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甲午战争中的作用

2016-01-15 00:16王小玲毕元辉
中文信息 2016年1期
关键词:中日战争公使美国政府

王小玲 毕元辉

(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史,吉林 长春 130032)

一、美国是日朝、日清战争的加速器

朝鲜问题上,朝鲜政府曾向美国提出请求,希望美国劝告日清两国同时撤兵。据1882年朝美之间签订的《朝美通商修好条约》,美国理应出面对此问题进行调节,然而美国国务卿答复,美国政府不愿和欧洲列强作强迫的或联合的干涉,他将保持“公正的中立”。美国不愿看到日本力量削弱,那样的话就意味着美国很难在远东取得利益。长期以来,美国在远东的活动主要跟随英国。但随着美国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在远东利益分配上,美国也想获取利益。因此美国的“公正的立场”,实际上是偏袒日本的。

7月9日,美国国务卿格莱星姆致电美驻日公使埃德温·谭恩(Edwin.Dun)劝告日本政府撤兵。美国驻日本公使谭恩接到电报后马上致函日本陆奥外务大臣称:“若日本起无名之师以不堪防守之邻国为兵火之战场,大总统痛感失望[1]。”对于美国的劝告,日本人并没有放在心上,陆奥宗光认为,美国丝毫没有联合中国和欧洲列强对抗日本的意思。有了这样的认识,陆奥宗光马上回函称:帝国政府此时无撤兵之理,并确信撤兵非为上策[2]。

此时的美国并不想得罪日本,而是希望事件结束后,美国能够获取更多利益。1894年7月10日,美国驻日本公使谭恩还致电给日本陆奥外务大臣称:“大总统将立即请求承诺其愿效调停之劳一事[3]。”

随着日美关系的拉近,日本请求美国在中日开战之后保护在华的日本利益,美国政府爽快地答应了。1894年7月19日,陆奥将美国政府同意在事态最坏之际承诺保护日本在华之权益通报给日本驻中国公使小村,并告知在情况紧急时向美国提出。

可见,在朝鲜问题上美国同情、支持日本,客观上助长了日本对朝、中的侵略,起到了加速器的作用。

二、美国对日本的偏袒

美国盼望中国在战争中失败。当时美国驻华代办田夏礼就说:“唯有使用武力,才能是这个国家(指中国)和世界(指帝国主义列强)融洽共处。只要清王朝不致受到威胁,中国的战败倒是一个有益的经验[4]。”美国宣布日本的侵略战争“并不危害美国在亚洲的政策[5]”。从而给予日本充分支持。当奕?因日本侵入辽东而请求美国出面调停时,田贝公然污蔑说,战争是因中国坚持在朝鲜的宗主权而引起的,如若美国调停,必须先交出“书面保证书”,承认朝鲜的“绝对独立”[6]。1894年10月31日,奕?请求美国出面调停,接着又向各国公使提出同样请求。美国坚决拒绝参加任何列强间的联合行动,不愿各国联合对日本施压。美驻东京公使对日本政府传达了美国政府的话:如果日本不遏止日军在陆上和海上的行动,在该地区享有利益的欧洲强国将进行干涉。美国的忠告,让日本看到了干涉的危险。日本告诉美国,在中国向日本求和之前,美国可以发挥作用,使中国迅速求和。美国立即以调停人的身份向清政府作说服工作。美驻华公使田贝亦出面诱迫。田贝对奕等主和派说,与日本决裂会使居间人感到不体面,今后将不再居间调停[7]。对战争早已丧失信心的慈禧,决意接受日本割地赔款一切要求。美国以调停人的身份控制了清政府,把战争引向对日本最有利的局面。

三、美国极力促成不平等条约

1895年4月23日,陆奥在舞子致电东京的外务次官林董,令其会见美国驻日公使谭恩。委托谭恩作为个人意见,向美国驻华公使田贝询问中国政府对批准条约之意向。甚至让林董向谭恩说明:相信清国之批准绝无困难。……但因尚不能与清国政府进行直接往来,故烦该公使予以协助[8]……。为防止中国反批准运动影响中国,日本政府还电训驻英、美等公使,命令他们努力争取驻在国政府“说服中国尽快批准”,美国政府欣然应允。4月29日,日本驻美公使立野慎一郎致电陆奥称:“美国承诺于于局外中立不相矛盾之范围内与日协力;而媾和条约批准之件,已电训驻北京美国公使劝告中国从速实行。”美国国务卿格莱星姆(Gresham,W.Q.)电令驻华大使田贝,使其向中国发出警告:“假如中国不能批准条约,日本肯定发动更猛烈的战争。那么,欧洲列强也许要卷入到事件中去。其结果中国将损失比日本要求还多的领土。”“中国应该害怕的是俄国而不是日本。”此时,科士达为了执行美国政府所谓的“劝告”中国从速批准条约的使命,督促李鸿章赴京。

美国政府训令驻华公使田贝催促清政府迅速批准条约,同时由科士达出面极力劝说总理衙门。4月30日,他在总理衙门用了恫吓的口吻对总署大臣们说:“如果他(皇帝)拒绝批准条约,他将在文明世界面前丢失体面,而军机大臣对皇帝不体面是要负责的。”5月2日,清帝决定批准合约,这和美国施加的压力是有关系的。

总之,美国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奉行的是亲日政策,为日本发动对中国的战争提供有力的外交支持,日本政府在外交上也始终将美国看做最友善的国家而充分加以利用。

[1]《美国政府希望朝鲜国度里并尊重主权意旨之报告》(1894年7月9日),《日本外交文书》(652),《中日战争》丛刊续编,第9册,第308-309页。

[2]《对美国政府通告之答复》(1894年7月9日),《日本外交文书》(653),《中日战争》丛刊续编,第9册,第309-310页。

[3]《美国政府关于日清间调停意向之报告》(1894年7月10日),《日本外交文书》(656),《中日战争》丛刊续编,第9册,第310-311页。

[4]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1卷,第293页。

[5]【英】菲利普·约瑟夫:《列强对华外交》胡滨译,第54页。

[6]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第296页。

[7]《翁恭公日记》,乙未1月8日,《中日战争》第4册,第533页

[8]《有关询问清国政府对合约及其批准意向之训令》,《日本外交书》,卷28,第1093号文件。《中日战争》丛刊续编,第10册,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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