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法促: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热议中

2015-12-24 10:37赵钧
WTO经济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责任法律企业

赵钧

2014年10月23日,顺利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任务之一。企业社会责任首次写入中央全会的文件,引起了外界的一致关注和广泛热议。

进行治国理政顶层设计的中央全会,向来是解读中国的关键钥匙。尽管不少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同仁纷纷表示备受鼓舞,并欢呼“社会责任的春天来了”。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对象包括哪些?立法对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社会责任立法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如何平衡?身处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岗位的人都有着自己的理解,而如果细究下来,即便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基本概念,事实上很多人也仅仅是在凭着自己的直觉去理解。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将要面临的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多样,其目标、功能和意义甚至也可能超出立法者的初衷。尤其是在2015年中国的法治之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以企业社会责任等综合配套的立法建设无疑将是一个需要反复讨论、综合论证的系统工程。而这个过程中的思想碰撞、观点交汇以及不同相关方的参与和鼓呼,如果5年、抑或10年之后再回头来看,就会发现下文中这些带着温度的讨论对于社会责任在中国的推进,其意义和价值反倒比冷冰冰的法律文本来得更加深刻和巨大。

社会责任立法与企划部刘经理的那点事

“社会责任怎么立法?如果更多的只是讲理论、讲原则,那么对企业实际的社会责任工作意义并不大。”2015年2月1日,本刊“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大家谈”(详见本期:《社会责任立法大家谈》)微信讨论组一经上线,署名“小刘经理”的网友刚进群就泼了一盆冷水。他直言自己目前最关心的是2015年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应该写:新上的社会责任项目如何推进。“这才是企业实实在在的工作”。

刘经理是某公司企划部社会责任经理,三年前开始接触社会责任,一年前开始接手公司社会责任工作。刚刚过去的2014年,刘经理和他的同事们辛苦一年,社会责任工作成效卓著,还受到了集团领导的嘉奖,但他反倒高兴不起来。“希望越大,预期越高,挑战、困难也就随之而来,所以今年我们都觉得压力很大,”刘经理说。

而对于近期热议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跟很多人的反应一样,刘经理也直呼意外,“应该说这种意外绝对是意外之喜。因为就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立法,即便从全球来看也是世界首例,更是基于发展实际的中国首创。”

但他同时表示,类似讨论群里大家谈到的“是否有必要推出这么一部社会责任的专项法律”,“社会责任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有哪些影响”等还比较困惑的问题,今年公司也会组织开展的研究工作,同时再看看实践中有哪些经验、诉求可以贡献到国家的立法工作中。“这本身也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

备受鼓舞同时心存困惑。刘经理的观点可以说在社会责任工作者及研究者群体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与刘经理的感受一样,这也是英特尔中国首席责任官杨钟仁最近时常在思考的问题。而在他看来,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其实也是一项管理的创新,即怎样通过立法重新审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他说:“中国有很多很好的传统,以立法的形式来重新审视、强化、进而拾回这种传统,不仅能帮助中国企业的飞跃式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利用这种传统优势去适应当地社会的需求。”

这个观点同样得到了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的认同。而他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理解更为精准的聚焦到企业的绿色竞争力上,即通过绿色环保去促进经营方式的转变,提质增效,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美国的企业家经过研究发现,凡是能够尽力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那些企业最终都能在市场份额实现竞争力的提升。日本也有很多企业坚信,通过绿色环保是可以挖出很多金子来的”,夏光说。

问题导向、发展导向:对于必要性的多方论证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曾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尽管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只有短短十个字,但对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这一明确规定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论证,却立刻成为了社会责任及法学工作者、研究者们热议的话题。

接受本刊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制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的同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社会责任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和现实可能。

而恰是这种制度环境和现实可能,同时也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需要多方论证和反复讨论的大前提、大背景和大趋势。具体来看,主要包括:

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需要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是追求更加高质量,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续的发展,这需要重新构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重新审视企业与社会、与利益相关方互动关系的变化。通过现有法律的优化和调整及专门的社会责任立法,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及行为的重构,具有前瞻性的指导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肖红军博士在与本刊的交流中表示,中国经济的新常态引发了人们对传统的企业本质、企业与社会关系认知的重新思考。企业本质上被认为是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社会生产属性和社会交往属性相融合的组织,隐含着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耦合与共生关系。“在这些新的假设认知下,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创造社会价值,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来自内源性动力,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样涉及到一个合法性问题,这就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为企业履责内容、责任的边界提供合法性的规范”。

