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四W”分析模式的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研究

2016-01-26 06:39蔡翮飞

基于“四W”分析模式的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研究

蔡翮飞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江苏南京210038)

摘要:残疾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特殊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制度安排,教育支持指国家、社会对弱势群体在接受教育上提供的帮助和扶持。基于“四W”分析模式,本研究从“教育支持的对象”、“教育支持的项目”、“教育支持的方式”和“教育支持的资金筹集”四个方面,对我国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进行分析。

关键词:“四W”;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

一、引言

教育支持作为社会支持的一个方面,指国家、社会对弱势群体在接受教育上提供的帮助和扶持。[1]残疾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特殊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障,教育家和社会人士的努力,社会各阶层的财力支持,社会观念的容纳,先进辅助技术的完善等,使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支持服务居世界领先地位。英国教育部于2011年3月9日向全国发布绿皮书,对特殊教育支持服务体系进行30年来的最大改革。其中,“提高儿童青少年的生活品质”的目标包括:特殊教育对象获得从出生至25岁的支持服务。我国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应努力完善我国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

对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研究主要借鉴Neil Gilbert和Paul Terrell对“社会福利政策”进行分析的框架(决定提供什么,为谁提供,如何提供,如何筹集资金)。[2]基于此,笔者从“教育支持的对象”、“教育支持的项目”、“教育支持的方式”和“教育支持的资金筹集”四个方面,对我国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进行研究。(图1所示)

图1:“四W”模式

二、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的对象(Who)

(一)残障大学生

1812年,美国成立贝尔弟摩盲人学院,[3]服务于有特殊需要的学生。1864年美国建成世界第一所聋人大学加劳德特大学[3](主要接收文科学生),该大学已设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面向全世界招收听障学生。1967年,美国聋人工学院(主要接收理科学生)迁入罗切斯特理工学院,并于次年开始招生。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起步较晚,1987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成立,开创了我国视障、听障和肢体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先河。同年,北京大学首次招收肢体残疾学生21名。2002年,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开始招收听障学生。根据中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多是听障、视障或肢体残疾的学生。而我国残疾人的分类除了上述三类,还有言语障碍、智力障碍、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等。当然,智力障碍的学生因为智能上的局限很难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其他残疾的学生(如:自闭症、学习障碍、精神残疾等)要进入高等学校需要更多的支持与服务,只是依靠高等学校的支持系统无法实现。

(二)残障大学生的家庭。

残障大学生往往缺乏正常的社会认知和社会交往,以及容易形成消极的个性心理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的支持、家庭的物质支持和家庭环境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残障大学生的家庭提供教育支持,是为了强化父亲、母亲对残障大学生的教育责任和义务,提高他们在家庭中对残障大学生进行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从国家层面来看,一方面,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帮助父亲、母亲缓解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冲突,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工作、生活并对残障大学生提供积极的教育行为;另一方面,政府需建设残障大学生的家庭支持系统,包括:开设支持家庭教育的行政机构、科研机构,开设相关支持的互联网站,甚至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如:日本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2006年),明确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4]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社会和个人对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

三、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的项目(What)

在我国,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3%,[5]而美国在2000年残障学生进入大学的入学率已达到17%,加快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

构建完善的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项目势在必行。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的项目有很多,有直接的经济支持,如:减免学费、助学金及补助金、奖学金等;有间接的经济支持,如:教育券、勤工俭学等;同时,社会对残障大学生所表现出积极的接纳态度、接纳行为也是一种教育支持。本研究选择以下项目作为探讨。

(一)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也颁布实施。但是,这两项规定残疾人教育发展总方针的重点是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高等特殊教育并未作为法律条款列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条款,但是对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保护条款仅有四条,保护内容也仅限于规定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因此,国家应加强残疾人高等教育方面的立法,对残障学生给予政策方面的倾斜,保障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及他们在校的学习和生活。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应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保障残障大学生群体教育权利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特殊教育法》和《残疾人高等教育法》等专项法律也应适时出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支持体系的同时,要注意加强监管,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特别是要注意增强残障大学生及其家庭的维权意识。

