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2015-12-22 06:21朱加保欧亚锋朱丽君王光宇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安徽合肥0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安徽合肥0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人事处安徽合肥00
安徽农业科学 2015年25期
关键词:安徽省粮食农户

张 扬,朱加保,欧亚锋,朱丽君,王光宇*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安徽合肥0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安徽合肥0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人事处,安徽合肥00)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具有适度的规模经营、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并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1]。生产的组织性强、规模量大、专业分工细、技术水平高、商品化程度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别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也是对传统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具有的封闭自洽、效益低下、环境约束等弊端的针对性克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区别见表1。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类型一般可以划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类,是现代农业背景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要创新,是为了满足在新农情下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的迫切需要。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流转较多的土地,拥有较好的技术装备,形成适度的经营规模,具备批量化、标准化、高效化的生产能力。其中,专业大户的组织形态相对低端,仅通过流转一定数量的土地来围绕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从事规模化生产或养殖,一般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规模资质也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一些追求较大经营面积的专业大户,可能会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生产,但在法律地位上仍是自然人主体资格,应视为传统农户在经营规模上的简单升级。家庭农场则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并根据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来确定合宜的土地经营规模,经过自愿申请、依法认定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主体资格,是比专业大户在组织形态上更加规范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联合而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多个经营主体的联合体,以企业法人名义为社员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和市场营销等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并与农户形成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的“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是目前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最高的经营主体,也是经营主体中的高端形态。

表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区别

这4类经营主体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直接的生产主体,包括耕田、播种、插秧、收割等作物种植的必要环节,是未来农业生产的主体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则侧重于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诸如产前的农资购买、信用合作;产中的技术指导、农机服务;产后的仓储加工、质量认证和包装销售等,是现代农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业务环节。

1.2 国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状况 培育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呼声,缘起于新世纪以来我国传统农业日益面临的“四个方面矛盾”的羁绊和困扰[2],近年来更被中央视作新形势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径而大力提倡。早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率先指出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3],为其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面推开奠定了政策基调。之后的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多次提到“要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明确指出要“扶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国范围内在工商局注册的家庭农场87.7万家,经营土地达1 173万hm2,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全国单户经营面积在3.33 hm2以上的专业大户超287万户,其中种粮大户68.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8.0%,经营土地达893万hm2,占全国耕地面积的7.3%。农民合作社126.7万家,覆盖全国90%以上的行政村,拥有入社成员7 221万户,占到农户总数的27.8%。其中基于合作社基础上的再联合,又形成了5 600多家联合社、2 554家联合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多万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 253家,省级龙头企业1万多家,中小龙头企业10万多家[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蓬勃旺盛的发展趋势,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初现端倪,同时也为安徽省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提供了有力的示范和参考。

2 安徽省加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意义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四化同步”的发展战略,其中农业现代化既是联结其他“三化”的关键纽带,也是目前国民经济结构中比较突出的“短板”。安徽省作为全国农业大省,承担着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下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任,而自身又面临农村劳动人口大量外流、农业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粮食供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压力较大的形势,把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选择,其出发点不仅是响应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精神的号召,更有其内在的逻辑思路和深切的现实考量。

2.1 农户兼业化、农业副业化加剧的隐患 农业生产活动因其自身具有典型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等特征,传统农户在农闲时期的兼业行为存在客观基础,兼业现象由来已久,通常既不明显影响农业生产效率,更不会危及农业作为农户经营的主体产业地位[这里存在一个假设基础,即默认从事兼业行为的农户类型为“一兼农户”(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该类型兼业农户仍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农业收入比重超过纯收入的80%,其兼业行为属于季节性兼业,一般不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二兼农户”(以非农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是新时期工业化、城镇化浪潮下农户兼业行为深度发展的产物,是农业副业化的重要表征,也是下文所要讨论的现象。故此处不作为假设基础][6]。然而近十几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浪潮的席卷,农民进城务工、从事非农就业的机会增多,同时基于承包耕地面积狭小、经营土地收益有限、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等原因,不少农户出于改善生活质量的考虑,频繁游离于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就业,既取得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又取得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兼业化程度在逐年加深。据2014年的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非农领域的工资收入(3 733.5元)比重首次超过农业领域的经营收入(3 681.4元),成为安徽省农户深度兼业化的重要拐点[7]。另据抽样调查显示,在安徽省农村,将劳动时间主要用于经营家庭农业的劳动力仅占全部农村劳动力人口的27.04%;农户一年内的家庭农业劳作时间只有66.10 d的平均水平;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仅占25.56%的抽样比例。尤其严峻的是,从农民主观就业意愿测度情况分析,倾向于通过经营农业生产实现增收的农户只占抽样的29.60%。农业副业化趋势伴随着农户兼业化的深入而愈加凸显,势必消解农户对农业就业的热情,降低其对通过农业增收来改善生活质量的信心,分散农户经营土地生产的专注度,长此以往必将动摇农业作为“国本”的稳固性。因此,集中利用农业资源,形成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或其他类型的规模经营主体,打造专务农事生产的职业化农民,努力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依靠塑造农业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来夯实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性地位,就成了关键性的破局之策。

