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制度与老年人财产管理

2016-01-25 21:54赵英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期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

赵英

摘要:随着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老年人除了获得必要的照顾外,其对财产管理也有迫切的需求。透过民事信托制度,可以清楚地将财产分开,由受托人全权负责处理相关财产,为老年人财产管理提供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民事信托;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财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0-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发突出,由此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一是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快速发展。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2亿,到2025年将突破3亿。二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据统计我国每个家庭平均下来只有3.1个人,家庭人口的锐减和人口大幅度的流动,使得“空巢”型的家庭不断增加;三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因此,如何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除了需要人伦孝道的弘扬,更需要为其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在财产管理方面。

一、现行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多家庭里面,养老工作主要是由家庭承担。在以前的老年人保障法中,家庭是赡养老人的基础,家庭赡养与其它社会抚养制度相结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养老制度逐渐受到冲击,一方面,由于失独老人与日俱增,达到数百万人,为家庭养老带来很大程度上压力;另一方面,近些年来出现很多子女侵占老人财产的事例,有的子女甚至为了得到老人的财产,不惜与父母对簿公堂,所以说子女不一定是管理老人财产的最好人选。因此,新修订的老年人保障法对家庭养老这一项进行重新定位,做出相应的修改。它将原法中的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改为“以居家为基础”。与此同时,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综合多方面因素确立了老年人监护制度,新规定虽然体现了对被监护人(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尚存的自由意志与行为能力的重视。为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和财产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可以说是老年人安养照顾制度的一个突破。但是这一制度没有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详细描述,尤其是作为监护人,其监督职责的缺失给作为被监护人的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留下了漏洞。

二、民事信托的内涵与特点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以受托人是否盈利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的功能大致可分为转移财产与管理财产两方面,但功能不仅于此,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对特定财产做特殊的安排,以达成所有人的特定目的。与民事信托相比,监护制度的优势在于:后者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顾,包括身体及财产上的监护,身份行为的代理及财产管理等;而前者则以财产管理为核心,不涉及身体照顾。而民事信托则可以弥补监护制度对受监护人保护的欠缺,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与监护制度相比:

1.民事信托受托人管理财产的能力更强。信托受托人的选任,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及合同自由原则,可以由委托人自由选任,委托人可以针对财产管理的专业性或提供照护的质量等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选择受托人的考虑因素。

2.民事信托受托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信托中的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财产时,依受托人从事职业或社会地位,一般通常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而不论受托人个人具体的能力,因此相较于监护人对执行财产监护仅需与处理自己事务为相同的注意,可知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相较于监护人执行财产监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3.民事信托受托人受到的监督更严格。以信托制度提供受益人的养老照顾,委托人除依信托法的规定行使监督的权利外,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可依信托文件或请求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信托受托人所受的监督大于监护人,信托制度较监护制度更能贯彻对于老年人养老照护需求的保障。

三、发挥民事信托在老年人财产管理中的优势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许多老人积累了一些财务,例如房产之类,这些老人看似富有,但却不懂得如何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对老年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成为了客观需求。同时,目前大多数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和财产管理都是以子女及其他亲友为主的家庭照顾为主,而大量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失独”老人的存在,因此,作为财产管理制度之一的信托有了客观存在的基础。信托制度中存在着以监护型信托保障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财产免于灭失并提供其生活所需的传统,泛称为监护型的信托,其中以教养信托最切合老年人财产信托的目的。教养信托是一种以满足受益人生活所需为信托目的所设立的信托,该信托的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收益用于受益人的日常生活开销。

教养信托与非以教养为目的的一般民事信托,区分的重点在于教养信托人并非定期、定额或依获利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而是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支付受益人现实生活上确实发生的生活费用的支出。就老年人财产信托制度而言,以教养信托的方式设立老年人财产信托,相较非以教养为目的的一般民事信托,可以更有效的落实老年人生活照护的目的,并进一步的预防老年人自已管理使用受托人所交付信托利益的风险;相对地,受托人虽然未必需要直接提供老年人生活照顾的服务,但可能必须进一步承担合理运用信托利益使老年人得到妥善照顾的工作,也就是受托人除了管理信托财产之外,有可能还要兼及运用信托财产的利益,而相较于非以教养为目的的一般民事信托受托人负担更大的责任。

目前,老年人生活照顾及财产管理仍以赡养及监护等为主。但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传统的养老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制度安排上,需要给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具弹性的选择。而民事信托制度对老年人尤其是对那些失能失智无法自己进行财产管理的老年人来说,无疑为其提供了财产管理与生活保障的另一选择。

参考文献:

[1]于建伟.在老龄化背景下完善养老法律制度[J].法制日报,2012年7月8日.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4]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0:40.

作者简介:赵 英(1979-),男,河北邢台人,特华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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