(二)多元化的支持服务机构

多元化支持服务机构的建设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宏观层面的支持服务机构。从国家到地方成立各层次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中心或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中心,从而支持残疾人高等教育。此类机构可以是针对某一残障类型的资源中心,也可以是心理中心,或是特殊教育教师组织等。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中心或资源中心通过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发挥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在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系统中发挥核心作用。另一方面是基层的支持服务机构。高等学校通过成立残障大学生的学习辅导中心、心理咨询中心和就业指导中心,形成完善的支持体系,对残障大学生群体提供专项服务和支持。学习辅导中心提供:学业的辅导和辅助技术,借助技术支持上网学习并查阅资料,发现学业问题,专业教师提供个别化的辅导和帮助等。心理咨询中心提供:建立心理档案,心理咨询、辅导及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个性化服务,家庭和学校联合关注等。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开放信息化就业服务平台,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依托和发挥各类社会团体的优势,创建就业实习基地,定期举办专场就业洽谈会等。

(三)补偿性教育券

美国社会学家詹克斯提出了“补偿性教育券”模型,即“排富性”的教育券模型。[6]同样,这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改革以及关注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予以有益的启示——对残障大学生实施“教育券制度”。残障大学生教育券制度的实施方式:教育券以非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残障学生及其家庭手中,并且只能用于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充抵相关费用。这样做,第一,残障学生及其家庭拥有一定的选择权;第二,教育券必须是在高等学校接收残障学生后才能兑现,保障了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三,国家财政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支持实现了效益最大化。

(四)教学技术支持

教学技术支持由教学技术设备和教学技术服务两部分组成。教学技术设备主要是指符合残障大学生学习和生活需要的无障碍设施。如:为听障大学生提供C-Print(集笔记记录和实时字幕于一体的教学软件)服务;为视障大学生建立盲文阅览室和盲技能训练室;对于上肢残疾的大学生使用操作电脑的辅助器具和自动翻书机。而教学技术服务主要是通过教师培训和辅助技术人员的培训来实现。教师培训是指普通高等教育教师和高等特殊教育教师均掌握融合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全面地为残障大学生提供支持与服务。通过设立辅助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加强专业辅助技术人员的培训,如: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手语翻译员、青年志愿者等。

(五)绿色服务计划

绿色服务计划,是针对残障大学生群体实施的特殊服务计划,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为宗旨。残障大学生除了有与一般大学生群体类似的共性需求外,还有自身群体所需要的特殊需求。如: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对残障大学生积极的接纳态度和接纳行为”的服务计划,制定“残障大学生各类实训室建设和使用”的服务计划,制定“发展残障大学生的应用性能力”的服务计划,制定“推行残障大学生导学制度”的服务计划等。绿色服务计划虽然不是直接的经济支持,但是也需要大量经费来支撑。

(六)精神和情感支持

“中国梦”是残障大学生强大的精神力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信念支持下,残障大学生盼望未来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等。为支持残障大学生接受教育,政府应提倡精神关怀和鼓励。如:对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障学生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同时,政府应注重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残障大学生、鼓励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风尚。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推动出台和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接收残疾人就学的鼓励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四、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的方式(How to Deliver)

教育支持的方式即为残障大学生提供教育支持的策略,也就是说,应采取何种方式将支持的项目输送给有需要的残障大学生及其家庭。

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的经费分担方式为:(1)政府为残障大学生提供足够的教育支持,应作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因此,政府应承担对残障大学生进行教育支持的主要经费。中央政府以项目的方式拨专款对全国残障大学生的教育进行补助,如:残疾人高等教育补助金。省级、地方政府负责本省或本地区高等教育经费的公平与平衡,对残疾人高等教育进行经费补偿;(2)依据成本分担原则,残障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需支付学费。高等学校通过向残障大学生收取相当费用作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3)依据补偿原则,建立完善的经济资助政策,为有需要的残障大学生提供不同形式的经济资助,如:残障大学生国家奖学金、残障大学生国家助学金、残障大学生专项贷学金、残障大学生专项教育券等。

