定,B有權利請求先分配A男台灣遺產的50%。

(三)、繼承份額

台灣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A男生前並無留下遺囑、遺贈,且A男未生育子女即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A男的剩餘台灣遺產由B繼承50%、D及E各繼承25%。

(四)、分配金額

1 .台灣遺產(價值新台幣6000萬元:銀行存款新台幣2000萬元、房子新台幣4000萬元)。

2.B得請求遺產50%即新台幣3000萬元,另分配剩餘遺產新台幣3000萬元的50%即新台幣1500萬元,剩下的新台幣1500萬元由DE平分,因此B分配新台幣4500萬元、D分配新台幣750萬元、E分配新台幣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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