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发展背景下税基与公共服务错配问题研究

2016-01-25 18:03张佳瑞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期

张佳瑞

摘要: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来税收上的一系列问题,其中税收归属问题在省与省之间也有很大分歧。本文通过实证数据分析和理论探究,对税收收入和公共服务的扭曲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显示,电商和物流的发展打破了交易双方的空间限制,传统属地原则一定程度上导致税收收入与公共服务支出在几个省级行政单位间产生扭曲。针对此问题,本文提出要使税收收入与公共服务相匹配,电商发展的差异带来的区域间经济发展协调问题,可以在转移支付中解决以协调地方政府间税收公平问题,提高总体税收效率。

关键词:税基侵蚀;税收分享;税收公平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0-02

一、引言与文献概览

(一)引言

随着以淘宝为代表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发展,我国网络购物市场近年来迅速扩张,无论其绝对规模还是相对规模均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2015年“双十一”购物促销活动更是达成了单日成交额逾912亿元人民币①的历史新高。

电商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物流成本大幅下降,区域间小额分散的交易频度增加,导致地区间“变相的税基侵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公平性,如何促进税收在地区间的公平分配、改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概览

在任霁晴的电子商务下税基侵蚀问题探究中,电子商务造成的税基侵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规模已经不容小觑,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特征和物流网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不受传统地理区域范围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地区间的贸易成交量。在对地区间税收竞争特征的实证性检验时,西方学者普遍采用考察地区间税负的反应函数,通过检验地区间实际税负的策略行为来观察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具体特征。沈坤荣、付文林在税收竞争、地区博弈及其增长绩效研究中,同样利用空间滞后模型考察了税收竞争博弈的情况,但其根据我国当下的经济形势得出了新的结论:单纯的税率竞争手段已不具有必然优势,相反,公共服务竞争对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正在加大。

本文第二部分通过梳理淘宝平台等电商数据,对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地理分布进行说明;第三部分对公共服务与税收基础错配的状况展开阐释;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我国电商发展状况

(一)电商集聚分布

近年来,我国电商的发展十分迅猛,同时也呈现出规模集聚的特征,这种集聚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自发形成的“淘宝村”,另一种是政府规划的电商产业园区。

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C2C电商平台——淘宝,让许多个体户实现了自主创业,同时也极大地满足了不同区域消费者的多样需求。阿里研究院作为淘宝官方数据发布媒介,能够提供了淘宝店铺实际运营的基本信息,对其2013年以来的数据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淘宝电商呈现出数量上和交易额上“双集聚分布”的特点。

“淘宝村”即指大量网商聚集在某个村落,以淘宝为主要交易平台,以淘宝电商生态系统为依托,形成规模和协同效应的网络商业群聚现象。其基本的判断标准有三:一是交易场所要在农村地区,以行政村为单元;二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每年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三是当地活跃网商数量达到100家以上或占当地家庭户数10%以上。这种集聚的情况最早出现在2009年,2013年就迅速扩展到7省20个村的1.5万家,促进6万人直接就业;到了2014年则呈现出爆炸式增长,10省的211个村注册了7万家以上电商,解决了28万人的就业问题。取得的成就虽然可喜,但这些淘宝村并非在全国范围内均匀分布,而是仅存在于我国三分之一省级行政单位(不含港、澳、台),且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北等六省的聚集规模尤为突出,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淘宝镇”。

图1 “淘宝村”增长趋势

图2 “淘宝村”分布状况

淘宝村的产生大多数属于自然形成,有些地方政府还通过人为设立电商产业园区促进规模集聚的实现。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电子商务园区数量超过510个,明显呈现出区域间分布不均的状态。这些园区主要集中在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山东等五省,数量合计占比超过70%。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文研究的关键在个体户的商业行为导致C2C模式下的税基侵蚀,因此数据统计中并未考虑以B2C为主的京东、苏宁、亚马逊等网络电商。综上可以看出,电商卖家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集聚,地区分布不均衡,而且可以预见这种差距在未来更有可能拉大而非缩小。

(二)买卖双方空间上发生分离

根据《2013年中国城市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观察买家的分布情况同样具有一定的集聚性。

本文选用《报告》“附录2”中的数据作为重要的测算指标,由于表中未直接给出不同城市和地区网商数、消费者数和网络交易额等数据,而是采用“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发展指数(aEDI)”进行测算和衡量,所以需要根据报告中各项定义对数据进行如下处理:

其中rs表示网商指数,rD表示网购指数;ρS表示网商密度,ρD表示网购密度;AS表示网商交易额(售出),AD表示网购交易额(购入);Ni表示当地人口数,k为常数。当时,i地为“净购入地区”;当时,i地为“净售出地区”;当时,i地为“收支平衡地区”。报告中给出的网商密度和网购密度均为标准值,其中网商密度ρS =16.73%,网购密度ρD =63.26%,各城市的网商指数和网购指数也都相应给出。

