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用植物的开发应用与展望

2015-12-16 03:20杨建武曾建国杨哲
湖南饲料 2015年5期
关键词:饲料原料农业部添加剂

杨建武+曾建国+杨哲

随着消费者对动物养殖使用抗生素产生的负面作用给予的广泛关注,饲用植物在养殖业中应用的认可度在不断增加。本文就饲用植物的开发应用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一、饲用植物的概念与范围

传统来讲,多数人把中草药等同于饲用植物,在报刊杂志上确有不少关于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或中草药在饲料中的应用之类的报道。笔者认为,习称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是不严谨的,只有法规注册的添加剂才可以这样描述。饲用植物应该是农业部相关文件批准可以用于商品饲料(或基质)生产的有一定应用功能的植物,具体表现形式有饲用植物粉和饲用植物提取物。市场中经常将饲用植物提取物、中草药(植物)提取物,植物源饲料添加剂、中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四种混为一谈。

怎样区分它们呢?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它列在哪个目录内。1.有115种植物列入了《饲料原料目录》,和可以使用的蔬菜等植物,那它就是饲料原料,比如金银花的产品标准标签名称应为“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2.如果不在115种目录中也不属于可以饲用的原料,用这样植物原料制成的“植物提取物”,如虎杖提取物,从法规上讲是不能在饲料添加使用的,除非注册获批;3.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它才是饲料添加剂,比如淫羊藿提取物的产品标准标签名称应为“饲料添加剂淫羊藿提取物”。当然也包括已批准但未列入目录的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它也是合法的饲料原料和新饲料添加剂,比如藤茶黄酮,其产品标准标签名称则为“新饲料添加剂藤茶黄酮”;4.列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它就是药物饲料添加剂,比如博落回散的产品标签标签名称应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博落回散”。

除饲料原料饲用植物不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外,其他均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

二、饲用植物应用历程与现状

1.民主魁宝却拒之目录之外(2008年以前)

众所周知,中草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但由于担心饲用植物的有效成分不清、作用机理不明、产品质量不稳定,长期以来未列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尽管如此,不少行业前辈仍对此做出了不懈的探索。如张子仪主编的《中国饲料学》(2000年10月,中国农业出版社),谢仲权等主编的《天然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研究方法》(2001年6月,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等。2003年,发布《天然植物饲料添加剂通则》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9424—2003),该标准的发布为天然植物(或天然植物有效成分提取物)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准制定提供了依据。

2.以“植物根茎粉”之名应用于饲料(2008-2012年)

由于饲用植物的独特应用效果,企业纷纷试用,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混乱。为了规范此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2008年1月23日,农业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企业设立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出第977号公告,将饲用植物以“植物根茎粉”之名列入“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该公告让饲用植物首次列入可饲用物品目录,使饲用植物由以前的暗地试用改为获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后生产应用。

3.分类列入目录规范开发应用(2012年以后至今)

2011年10月26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修订后的发布),标志着饲料行业管理进行新阶段。随后,配套规章相继出台。按照分类指导、规范生产原则,饲用植物分为几种情况进入目录,以规范其开发应用。具体情况:

(1)可饲用天然植物及其粗提物列入《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为规范包括饲用植物等饲料原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部以第1773号公告发布《饲料原料目录》。有115种植物列入“7.6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其定义为:仅指所称植物的特定部位经干燥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公告,修订了“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定义,定义为:仅指所称植物或植物的特定部位经干燥或粗提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较前次定义,增加了“粗提”。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又有3种单一饲料增补进饲料原料目录,但不涉及饲用植物。

(2)饲用植物精提物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或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般来说,饲用植物精提物先申请批准成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列入“监测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经历5年监测期后,进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如2008年在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内的监测期内的杜仲叶提取物、苜蓿提取物、淫羊藿提取物等,就进入了2013年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第045号公告不仅列入了11种植物提取物,还加列了“食品用香料”400种植物提取物。饲用植物粗提物一般说来指用水提或醇提后浓缩干燥而成,;而精提物为提取后用如溶剂萃取等经分离制备工艺获得可用于进行添加剂或药物注册。

(3)具有药用功效的饲用植物提取物列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博落回提取物主要成分为血根碱,在农业部公告第318号、第658号均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于血根碱具有药用功效,2008年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移出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2012年,农业部批复将博落回散列入可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有抗炎、调节肠道菌群的功效,其批号为兽药添字(2012)180415250,这是截止目前唯一一个饲用植物提取物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

以上几类可以看出,目前已获批准的饲用植物及提取物品种共计527种。此外,还有某些植物提取物列入人用药或兽药的,由于不用于商品饲料中添加的,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目前,湖南省饲用植物主要生产企业有湖南美可达生物资源有限公司、伟达(湖南)科技、五季风生物科技、长沙博海生物、张家界恒兴生物、长沙绿叶植物、湖南伟业动物营养、汨罗建勋等十几家,他们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客户反映效果好。

三、饲用植物应用展望

饲用植物(粉及提取物)是用于商品饲料生产的,安全实用的使用在植物为我国粮食安全和畜禽养殖安全提供了有益支撑,它的应用前景与饲料工业发展趋势密切相关。

1.助力行业整合。

在落实饲料新政和激烈市场竞争的双重因素下,一些中小型饲料企业关停并转,退出行业。据统计,湖南省各类饲料生产企业2014年底为506家,比饲料新政落实前的2012年855家减少了41%。通过新一轮整合,行业集中度明显增加。整合的模式也呈现多样性,如联合、兼并、重组等,既有产业链条拉伸,也有跨界合作。饲用植物生产企业可能成为大中型饲料企业的优质原料供应商。

