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可行性建议

2016-01-19 11:26张新娟
出版参考 2015年8期
关键词:作品版权版权保护权利

张新娟

出版行业转型升级如火如荼的当下,数字网络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体系形成冲击和挑战,本文在分析论述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技术等层面对困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热词:数字作品 版权保护 必要性 对策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出版成为出版产业发展的潮流和方向,产业转型升级的势头锐不可当。随着产业规模越来越大,无论是数字化的传统作品形式,还是直接创作的数字化作品,其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利益相关方的重视。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后,对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对困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中国日益融入世界,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出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扶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但从现实情况看,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不明显。笔者认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目前在版权保护领域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现行立法滞后。版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没有印刷复制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存在对作品商业性、规模化的大量复制活动,那就不会产生版权保护的问题。同样,如果没有数字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也就不会产生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总是会给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带来新变化,这种变化冲击着现行的版权保护制度,使得现行立法落后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只是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侵权以及数字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等规定都不够清晰。当下,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涌现,传统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正在经受着来自新技术的新一轮挑战。

2.出版企业对数字版权保护不到位。版权是出版企业的核心资产,数字时代,企业通过版权运营和管理可以创造出更为可观的经济收益。然而,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是,很多出版企业对数字版权的保护意识较弱,一方面体现在对作者的数字版权不够尊重,在未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任意处理作品版权,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企业已有数字版权不够重视,版权保护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数字作品版权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

3.相关主体版权保护意识淡薄。首先部分权利人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互联网时代,取证难、成本高,诉讼程序繁琐,赔偿低微,导致很多被侵权人主动放弃维权。其次,部分数字出版从业者,自律性不高,未经权利人许可,随意转载他人作品。此外,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习惯于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非授权作品,缺乏尊重版权人劳动成果及自觉抵制盗版的意识。

二、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数字出版转型升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问题,其中,数字授权问题是困扰数字版权产业的巨大瓶颈。因此,有人提出,对数字作品进行保护,不利于产业发展,其结果是限制了公众获取知识的利益。笔者认为,大力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并不是忽略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是从促进创作繁荣,保证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保护了公众利益。

首先,数字侵权行为影响版权人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无论是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是新型数字作品,均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如果法律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那么版权人就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势必影响其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其次,不正当复制和传播行为将影响出版者的收益,从而不利于数字作品的传播。数字技术的特点决定了数字作品易于复制和传播的特点,作为作品的传播者出版社,在面临数字作品被侵权风险过高,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其利用新技术进行产业革新的积极性就会受挫,长此以往,数字出版产业的未来将令人堪忧。

再次,引入版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数字作品的完整性。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版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数字作品的特征决定了其完整性在网络环境下很容易遭到破坏。

由此可见,通过版权制度对数字作品进行保护是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版权制度从来都是以不断吸纳包容的方式将新出现的传播技术纳入自己的调整范畴。

三、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对策

从1709年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版权法——英国的《安娜法》诞生至今,版权制度已历经300多年。版权的历史是一部适应新科技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解决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加快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配套的数字出版法规,面对复杂的数字化发展环境,现有法规显得力不从心,加快普遍适用的版权法律法规立法工作,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出版法律身份已迫在眉睫,应通过立法界定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使用权限,明确数字作品侵权认定标准,将微博、微信等新技术平台的传播行为纳入相应的法律体系,明确版权人在产业链中的主要受益人地位,明确公共图书馆等机构对数字作品公益性利用的合法性等。

2. 加强司法救济

加强对版权的司法保护是版权保护的关键环节,是将版权法律法规付诸实施的具体活动。首先,维护作者权益仍然应该是法院在审理网络条件下数字作品版权纠纷案件需要首先考虑和适用的原则。其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行为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数字化时代如何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判定数字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盗版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其提供行为有版权人的合法授权的,即可认定侵权。再者,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标准,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法官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自由裁量权,但实践中法官一般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判决依据。侵权成本过低,显然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性循坏。

3.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增进权利人实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权利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防止权利被侵犯;另一方面,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作为版权交易的中介与作品的使用者洽谈条件,授权使用者使用,收取费用并在版权人之间进行分配,这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授权尤为重要。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时间较晚,且带有行政性色彩,存在诸多不足。但即使如此,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仍是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领域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目前,权利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性尚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尽快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解决好数字化条件下作者授权、费用收取、许可使用证明发放、费用分配的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等问题,是提高权利人信任度的最有效途径,对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能够产生积极影响。

4.通过权利管理信息加强版权保护

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被嵌在电子文档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电子信息,它标示出版权人和创造者的姓名以及其他有关的版权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对数字作品权利管理信息均明确给予法律保护,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故意去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使用者一般以版权声明、来稿说明等方式单方面做出。值得注意的是,权利管理信息尽管受法律保护,但某些免责声明本身的效力却值得商榷,例如“作品凡经本刊采用,即视同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一厢情愿的声明,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笔者认为,权利人或者经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如能通过数字作品载明的合法、有效的权利管理信息,将作品的授权范围、使用费用、使用方式、支付方式等授权事项叙述清楚,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作品的受保护程度。

5.通过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版权保护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或相关版权人为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或使用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其为版权人管理、控制、甚至追查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机会,常见的技术措施包括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制裁非授权使用的技术措施,等等。同权利管理信息一样,我国著作权法对此类技术措施给予法律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数字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电子签名技术等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保护。

6.培养社会公众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

数字作品的最终流向是消费者,是社会公众。因此,提升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实现版权保护的重要途径,是保障数字出版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政府及行业协会应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造、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版权保护法律常识,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盗版、侵权的公众心理基础,从而构筑起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当下,数字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对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数字出版涉及权利人、出版者、技术服务商、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将法律、经济、技术、观念引导等多种保护手段进行有效结合,才能全面提升数字版权保护水平,推动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系国防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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