2.2 资源环境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约束 安徽虽是粮食主产省份,却有46.5%的耕地面积为中低产田,其表层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约为1% ~2%,55.2%的耕地缺乏氮素,72%的耕地缺乏全磷,钾含量水平居中[8]。同时由于过去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具有零散性的弊端,“远近兼顾、肥瘦搭配”,使得耕地大部分处于“碎片化”状态,农户户均耕地块数6.13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72块),而户均耕地面积只有0.48 hm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58 hm2)[9],其中因田块支零形成的田埂和界沟,至少造成耕地面积损失在5%以上。土地自然禀赋和利用效率双低的现状,使建立其上的粮食丰产只可能依靠农药、化肥、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农资的低水平重复性投放以及在有限范围内尽可能提高复种指数来实现。这种“石油农业”的开发方式,虽然为安徽带来年均3.4%的粮食增产幅度,但要素过量投入和土地过度垦殖带给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也严重威胁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安徽单位面积耕地平均施用化肥和农药数量分别达到808.0和28.1 kg/hm2,远超全国平均水平(434.3 和13.4 kg/hm2)[10],造成了严重的面源污染。与此同时,要素的过量投入对粮食增产的边际贡献也趋于平缓,资源环境承载力接近极限的事实,倒逼要素驱动式的传统农业向创新驱动式的现代农业转型。其中在制度层面上可行的创新之策,是以集中土地资源、实行联耕联种的方式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未来农地由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来耕种,不但可以最大化去除田埂界沟造成的地边浪费,提高耕地利用率,继而促进粮食增量,而且能够有效减少单位面积耕地上农药、化肥的过量投入,降低农业的经济和环境成本,实现农业在物质和生态效益上的“双丰收”,高效解决“怎么种地”的问题。

2.3 粮食安全的挑战 解决复杂严峻的粮食安全问题,是当前安徽加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有力的推手。它包括粮食质量上的安全问题和粮食供给上的安全问题2层含义。

2.3.1 粮食供给安全的挑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要求,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这是中央基于近年来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由以往“总量平衡,丰年有余”向目前“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转变的严峻形势,首次将粮食供给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安徽作为粮食产销大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分别居全国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第4和第6位,对保障国内粮食供给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支撑作用。然而当前安徽省农业现代化尚不发达,农业生产仍以传统小农户的“一亩三分地”为作业单位,精耕细作、分散管理。与这种经营方式相对应的是不高的耕地流转率(32.2%)和极低的农业机械化平均作业面积率(2.04%),严重限制了安徽粮食进一步高产增产的空间。此外,安徽省还是农民工输出大省,常年外出务工人员高达1 400万,占全省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2%,其中绝大部分是青壮年劳动力,造成省内农业从业人数走低,粮食生产面临“后继乏人”的危险。因此,促进农业集约化生产,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普及机械化作业,力争以较少的劳动力经营较大规模的农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发挥比较效益优势,就成为留聚种田能手、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

