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5-12-23 04:09王树茂
中国防伪报道 2015年7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分子力度

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树茂

始终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长期或者多次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收受贿赂、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或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作为从严惩处的重点,决不手软,形成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有力震慑犯罪。

多措并举,从严惩处,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近年来,河南省法院系统开展了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审判。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089起,判决5662人。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是坚持从严打击,依法重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河南省法院系统始终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长期或者多次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收受贿赂、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或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作为从严惩处的重点,决不手软,形成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有力震慑犯罪。

二是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使违法犯罪分子失去再犯的经济条件。使不法分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剥夺其再次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

三是坚持公开审判,加强法制宣传。营造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是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案件得到及时稳妥处理。对案情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由省高院跟踪指导督办,统一执法尺度,保证办案质量。

五是注重协调配合,延伸审判职能,形成打击合力。各级法院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注重剖析发案原因和特点,查找薄弱环节,促进源头治理,强化犯罪预防。

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多部法律中,各种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形不成合力,影响打击力度,同时也有可能被某些黑心企业钻法律的漏洞。

——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落后、不统一。某些食品、药品关键性指标要求不严格、标准宽泛、落后,甚至缺失,一些行业标准明显低于国际标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分散。以食品为例,食品从原料采购、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到群众最后食用的流通环节多,涉及安全监管主体较多,我国目前对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达13个,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监管漏洞,影响和制约了行政监管效能的发挥。

——打击力度不够。在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时,有的执法部门选择以罚代刑,对不法经营者罚款了之。与国外此类案件的处理相比,我国对这类案件判处重刑的也不多。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几点建议

——规范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督促相关部门出台更加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更严。同时标准要与时俱进,不能制定以后一劳永逸。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堵塞监管漏洞。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制度入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形成完善的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预防为主的监管体系。

——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严执法,防止以罚代刑。实践表明,执法不严、惩处不力,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过低,是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

——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食品安全问题牵涉多个职能部门,哪一个环节出现缺位,整个监管链条就可能断裂。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各相关监管部门认真履职,彼此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严厉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渎职责任。当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个别监管人员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有一定关系。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内容;同时,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承担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净化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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