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中的恶意调解研究

2016-01-31 11:57朱杰贤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调解书案外人人民检察院

朱杰贤

(223400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淮安)

虚假诉讼中的恶意调解研究

朱杰贤

(223400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淮安)

虚假诉讼越来越成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关注的问题,虚假诉讼损害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权威,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作为虚假诉讼中典型手段的恶意调解制度进行研究,探索规制手段方法,预防现实中类似现象的反复出现。

恶意调解;虚假诉讼;合理规制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正当的理由和根据,而采用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并参加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达到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目的的违法行为。

在部分案件中,提起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假意接受法院的调解,骗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各地法院均一味追求案件的审结率,广大法官热衷于通过调解处理在手案件,虚假诉讼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履行都很容易,相当部分的虚假诉讼案件均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甚至有人认为“调解已经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这种情况下,对虚假诉讼进行研究,避免类似现象的反复出现显得尤为必要。

一、恶意调解的概念以及特征

在庭审活动中,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也是法院行使自身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我们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调解时主观上使善意还是恶意将调解区分为善意调解和恶意调解。根据仅有一方当事人实施恶意调解行为还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恶意调解行为,我们可以将恶意调解行为区分为一方恶意调解行为以及双方恶意调解行为。恶意调解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侵犯

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的作用方式,民事诉讼法理主要有两种基本观点,民事裁判的实体法说和诉讼法说。根据实体法说,民事生效裁判具有直接变动或者间接变动实体法理关系的效果。诉讼法说则认为民事生效裁判只是对实体法理关系的确认,原则上不具有变动实体法律关系的效果,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诉讼法说。在恶意调解的虚假诉讼给一方当事人带来了非法利益,同时却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双方当事人编造不存在的争议

在恶意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为了骗取法院的调解书,编造不存在的争议,人为的设计出一场纠纷。在恶意调解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在开庭前做足了准备,在庭审中先装作双方有争执,后来曲意奉承装作愿意让步接收调解的样子,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往往故意装作不情愿让步,最后不情不愿的做出自己好像牺牲利益的无辜样子,接收法院的最终调解协议。

(三)调解活动一般都很顺利

正常案件的调解活动,双方当事人由于关注自身利益,调解过程中,往往反复争执,不轻易做出让步,调解协议不容易达成。在恶意调解的虚假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普遍在做出一番假意的争执后,就立即愿意进行让步,调解活动一般都比较顺利,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反复争吵的现象。

二、恶意调解虚假诉讼发生的原因

(一)当事人诚信意识不强

恶意调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到司法机关进行虚假诉讼,提起虚假诉讼并致使法院进行调解的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是起因。双方当事人的道德诚信缺失是恶意调解虚假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进行恶意调解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低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可能是虚构事实调解,人民法院一般只是仅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会对当事人进行制裁,即使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得逞后发现虚假诉讼也只是对当事人采取罚款,很少追究当事人的形式责任,当事人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很低。

(三)司法机关对结案率的过度追求

我国法院系统一直注重调解结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调解优先的民事司法政策,甚至有些地方的法院将调解率的高低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难免有部分法官不重视对案件实体事实的审查,被虚假诉讼当事人蒙蔽,对案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结案。

三、恶意调解虚假诉讼制度的解决手段

(一)加强法官警惕意识

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条件下,法官发现虚假诉讼确实有不少客观困难,因为无论是民事诉讼所实行的指导原则还是所使用的证据规则都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也有权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进行处置,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但是法官毕竟在调解过程中直面案件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资料进行审查,提高法官的警惕意识可以有效防止部分虚假诉讼案件通过恶意调解结案。

(二)案外人对侵犯自身权利的恶意调解案件向法院申请再审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解决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肩负监督法院民事行政司法活动,案外人发现自身的权益受到提起恶意调解虚假诉讼当事人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提起申诉。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收到群众申诉后,可以通关调阅法院审判卷宗或者调解材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是恶意调解虚假诉讼的,可以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切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四)立法机关可以设计撤销之诉

针对现实中虚假诉讼泛滥,案外人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来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增加确立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在立法层面上保障案外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并且可以明确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撤销之诉,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可以及时进行监督。

四、结语

在我国目前虚假诉讼案件呈现越来越多的情形下,对恶意调解虚假诉讼如何进行规制,切实保护案外人的权益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学理论界急待解决的问题。

[1]任重.《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2]李文革.《虚假诉讼的裁判方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0期.

[3]柴春元,刘金林.《规制恶意民事诉讼,净化私权行使空间》.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期.

[4]李浩.《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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