经过上述对指数进行的调整(),可得到表1,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不同地区的电商买卖结构差异较大,存在货物净流出省市和货物净流入省市,大致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为净售出地区,西北、西南、东北等地区均为净购入地区。买卖双方在空间上发分离的情况在电商尚未大范围普及时亦有发生,其一般特征为大量商品的地区间转移,具有规模性、统一性、定期性的特点,且单次运输金额一般很大。但电商平台和物流行业的发展则促进了单次运输规模小、发货地与收货地零散分布、发货周期不确定的区域间货物交易。(见表1)

三、公共服务与税收的扭曲状况

(一)公共服务提供与税基分离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税收,而电子商务条件下带来的买卖双方空间上的分离,传统的属地原则使得政府在为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未能从中获得该笔消费的税收补偿。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假设消费者居住在甲省,且从甲省取得收入,他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从乙省购买商品,这时乙省商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乙省地方政府可以分享相应的税收,而甲省在这笔交易中没有获得相应的税收分成,却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上述情况在金额总量较小时对于两地政府来说并无大碍,并不需要深入追究,而且如若在贸易过程中能够达到区域间平衡,亦不必过分担心税基侵蚀的问题。

然而参考2013年以来我国电商发展程度的数据,发现我国电商发展并不平衡,个别地区间的差异还很大,上述情境发生得愈来愈频繁,且金额总量规模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造成某些省份形成明显的“顺差”和“逆差”,而这些净流入和净流出的总量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变相的税基侵蚀。

(二)封闭条件与开放条件的税收对比

封闭与开放在国际经济理论中使用较多,这里为了表意简明,借用这两种定义来说明电商和物流发展对省际交易带来的冲击。

封闭条件在这里指不考虑电商和物流的发展状况,即外购的物流运输成本趋于无穷大,消费者的消费只能在省内同类需求商品的替代品,不考虑从外省购入;开放条件则指消费者可以极为便利地从其他省市购入所需消费品,电商和物流条件使得运输成本趋于0,当产品品质外省较优时,消费者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平台从外省购入。

首先考虑封闭条件,由于消费者只能在本地消费,因此相比开放情况下有部分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如图3所示,整体消费量稳定在Q1,价格稳定在PS,当税率为r时,税收收入T1可记为:T1=Q1×PS×r

再考虑开放条件,由于消费者可以跨区域选择消费产品,假设消费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此时消费量将会稳定在Q0,价格稳定在P0,由于消费者倾向于选择价格更低的商品,因此该地无法将图3中A区域的消费量作为税基对其征税,当税率为r时,税收收入T2为:T2=Q0×P0×r

T2显然小于T1,图3中区域A即为该地被“侵蚀的税基”,而区域B和区域C则是由电商和物流发展,导致外地帮助该地区释放的潜在消费需求,也就是潜在的税基,则被外地“变相地侵蚀掉了”。

需要指出的是,假设人口流动性差,即该地消费者仅享受了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那么该地政府在依靠自身税收收入的情况下,将由于税基的相对减少而减少公共服务提供的数量或降低公共服务的质量。而公共服务竞争对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正在加大,如果该地无法在公共服务竞争中取得优势,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其税基的留存能力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结论

国内各地间的“税基侵蚀”是互联网经济和物流行业不断进步的必然结果,同时它也是释放各地区消费潜力、促进全国整体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但互联网经济“覆盖面广”是其显著特点之一,随着其总体规模的不断攀升,如未能及时进行区域间合理调节,将有可能影响区域间税收公平性,全国各地将无一幸免。这种税收基础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错配是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一种掠夺,一旦积累到相当程度,则会导致经济发展不充分的地区陷入“税收收入增长缓慢——公共服务水平下降——税收收入增长继续放缓”的恶性循环。

为预防此类现象发生,在考虑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支付配给时,应当将电商发展的性质、结构和程度纳入考虑因素,增加对东北、西北和西南等“净购入”地区的补贴,改变传统的“属人”或“属地”观念,更加注重公平性原则,使税收基础与公共服务提供相匹配,做到在释放整体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让税收发挥其正向调节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淘宝网官方公告。

参考文献:

[1]阿里研究院.2013年中国城市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R].杭州:阿里研究院,2014.

[2]蔡玉胜.地方政府竞争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D].吉林:吉林大学,2006.

[3]任霁晴.电子商务下税基侵蚀问题探因[J].经济纵横,2014(2):7-10.

[4]盛振中.中国电子商务园区发展报告(2014-2015)[R].杭州:阿里研究院,2015.

[5]沈坤荣,付文林.税收竞争_地区博弈及其增长绩效[J].经济研究,2006(6):16-26.

[6]石婷.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9.

[7]赵国庆.我国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的构建[J].环球税收, 2015(359):102-106.

[8]张曼璐.江苏省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