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权责发生制动态核算高校学费收缴的探析

2015-12-18 05:31张向红
关键词:住宿费专户权责

张向红, 于 轲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引入权责发生制动态核算高校学费收缴的探析

张向红, 于 轲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通过分析在收付实现制下对高校学费收缴的财务处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引入权责发生制对高校学费住宿费收缴的会计处理的意义,分析高校学费收缴业务在会计核算上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增加坏账核销,动态反映和监督学费的应收、实收及余额情况,提高了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核算方法

高等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筹措是采用“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明确了高等学校的公益属性。鉴于此,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直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的会计核算方式是实际收到时才予以记账,收到财政专户核拨时才确认为事业收入。在整个核算体系中未能全面反映应收未收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

2013年1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在坚持高等学校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加强高等学校的绩效管理,增加了成本费用管理内容,部分经济业务引入了权责发生制。针对上述变化,本文结合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缴业务流程,对如何更加客观完整的反映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的收入情况进行探讨。

一、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下现行学费住宿费收缴的核算

(一)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是以实际收到或支付的款项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下,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款项,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的收入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进行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支付的款项,不论其是否应该在本期的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可见,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下,方法简便,容易掌握和理解,但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相违背,无法真实完整的反映高等学校在会计报表日现时存在的债权债务。

(二)收付实现制核算高校学费的缺陷

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入是以实际收到学生缴纳的数额作为计量的依据,并均确认为当期收入。而对于应收而未收到的学费、住宿费,则没有在会计核算体系中得到反映。事实上当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后,从法律意义上说,其应当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已经构成了高等学校的债权,所以在学费、住宿费的核算中,应当有三个相互关联的数据:应收数额、实收数额和尚未收到的数额。按目前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财务账目只能反映实收数额,尚未收到的数额只能从费用收缴系统中查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文字描述的方式予以说明。这就使得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处于财务核算系统的监督之外,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完全依靠的是收费系统管理员的职业道德约束,没有从财务核算体系上对费用收缴管理进行必要的过程监督和控制,加大了学生收费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和高等学校的财务风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学生收费应收数额的安全、准确、完整。另外,收入与费用的不配比,也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使得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债权性资产信息不真实可靠,容易对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三)现行高校学费收缴的核算方法

1、实际收到学费、住宿费

借:银行存款 ×××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 ×××

—住宿费 ×××

2、定期集中汇缴到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 ×××

—住宿费 ×××

贷:银行存款 ×××

年末,“应缴财政专户款”应无余额。

3、收到财政专户核拨款项

借:银行存款 ×××

贷:事业收入 ×××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进行学费收缴核算的探析

(一)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并据以计算本期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基础。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下,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可见,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手续和方法比较复杂和繁琐,但是能体现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准确、科学、合理的计算报告期内收入费用和结余情况。

(二)高校学费收缴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意义

从前述的收付实现制下高等学校对学费、住宿费收缴核算的业务流程可以看出,学生应当缴纳的

4学费、住宿费,从应收数额的确定、实际收缴、定期集中汇缴财政专户及财政专户核拨事业收入,在时间上存在差异,金额上也不能前后关联、相互验证;而且高等学校应收学费、住宿费是以学年度确定,与会计年度不一致。因此在收付实现制下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对体现新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精神,完整、真实、准确的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结余情况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新增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

1.新增会计科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在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待确定未实现收益的业务处理,建议在新制度现有会计科目核算体系下增设二个明细科目:“应收账款—学费、应收账款—住宿费”和“未实现事业收入—学费、未实现事业收入—住宿费”。前者为流动资产类科目,后者为流动负债类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会计核算方法

(1)每学年开学时,根据收费管理系统整理出来的数据,分项目形成应收费用统计表,经收费系统管理员、审核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借:应收账款—学费 ×××

—住宿费 ×××

贷:未实现事业收入—学费 ×××

—住宿费 ×××

(2)实际收到学费、住宿费时,附上收费票据、现金缴款单和银行进账单

借:银行存款 ×××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 ×××

—住宿费 ×××

同时

借:未实现事业收入—学费 ×××

—住宿费 ×××

贷:应收账款—学费 ×××

—住宿费 ×××

(3)定期集中汇缴和收到财政专户核拨款项时的业务处理,同前述收付实现制下会计核算方法一致。

①定期集中汇缴到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 ×××

—住宿费 ×××

贷:银行存款 ×××

年末,“应缴财政专户款”应无余额。

②收到财政专户核拨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

贷:事业收入 ×××

3.学费的账实核对

收费系统操作员、管理员定期整理欠费信息,并及时与相关系部负责人、相关专业(班级)辅导员进行数据核实,形成包含期初应收数、本期实收数、期末应收数及收费项目的收费报表,与账务核算系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处理,确保“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与高等学校的收费管理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三、坏账核销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时,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学生的法定义务,也是高等学校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渠道。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具有突出的三大特征:收费主体的非盈利性;收费标准的政策性;收费目的的公益性和补偿性。

收费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成本补偿和支付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为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在现行的学生资助体系中,有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贷款、特困基金等资助方式。即使如此,高等学校每年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因各种原因发生拖欠费用的情况,因此高等学校从法律层面上没有强制执行措施,从人道主义角度也不会采取强制催缴欠费的举动。以至有的学生到毕业时仍然欠费,时间久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坏账,形成高等学校债权的一种损失。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坏账核销的规定,建议在按期清理应收学费、住宿费的基础上,据实分析,审慎判断,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审批后,采取“直接转销法”的方式计入当期费用。

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贷:应收账款—学费 ×××

—住宿费 ×××

通过增设上述明细科目,高等学校将应收未收学费、住宿费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对高等学校债权的控制和监督,能够有效地改变高等学校应收学费住宿费只能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以文字描述的方式进行披露的现状,体现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收学费、住宿费,作为高等学校的债权,理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体现,真实完整地反映高等学校的资产规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高等学校收缴学费、住宿费业务在会计核算上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再考虑到增加坏账核销的业务,就能够对应收学费、住宿费情况进行全面的动态核算和过程监督,完善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高等学校债权管理中的缺陷以及舞弊行为的发生,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1]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责任编辑:王 莉)

F811.4

A

1671-802X(2015)06-0073-03

2015-11-18

张向红(1963-),女,安徽蚌埠人,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E-mail:102705304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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