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研究

2016-01-31 11:57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担保法上位法新法

王 蓉

(300381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

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研究

王 蓉

(300381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

物权法和担保法之所以产生使用时间效力的冲突,是因为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产生,但是原来的担保法仍在使用,这必然会使物权法和担保法产生冲突。物权法和担保法在使用的过程中,因为时间效力的原因,在实际案件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只有解决了这些物权法和担保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才能妥善解决实际案例。

物权法;担保法;时间效力

物权法和担保法在很多方面有重叠之处,但他们也有很多不同之处。物权法和担保法在产生冲突的时候,到底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还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一直是学者们产生争议之处。那么我们到底该根据那一条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通过我们严密的分析论证来得出结论。

一、当两法规定不一致是,该如何处理

(一)“新法优于旧法”的根据

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产生,由此可见,物权法是相对于担保法来说的新法。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比担保法更加完善,也更加细致。物权法也针对了担保法在某些不完善的方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在物权法和担保法在相关问题上产生分歧了之后到底该如何解决,物权法里也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在产生冲突的时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新法优于旧法”的这一原则是在两法同为同位法的基础上的,也是因为这一前提,就有了下面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争议。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根据

尽管物权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说明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学术界还是有很多学者不赞同这种看法。他们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说法,他们认为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关系根本就不符合两法同为同位法的前提,然而他们认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更加合适。物权法是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颁布的基本法律,担保法则是一般法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而并不是同位法。之前所提到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适用于同位法,所以他们认为物权法和担保法在产生冲突时,应该适用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三)分别论证、得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结论

上面我们分别分析了“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的事实根据。两种说法看似都不误道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分析运用两种不同的原则,到底是哪一部法律优于哪一部法律。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观点是比较了颁布两项法律的立法机关的法律效力而恒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是基于两项法律不是同位法。但是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颁布法律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颁布的法律。不管是那一个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都具有相同相等的法律效应。因此这样的比较的话根本就是不成立的。

从立法机关的颁布法律的法律效力来看,我们很难认证物权法和担保法在产生冲突时,使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原则的正确性,我们只能从其他方面入手,从其他角度来分析这一原则,从而我们发现宪法中有切实可靠,可以证明这一原则的规定。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只有两种类别,即一般法和基本法,同时规定了基本法高于一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即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不同的立法机关所制定、修改的法律是有区别的,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修改的法律,而一般法则是指有除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修改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修改的法律就是一般法。那么我们对应着来看,物权法属于基本法的范畴,因为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担保法属于一般法的范畴,它则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那么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基本法属于上位法,一般法则是下位法,由此可见物权法优于下位法。

那么,我们在回头来看“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假设物权法和担保法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之说,都是同位法。那么,物权法于担保法相比较来说是新法。同时根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综上,物权法是优于担保法的。

无论我们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物权法属于上位法,那么它是优于担保法的,还是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律来说是新法,那么它也是优于担保法的。综上所述,当物权法和担保法内容产生分歧时,都应该优先适用物权法来解决实际案例。

二、当两法规定相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上文所提到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只针对于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产生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读者们会认为,当物权法和担保法内容相一致的时候,两部法律均适用。

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当担保法和物权法都适用于同一实际案例是,无论怎样,都应该首选物权法。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来说属于一般法律的规定,然而担保法是相对于物权法来说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在使用的时候特殊考虑,应当用在特殊之处。所以,在考虑选用那一规定时,无论是适用于“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都首先应当考虑使用物权法来考虑此项实际案例,当物权法不适用时,再考虑担保法。所以当两项法律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时候,依然是优先适用物权法来解决实际案例。

三、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物权法和担保法在相关规定产生冲突和不产生冲突时,到底应该遵循哪一部法律。最后不管从哪个方面、哪个角度,都得出物权法优于担保法的结论。这个问题的争议本就是两法时间效力的争议,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可以在解决实际案例中更加快速、简便的找出相应条例解决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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