2.3.2 粮食质量安全的挑战。当今社会“食源性疾患”频见新闻媒体,近年来安徽省零星出现一些“硼砂面条”、“甲醛猪血”等食品安全事故,虽然这些均属个案,波及面不大,但却在一次次触碰食品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底线。而目前食品质量安全的源起,相当一部分出现在粮食生产的过程中,其中尤以农药、化肥和地膜超标残留为表征的农用化学品残毒问题,成为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重要源头。粮食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同时涉及动植物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此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对粮食质量安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但我国(包括安徽省)农业长久以来形成的小规模分散性经营现状,使得粮食生产过程中的责任主体无法明确,粮食流通轨迹亦无法清晰追溯,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很难从源头上进行责任主体的倒查。这就给粮食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制造了重大难题。同时由于分散式经营难以践行标准化生产模式,零星的粮食产品上市流通不可能聚成品牌效应,不能以品牌为载体来完成粮食质量安全认证,自然也就无法通过塑造品牌的口碑来取信于消费者对某种食品安全性的认可。即使消费者拥有对价高质优食品的有效需求,他们也很难通过附着于品牌的产品信息披露渠道来获知相关食品的生产、加工、质检等食品安全信息,继而不接受市场对安全食品的高位定价,这就在客观上导致包括粮食在内的大多数农产品价值遭受潜在磨损,农民增收渠道变相收窄。故而,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实现规模经营,建构粮食生产主体的法人地位,实施品牌化战略,不但有助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更能提高经营主体对粮食产品的议价能力,创造性解决“如何增收”的问题。

3 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走向

安徽省自改革开放以来依靠体制创新、农技推广和精耕细作,虽较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粮食连续多年稳产稳增;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总体向好的农业生产形势逐渐遭遇上述发展瓶颈。为解决传统农业经营方式面临的困境,适应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安徽省自2007年起,就颇具前瞻性地在省内4个县市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到2012年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部署前夕,已经取得良好的示范试点效果[11]。各经营主体未来的发展趋势,除仍要延续各自产业化、合作化和社会化的建构目标外,在此基础上着力打造“三位一体”的农业产业联合体将会成为新的亮点。

3.1 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现状 安徽省于2013年正式启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其中加快布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改革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省财政在2014年统筹安排9.6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在这种施政背景下,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表2)。

表2 2007~2014年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状况 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起步较早、成长较快的合作经济组织。因其注册门槛相对较低、联户经营的组织形式相对简单,易于实现横向上的农户联合与纵向上的产业链延伸,故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后迅猛成长,7年内年平均增幅达到80.2%。在数量激增的同时,合作社也注重内涵式成长,不同合作社之间基于同行业或同产业链上的跨域联合与协调,也应时顺势的开展起来。截至2014年底,在全省已有的5万多家合作社基础上通过再联合方式又成立了100多家联合社,其中规模最大的联合社是352家合作社的联合体,拥有近30万社员,辐射70万农户,营造种养基地12 506.7 hm2,建成集农产品贴牌生产、精深加工和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于一体的直供直销式“航母”,充分显示了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作为服务化主体对现代农业的集成推动作用。

家庭农场系专业大户转型而来,虽然实施工商注册的起步时间较晚,但因原始大户基数庞大,规范化潜力丰足,故在两年内已呈现井喷态势,年平均增长率高达569%。截至2015年一季度,家庭农场数量较2014年底又新增2 043家,增幅达10.8%。此外经全省各级认定的示范型家庭农场,数量也已达到1 584家,提前完成安徽省在2015年内重点培育1 000个家庭农场的近期目标。预见未来专业大户全面升级为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也将是大势所趋[12]。与此同时,为了能有效对接农业的生产与服务环节,也有必要加强作为生产主体的家庭农场与服务主体的合作社之间的辅成合作关系[13]。据典型调查显示,安徽省合作社成员中家庭农场的占比达到60%以上[14],“家庭农场+合作社”一体化的辐射带动效应日渐形成。

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和对现代农业的有力支撑,在新型农业体系建设过程中同样迎来黄金大发展。为适应不断深化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市场流通的需要,1999~2010年,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数量以平均每年19.6%的速度成长,到2010年时已达到15 000家左右,但多数为中小型乡镇企业。2010年后,安徽省开始重点培育规模以上(年产值2 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提升农产品产业链附加值,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户的辐射带动效应。目前省内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建立的种养基地面积达到466.7万hm2,辐射85万户农户,与农户形成较全面的加工收储对接,一定程度上缓释了“小生产、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

