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宏观思考

2016-01-30 00:11程义栋
北极光 2016年10期
关键词:出庭证人庭审

文/程义栋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宏观思考

文/程义栋

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人们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民事纠纷所建立的一种解决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自其建立以来就不断的进行改革和修改,直至到现阶段,民事诉讼制度虽然经过了多次调整,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不合理之处,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设想,以供立法部门进行借鉴。

民事诉讼;诉讼制度;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侧重案卷材料忽视庭审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提出,法院在进行庭审之前,必须对诉讼人提出的诉讼材料进行认真的审视和调查取证。这就导致法官在进行法院的公开庭审之前,对于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材料收集、分析和判断,这样在法院庭审中往往会加入自己的观点。一般情况下法官在日常的法院审判中,往往会倾向于自己对诉讼材料去进行调查和取证,而不是通过诉讼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辨认作为审判的依据。由于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法官自行的进行诉讼材料的核查,会导致带有自己主观的观点去进行庭审,最终导致庭审大多流于形式。

(二)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存在过多的干预

在正常的庭审过程中,审判的程序往往都是法官在对诉讼资料进行庭审前的资料调查后,来逐步的制定此次庭审的程序,依据调查材料对当事人进行有目的的询问,然后将法官在庭前核实后的调查资料作为重要的证据,要求当事人去进行证据的举例并提供相应的证词证人,出来作证的证人也是经由法官认定后具备作证的资格后进行问题的询问。在庭审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都是根据法官提出的诉讼证据,然后对这些内容进行意见的表述,法官在庭审之中过多的干预,导致当事人无法完整的进行表述。

(三)缺乏完善的证据规则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规则缺乏一定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法院在进行诉讼材料的调查取证中,存在调查的范围过广,调查的期限过长,调查的效率偏低,而且法官在进行调查中无法做到对假证和伪证的有效防范,因此,应该逐步的完善证据规则,建立起证据的采纳、证据的排斥异己证据的推定,进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宏观思考

(一)完善庭前准备的程序

首先,在庭审准备阶段,法官应该明确,当事人才是整个庭审的主体,避免出现双方主体地位的调换现象。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阶段,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比如,法官作为庭前会议的主持人,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同其律师、证人同时参加,庭前会议主要是针对诉讼双方进行诉讼材料的交换,这样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此次诉讼中的争执点,进而围绕诉讼中的争执点进行相关材料的调查和收集。其次,为了很好的维护法院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如果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进行材料和证据的提供,由诉讼当事人的律师提出申请后,法官才可以依照自己的职权去协助当事人进行相关材料的调查和取证。最后,针对当事人自身存在一些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导致影响到最终庭审的正常进行,法官可以使用自己的阐释权,协助当事人进行相关事项的描述和解释,确保庭审举证活动可以正常有序的进行。此外,法院在庭审前进行相关诉讼材料的调查的规定,存在很大的不科学性,因此可以考虑删除此条规定,要求诉讼当事人去自主的进行诉讼材料的举证,其主要目的就是避免法官因为庭审前的材料准备,对取证的材料产生自己主观的看法,确保庭审阶段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首先,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一般情况下,证人如果不参加法院作证的话,会直接的影响到最终审判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法院审判的公开和公平原则,因此,应该逐步的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证人去参与庭审作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建立伪证的惩罚制度。做伪证的情况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会经常性的出现,而且有时候大多是由于证人自身的主观性想法导致,这就影响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也导致了司法审判的不公正,因此,应该建立伪证的惩罚制度,针对那些证人伪造的证词,根据其带来的严重程度,损害的当事人利益的大小,以及伪证当事人的恶劣性质去进行惩罚力度的确定。严格上来讲,针对伪证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确保司法审判的神圣性和公平公正性,同时也到达一定的警示作用。最后,证人宣誓制度的建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对证人进行询问之前,要告知证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缺乏证人的宣誓制度,导致证人的责任心不强,这也就难以确保证人提供证词的有效性,因此,应该建立起宣誓制度,证人在进行作证前进行宣誓,许诺自己要如实进行作证以及自己做伪证将要面临的法律惩罚等内容。此外,还应该建立起对证人保障制度。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具有出席作证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制定出相应的保障制度,导致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比如,证人因出庭作证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需要得到及时的补偿,否则会极大的影响到证人的出庭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笔者看来,证人出庭保障制度主要指因为出庭而导致自身的经济受损,对证人进行弥补,包括一些食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费用,这样才能祛除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了不断的调整和改进,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民事矛盾的不断新增,会带来一些新的民事问题,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要做到与时俱进,去不断的修改。通过文章的论述可以看出,法官过于庭审存在过多的干预,在庭审前进行诉讼资料的调查,往往会导致自身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性。此外,缺乏相应的证人作证制度,有的当事人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选择不愿去出席庭审作证或者带着一定的目的做伪证。因此,应该完善证人的出庭制度。明确规定证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循法院的召唤,进行现场的作证。针对民事诉讼中做伪证的情况进行严厉的惩罚。证人由于出席法院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法院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1]相庆梅.交错语境中的成长——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理论探索.2012(05)

[2]何平.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3]包冰锋.论近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及其对后世的影响[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03)

(作者单位:山西晋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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