2.打造产品差异。

由于饲料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饲料企业要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除了规模生产外,还需做走差异化道路,更加专业、专注,细分市场,做出专、精、特的产品。饲用植物的应用可成为饲料企业打造产品差异化的杀手锏。

3.保障饲料安全。

饲料是养殖动物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的间接食品。饲料安全等于食品安全。由于利益的驱动,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物品及超量超范围使用抗生素现象时有发生。什么是禁用物品?按照规定,《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三个目录以外,又无农业部新饲料、新饲添、新药添批文的任何物品,都属禁用物品。多年来饲料管理部门一直把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湖南隆回破获的生产销售“瘦肉精”案以及湖南云溪破获的“苯乙醇胺A”案,两大案均涉及多省,在全国多家媒体报道。饲用抗生素方面,我国目前还沿用2001年的农业部第168号公告,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即附录一)有33种之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异显著,欧盟2006年1月1日已全面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饲用抗生素禁用前也只有4种抗生素可在饲料中添加。目前我国不仅在饲料中可添加的抗生素品种偏多,而且还存在超量超范围使用问题。更严重的是为检验某一可以使用的饲用抗生素达标,同时又要满足使用效果,往往同时添加集中饲用抗生素,选择的使用方式更加危险,加速抗生素的滥药性。饲用植物具有安全、低残留等特点,不少饲用植物还具有抗菌驱虫功效,是替代或部分替代抗生素的最佳产品选择。可以说,禁用物品打击越得力,抗生素监管越严格,饲用植物的应用量就越大。

4.功效科学精准。

随着科技工作者对饲用植物研究的深入,特别是主要活性成分(或组分)确定、肠道宏基因组的研究,各种饲用植物的有效成分作用机理逐渐清楚明晰,使得应用到饲料生产与动物养殖中更为精准。如果一种饲用植物难以达到目标效果,还可组合使用多种饲用植物来达到其目标功效。2014年7月22日,农业部畜牧业司农牧饲便函〔2014〕第150号给湖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复函:采用《饲料原料目录》中几种饲用天然植物生产的复合植物粉属于混合饲料,不需办理生产许可证,饲料企业可以直接采购使用。此文件为饲用植物的开发应用打开了新路。

由于饲用植物源自天然、有一定功能性、毒副小,应用到饲料中呈现的是绿色养殖、环保健康、还有改善品质,促进生长等功效,从综合效益来推断,饲用植物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四、开发饲用植物应注意的问题

1.不是每一种植物都可用作饲用植物。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列有3个名单,分别是:(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对照此文,我们发现(1)号名单中大部分品种进入《饲料原料目录》,(2)号名单中有小部分经新饲料添加剂进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可见,用于饲料中的植物是经过农业部进行相关认定的。

2.密切跟踪农业部下达的行业政策。

按照规定,只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部才能公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三个目录以及未获农业部批文的物质,都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但这些目录及批文是根据科学评审动态更新的。如《饲料原料目录》短短几年就3次更新增补。该目录不断在更新。2013年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更新了一批植物提取物,2014年农业部第2134号公告又增补了2种进入该目录。预计将来有更多饲用植物及提取物进入目录。总之目录中列入了的或有农业部批文的就可生产、销售、使用,否则就是违法,后果很严重。

3.可饲用天然植物(粉及提取物)与植物提取物开发途径有所不同。

可饲用天然植物列入《饲料原料目录》,但未列入该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意味着不需办理生产许可,便可以生产、销售和使用,但规定须有产品标准和标签。植物提取物开发有三种途径:一是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则依生产许可程序(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办理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后进入市场;二是未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则依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及农业部公告第2204号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再办理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后进入市场;三是有药用功效的植物提取物则按兽药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进行开发,即按农业部公告第446号、第1704号规定的办事程序申报相关资料,获得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兽药添字的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进入市场。

4.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5.破解成分不清、机理不明、质量不稳的难题。

对于尚未列入目录而实有特定功效的植物提取物,一般按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来进行开发。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申报单位提供申报产品的有效组分、化学结构、分类的鉴定报告,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推荐用量及最高限量、稳定性试验报告、质量标准草案、产品检测报告及检测方法、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标签式样等。农业部第1142号公告提供了有效性试验机构20个,安全性评价机构7个。也就是说,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须分别从这些有资质的试验机构中选择来做。

6.推进生产、销售、检验的标准化。

饲用植物与其它产品一样,任何产品的应用开发,标准需先行。无论是可饲用天然植物,还是植物提取物,在开发之前,先要编制产品标准,再依据产品标准制作产品标签。如果没有产品标准,就不能贸然进行开发。而饲用植物产品标准的制订,首先就要弄清楚产品主要成分及其检测方法。所幸的是,饲用植物产品标准制订已列入未来十年的《湖南省饲料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库》,国家植物功能成分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中药材生产(湖南)技术中心、兽用中药资源与中兽药创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单位为主承担饲用植物产品标准制(修)订任务。有理由相信,随着一系列产品标准的推出,将促进饲用植物产品规范有序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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