3.2 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 如上所述,由于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功能定位上各有侧重,分别对应农业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那么探索多元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建构“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间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就成为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发展的必然趋势。2012年起,宿州市即作为全省先驱,分别选择农业产业中的16个不同行业,在行业内整合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于一体,试点打造农业产业联合体。联合体内的各经营主体相互连接、各司其职。龙头企业负责统购农副产品生产原料,并以优惠价格通过合作社或直接向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供应;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收到原料后即按照龙头企业下达的订单和技术指标进行标准化生产,产品由龙头企业回购进行精深加工或交由合作社统一输送市场;专业合作社负责批量化提供生产中涉及到的诸如农机、农技、植保等服务和农产品的仓储收集。这样各经营主体相互间都拥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利益联结通道,整个农业产业链条在各类经营主体间构成闭合回路,形成抱团合作、盈亏共负的联合体(图1)。

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家庭农场为基础、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形成的产业联合体,不但能很好地满足集订单计划确定、技术指标制定、生产资料供应、农机农技服务、产品精深加工和市场销售诸环节于一体,联通第二、三产业,最大化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集约化程度等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而且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户还可以通过加入合作社和参股龙头企业的方式,在该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分享农产品在加工和销售环节上的更多收益,成为农户获拥财产性收入继而扩充增收渠道的又一有效实现路径。故产业化联合体以宿州市的试点为先导,2012~2014年2年内即推普到全省范围,数量从16家激增至112家(表2),未来将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运作方式。这不仅是对各经营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的进一步耦合创新,更是安徽省在三次产业有机结合形式上的重要探索,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

4 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安徽省方兴未艾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制约性因素亟待克服才能突破瓶颈,实现经营规模的稳步扩大和粮食的优质高产。其中集中连片土地的缺口和稀缺的职业化农民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面临的最主要的2个发展障碍。

4.1 加快土地集中连片,提高经营者规模收益 土地集中连片是新型主体实现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15]。根据2014年安徽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推算,全省农业劳均耕地面积仅0.42 hm2,比2011 年水平(0.44 hm2)下降5.6%,距离科学测算的适度规模经营所需劳均土地数量(1.18 hm2)仍有较大缺口[16]。2014年省内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有47.62%的受访农户认为土地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规模报酬,因而拥有较强烈的土地流转意愿[17]。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要针对性破解的关键难题。笔者认为当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为契机,加速推进耕地的适度集中,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分散农户的承包耕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流转,形成有利于普及机械化作业和农技成果推广的规模经营新局面,从而提高单位面积产出率,降低长期平均成本;待形成一定规模经济的示范效应后,再以此继续推动下一轮土地流转,是一种较稳妥的良性促进方式。尤其应当鼓励承包农户以转包、互换等流转形式解决地块细碎化的问题,使土地规整连片,便于实施规模型社会化服务。事实上,安徽省自2009年起开始实施土地规模流转以来,至2014年全省土地流转量累计分别为48.67万、62.79万、67.84 万、79.80 万、113.33 万、154.30 万 hm2,年均增幅26.1%,已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果。下一步应着力在规模农户获得流转土地的精准性上下功夫,确保流转土地中的大部分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使这部分经营主体的规模收益达到与外出务工或经商相接近的水平,才能有效提高他们的种粮积极性,让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2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升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经营主体高度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特点,客观上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熟练的职业技能,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通适性农业人才,而不是传统意义上自给自足型的自耕农民。然而长年来囿于城乡二元体制的桎梏,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难以驾驭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18]。以安徽省农业大县桐城市(县级市)在2013年的一项抽样调查为例,在该市抽样的720位农民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抽样总数的79%。农业从业者平均文化素质低下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他们了解农业前沿信息、掌握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以及多元化营销手段的运用等,从而降低其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与此同时,安徽省农技培训与推广的覆盖面也有不足。虽然安徽省自2009年起通过一系列民生工程,截至2013年底累计培训超过202.07万农民,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1.36%;但相较于全省共计1 415.3万的第一产业从业人口而言,目前的培训覆盖率仅为14.28%,广大农业从业者仍普遍缺乏从事现代农业必要的各项生产技能。促使传统的自耕型农民转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要的职业化农民,就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待突破的重要瓶颈。下一步应着力提高职业农民培训的针对性,将有限的培训资源聚焦到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和合作社骨干身上,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分别按经营型、技能型、服务型等类型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强化培训的针对性,提升优质主体的经营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长久永续的人力资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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