政府在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同时,应鼓励和支持民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鼓励个人、企业、慈善团体捐资、助资、集资办学,努力拓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渠道和办学形式。政府也可以效仿美国的“特许学校”制度,将公立的特殊教育学院承包转让给民营的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经营和管理,并通过代理机构将经费拨付给特殊教育学院。政府应对此类特殊教育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残障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建立的多种办学形式,一方面使得残障学生及其家庭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也能够促使这些高等学校不断地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针对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项目,应当建立具体的、可量化的、可操作的目标,避免目标执行过程中不断地出现重新的理解与再表达。因为建构者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对抽象目标做出不同的解读与新的构建。同时,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项目中补贴支付的方式,建议“直接补贴到残障大学生及其家庭”和“补贴到高等学校”两种方式共同实施。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方式的实施也应注重效率,即考虑教育投入的收益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包括:教育支持项目组织的内部监督系统,通过媒体将各种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并不断更新,普通民众的评价、专家的调研和学者的评估等。

五、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的资金筹集(How to Fund)

对残障大学生直接的经济支持、间接的经济支持等都需要资金作为支撑,同时,对残障大学生精神和情感的支持、提供权利和机会等,也间接地需要大量的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是解决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困难的主要思路。

(一)政府的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我国教育的财政投入应占国内GDP的4%,[7]这一目标虽然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但是从最近十几年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在2%至3%之间徘徊。同时,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还未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在高等学校经费投入上没有倾斜,每年生均经费不到1万元,远未达到美国聋人大学每年生均5万美元的经费投入标准。[8]由此可见,加大政府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投入是当务之急。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靠税收,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5%左右。为了使残障大学生教育支持的资金来源实现制度化,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税种;(2)征收教育税,并确定其中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比例;(3)如不征收教育税,确定其他税收(或费用)收入(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比例。

(二)社会力量的介入

社会力量的介入应包含两个方面:民间捐赠和民营投资。通过民间捐赠,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筹集资金。对于实施捐赠的个人、企业、慈善团体,政府应建立宽容、具有激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减免的力度和实施范围。同时,在现阶段,我国社会资金充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甚至海外华人拥有大量闲置资金,仅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我国居民储蓄5万多亿的10%准备用于教育,但是他们对于投资教育缺乏信心,更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多种筹集残疾人高等教育资金的渠道能否在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环境存在,与政府相应的政策息息相关。

(三)教育彩票

1984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彩票法》,其中规定,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分别获得4.22%和2.42%的彩票收入。我国也可以通过金融渠道,发行教育彩票,为包括残疾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种教育项目筹集资金。通过教育彩票筹集到的资金,应当限于资助各种教育支持项目(包括残障大学生的教育支持),而不能用于购置房地产、兴建土木工程等其他非教育支持项目。

(四)个人承担

1986年美国比较高等教育财政专家布鲁斯约翰·斯通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9]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已经成为各国高等学校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残疾人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特点,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市场经济原则。因此,残障大学生及其家庭需支付相当费用,与此同时,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资助体系与之相配套。

参考文献:

[1]余秀兰.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2]Neil Gilbert,Paul Terrell.社会福利政策导论[M].黄晨熹等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3]鲁毅光.美国聋人高等教育支持与服务体系[J].长春大学学报, 2013,(11):1490-1492.

[4]和建花.法国、美国和日本家庭教育支持政策考察[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2):100-106.

[5]杨娟.残疾人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10,(4):36-40.

[6]梁德友.论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以进城农民工为例[J].理论月刊,2011,(10):164-168.

[7]任雅洁.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商业时代,2011,(6):118-119.

[8]马宇.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及其启示[J].现代特殊教育,2012,(6):60-62.

[9]闫继忠.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及其限度——基于公平的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