基于解决现实挑战的需要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划定了红线和底线,明确了规则和规制,可以说既是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但同时也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过程中所暴露的各种问题息息相关。

“无论改革还是立法,我们一直在讲要坚持问题导向,肯定就是要解决我们面临的社会问题”。工信部法规政策司综合处处长郭秀明表示,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工作主要基于目前我国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三方面问题。

在他看来,其一就是企业履责随意性、碎片化、不平衡性的现象较为突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良莠不齐,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和实践水平差异较大,加强立法工作在鼓励企业负责任行为的同时,同时增强企业履责的刚性约束和硬性要求,从根本上遏制企业唯利是图、利润至上的现象,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状况。

其二在于目前不同企业对于社会责任基本内涵、主要议题等的理解存在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借助立法过程,普及社会责任意识和理念、统一社会责任认知和内涵、进而在全社会构建起共同的社会责任话语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三就是我国的社会责任建设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牵头部门,缺乏顶层设计带来的其中之一的结果就是:社会责任方面的软法不少,但强制性的制度供给不足。通过立法工作明确立法对象、立法主体,对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监督、企业实施的推进格局就显得尤为必要。

适应社会责任阶段发展的需要

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发展仅有10年左右时间,但这十年实现了浓缩式发展,无论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建设上,还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和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奠定了基础。

“如果从制度形成的一般规律来看,就会发现通常会有一个从行为实践到标准规范,再到强制性立法约束这样一个过程”。肖红军告诉记者,在当前社会责任的迅猛发展已经呈现出标准化、法治化等刚性约束趋势的背景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以说符合社会责任阶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常态化推进。

在环保部工作人员冯梦妍看来,社会责任的这种阶段性发展,同时还表现在与国际标准、国际规范的接轨上。“国际上各个企业都在强调社会责任,从过往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在开展国际贸易,乃至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很多因为环保、社区等方面关注的不够,做得不好而投资失败的案例,”她说,加强社会责任立法无疑将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楷模以及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链接

德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战略

2010年10月6日,德国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战略》(德国联邦政府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德国CSR战略”),它也是在欧盟成员国中,率先出台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战略的国家。

其内容框架是:在全社会营造一个适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氛围,推动竞争制度框架的建立,以确保企业可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来构筑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特别鼓励中小企业、员工和消费者都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能力建设中。主要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认知程度,进而在国内外强化德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特色。二是为实现全球化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德国CSR战略”设定了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实践有关的目标、课题、公约和措施等内容。

综合配套、具体实施:对于实质、内涵的思考

由于并无成熟的先例可循,同时实质性的工作并未展开,对于社会责任立法性质、要素构成等内容的思考注定是一个难度极大的挑战。而相对简单、可取、易操作的办法无疑就是回到法治本身的现实背景和固有含义上去追根溯源、尝试推测。

众所周知,法治的固有含义包含了良法(good law)和善治(good governance)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只有那些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具备良法的特点。这同时也意味着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充分发挥法治的效力。

因而一定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其本质上就是要用良法治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处于法治与德治的交汇点,而加强社会责任立法无疑有利于建立起良性的道德秩序和公平的法治秩序,真正实现全社会层面的良法善治。

需要指出的是,正义作为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是法律追求自我完善的深层动机。此处对于社会责任立法颇具良法性质的界定,一定程度上也来自于标准化法在立意、目的、功能等方面更多只是规定了红线和底线、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的惩戒,与之相比,社会责任立法则可能更多彰显的是对于公平、正义的倡导、配置,其立法目的也更多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向着更具质量、更可持续、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

“要实现良法善治,一部法并不容易办到。我们国家很多法律,在立为大法之后,往往还需要各项综合配套的法律法规来推动实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该从构建一个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理解,“既可以包括全国人大的立法、国务院的相关条例,还可能包括各个地方性法规、甚至行业的标准、部门的规章,通过综合配套,成熟领域先行试点,由下至上,具体实施”。

