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投资:“走出去”的通行证

2015-12-24 11:14刘书梅
WTO经济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走出去环境企业

2011年,中粮集团在完成对澳大利亚塔利糖业公司(以下简称“塔利糖业”)的收购后,积极履行收购时对股东、蔗农做出的承诺成为中粮集团的首要工作。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作江在2015年2月9日举行的“APEC区域可持续投资最佳实践研讨会”上分享了中粮收购、经营澳大利亚塔利糖业的历程。此次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全球环境政策研究中心(CGEP)、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WTO经济导刊》杂志社共同举办。

与中粮一样,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投资活动。我国对外投资不断加速,这既为企业带来发展机遇,同时也伴随诸多挑战。

告别传统投资

2014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029亿美元,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中国企业的投资足迹遍布全球184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有近3万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境外资产规模超过了3万亿美元,在海外工作的中国公司员工超过100万人。

然而,由于对海外投资环境的不熟悉、投资过程中带来的消极影响、投资安全保障机制建设的不健全、与当地政府及社区缺乏有效沟通等因素,近年来由海外投资引起的争端频发。例如,2014年3月,秘鲁环保机构认定中铝秘鲁特罗莫克(Toromocho)铜矿(世界最大铜矿项目之一)的废弃物污染当地湖泊,一度临时叫停铜矿作业。

传统的粗放型的投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当前的形势,可持续投资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刊社长于志宏认为“与传统投资相比,可持续投资除注重经营业绩,也会积极回应来自利益相关方的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诉求,投资管理目标多元且同等重要。”

本次研讨会上,来自美国、越南、智利、墨西哥和中国香港等经济体的代表,分享了可持续投资的经验教训。

北京师范大学全球环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显强教授领导的研究团队,根据调研工作,整理了14个可持续的投资项目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或许可以找到如何实现海外投资项目的“经济-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答案。

环境——可持续投资的三大支柱之一

“经济、社会、环境是可持续投资的三大支柱。”毛显强表示,对外投资可能导致环境代价,并削弱接收方经济体发展的可持续性。“OFDI(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具有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一般认为规模效应对环境具有负面影响。发达的经济体可能将淘汰的污染严重的产业或设备转移给经济落后经济体,从而为环境监管能力较弱的经济体带来更大的风险”。

在与会代表分享的实践当中,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对外可持续投资关注重点。

“2011年7月,10家中资企业签署了‘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倡议书。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已经认识到在境外的森林经营行为不是单纯的森林采伐、进口木材,而是要向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利用方向转变,还应帮助所在国恢复森林植被和促进社区发展。”中国绿色炭汇基金会秘书长李怒云表示。

于作江分享的中粮屯河在澳大利亚的经验也显示:“海外投资过程中注重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强化研发力量,塔利糖业在澳大利亚履行当地环保法律法规。并利用制糖生产中的肥料蔗渣发电,灰分用于土地肥料,生产用水用于循环加热,既能节约资源,又能保护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投资仍需多方共努力

企业的履责

“做到可持续投资,投资企业要遵守当地及国际通行的环境规范,做好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与防范,建立专业环保部门和制度化管理,建立‘地方化的管理模式,以及有效的沟通和信息披露机制。”毛显强建议。

“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做的必尽责任,到为提升效率,满足利益相关方所期望企业做的应尽责任,再到开拓商机,企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主动采取创新行为的愿尽责任。我们从责任层次理论分析可持续投资步骤时发现,两者方向其实不谋而合。”于志宏说,企业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解决社会、环境、员工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经济效益也得以同步提升,即企业的责任竞争力得到增强。

政府的推动

通过毛显强提供的案例可以发现,可持续投资还需投资国政府与投资目的国政府强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来规范或促进。

投资国政府应加强特别针对对外直接投资中环境保护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对于投资国走出去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通过约束企业主动承担海外实践的社会责任,从而预防被动的潜在风险。

例如,《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和《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两者的核心都是森林采伐业,不涉及矿产开发,只有一些相关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笼统表述。中国商务部组织出版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国》其中要求中国投资企业予以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律尊重,却没有具体介绍和解释。法律法规的要求过于宽泛,缺少量化的标准和操作性,有限的约束力和存在的漏洞使得在蒙古国的很多投资矿产的中国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毛显强认为“投资经济体政府应该有义务引导企业做好海外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指导企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指导企业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通过当地商务伙伴加强与社区的交流沟通”。

投资目的地经济体政府应该强化当地法律、法规、标准,约束境外投资企业行为;清楚要求投资者遵守当地或国际环境标准、企业行为规范等;帮助投资企业与社区进行沟通,特别是发生冲突时做好调解。

例如,秘鲁取消一系列的准关税壁垒、在兑换制度上政府不干预市场、雇工自由化等,同时建立了一个监督市场竞争的机构。对于能够支持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以及在维护现有基础设施以减少投资成本和促进更大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和创造就业方面的投资给予优先。

除此之外,海外可持续投资还可能受到第三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影响。“例如,阿根廷和乌拉圭边界上的一家大型造纸厂遭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从而失去了ING Group的投资兴趣。第三国和国际社会的影响也是对外投资项目风险因素应该考虑到的内容。”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中国项目主任胡涛在会上表示。

编辑|刘书梅  shumei.liu@wtoguid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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