事实上,对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理解,尽管在《决定》的文本中所倾注的笔墨不多,但本刊在与多位社会责任及法学专家的交流中发现,对于其内涵的理解可能不仅需要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有所界定,同样还包括了对于法律框架、体系构建等方面的思考。具体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理解——

其一,可以从构建动态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来理解。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一个系统,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而是一个法律体系。从综合性法律体系来看,既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社会责任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出台的有关社会责任条例、行业组织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公约、规范等,以及现有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

其二,可以从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来理解。社会责任在中国发展需要从立法层面对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等予以明确,对各种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角色的责任加以规定。从立法内容来看,体现在法定责任、法律义务的要求之上;从立法目的来看,区别于责任追究,更加注重对于负责任的企业经营行为、营运方式引导、鼓励。

其三,可以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的调整与优化来理解。在我国,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社会责任领域的各个方面,已经构成了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但在敦促企业社会责任主动实践上,还缺乏系统性、有效性、针对性和前瞻性,还不足以为社会责任实践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供给。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需要对现有社会责任领域相关法律(如《劳动法》等)进行优化和调整。

“以环境保护为例,可以从强调绿色环保责任和绿色责任竞争力,从保护生态、修复环境、接近底线和上限,以及维持主动、良好的社会关系等方面来理解和落实”。对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建立起企业绿色环保的鼓励机制、评估机制,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同样属于立法需要重点考虑的地方。

企业履责之法治实现:对于路径和方法的探索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三期叠加”的今天,政府在寻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道,企业在思考可持续运营之道,如何在效率与公平、利润与正义之间建立起防火墙,进而助力政府治理能力、企业履责能力、社会守责能力的稳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相关工作可以说虽任务艰巨、却也值得期待。

而在与本刊的沟通中,专家普遍认为,对立法工作要有敬畏感,应充分估计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这一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为契机,逐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多位专家同时提醒说,与立法本身同样重要的是,立法应保证过程公开化,增强透明度,同时广开言路,吸引各方参与。

如李伟阳就建议,推进立法工作应把握好组建核心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形成成果报道——团队作战、任务分配这几个步骤和时间点。他同时指出,所有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应该是在最开始就形成对于社会责任的统一理解和共识、而不是靠直觉和自己的理解去做。“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工作可以说为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普及社会责任理念、统一社会责任认识提供了可能”。

对于立法内容的设计,肖红军认为可以从一元立法、多元立法、综合立法三个方面去设计。“考虑到我国社会责任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如果从社会责任这种制度供给的需求来看,个人觉得走综合立法这种模式较为可行”。

对于立法步骤,有过多次立法经验的黄震认为,可采取软法先行、硬法托底、成熟领域率先垂范的程序,实现下位法向上位法,软法向硬法的转变。而如果从性质来看,他则坚持认为立法应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上外界节奏的变化,成为动态演进、持续更新、包容性、动态性法律,同时多层次地同步推进。

立法工作庄重而严肃,没有捷径可走。但专家们均表示,加强理论研究和现有成果的借鉴参考,显然是首先可以开展的工作。如国内的地方政府推进社会责任建设政策研究;国外如英国、日本、印度的立法制度都值得仔细研究。

同时,也有专家提醒,不宜按照社会责任的主题分门别类立法,如环境方面的立法、劳工方面的法律;也不宜就企业性质分门别类,如针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可以在综合性法律的不同章节中阐述不同的议题,兼顾不同性质的企业。

人们常用“前所未有”来描述深水区的中国改革: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与此相对应,社会责任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来到我们的时代。而伴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大幕的开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工作在为社会责任工作者和研究者带来非凡的创造激情的同时,也将前所未有地改变我们的生活,向着更加可持续、更加美好的方向行进。

编辑|罗曙辉  shuhui.luo@wtoguide.net

链接

印度通过设立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支出的法案

2013年8月8日,印度上院联邦院批准“公司条例草案”取代1956年的“公司法”,并将使印度成为第一个对企业社会责任设置强制支出水平标准的国家。草案规定,市值超过50亿卢比(约合8200万美元),或过去三年,平均每年净盈利超过500亿卢比(约合900万美元)的公司,应该将其利润的2%用于支付企业社会责任活动。

此外,条例草案也促进董事会的性别平等,它要求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应该是独立的,并首次允许对那些滥用人权或工作场所标准的印度公司进行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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