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问题和对策

2016-01-31 11:57吕小雄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矫正检察检察机关

吕小雄

(36100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厦门)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问题和对策

吕小雄

(36100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厦门)

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具有监禁刑无法比拟的优势,更有利于改造、教育服刑人员,维护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尚不成熟,社区矫正监督制度更是处于摸索阶段。本文在分析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从而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者;中立

社区矫正属于新型刑罚执行活动,是非监禁刑行刑方式,针对的犯罪主体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通过社区矫正的刑罚方式,达到改造、教育这些人的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针对其各个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起到督促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有效地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推动社区矫正良性发展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不够具体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监督的权力,但并没有对相应的监督制度做出具体说明。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中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活动中存在九种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活动中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可以说,现行法律文件关于社区矫正具体监督活动的内容规定的较为笼统,大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导致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时经常遇到操作难的问题,而且容易出现各地检察机关监督方式不统一的情形。法律制度不完善将会严重阻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一方面,将增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难以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不能及时对侵害服刑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不明确

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然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检察机关职责定位模糊的情况。尤其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检察机关本应为监督者,然而实际上其往往充当了参与者的身份。200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大试点通知》)第三部分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明显将检察机关置于社区矫正参与者而非监督者的地位,与《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扩大试点通知》尚且如此,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职责定位不明确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成为常态。检察机关难以保证其中立地位。监督者监督自己的工作,其效果不免大打折扣,极易产生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监督的局面,也容易使公众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产生质疑,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三)检察监督方式单一

虽然我国《宪法》和《刑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只是抽象性地赋予了其监督地位,未对具体监督的方式做出规定,只能采取制定下位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规定。然而,《办法》、《规则》、《扩大试点通知》等法律规范中仅涉及到提出口头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这三种检察监督方式。其中检察建议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执法部门不认可制发检察建议书,对建议书不置可否的情形。另外,虽然违法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救济途径,即发生执法部门收到违法通知书后仍不予纠错的情形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方式过于柔和,难以发挥预期的效果。

另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仅包括事后监督,不包括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前的事前监督,容易使监督发生滞后,无法开展预防工作,从而使监督工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四)检察监督保障机制不到位

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主体为基层检察院,但实践中,由于机构编制及人员问题,基层检察院往往无独立部门负责该工作,该工作往往挂靠在公诉部门或者司法改革后的刑事执行部门,负责的人员通常仅一人,且该人还需承担相应科室的其他任务。因此,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完善途径

(一)完善法律制度

现阶段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操作难的问题。因此,制定专门规范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法律,使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时有法可依,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颁布《社区矫正法》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总结社区矫正监督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制定《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办法》,对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各地检察机关按照统一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只有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定位,才能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情形。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地位只能是监督者,而不是执法者或者服务者。因此,有必要对《扩大试点通知》的内容予以修改,明确检察机关无需“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仅需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从而保证检察机关的中立监督者的地位。

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应当涉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而不单单只包括事后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把监督范围扩展至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并做好预防工作。不过,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监督内容和方式与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差异,检察机关需要准确定位自己的位置,防止越权现象的发生。

(三)丰富检察监督的方式

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方式过于单一,而且监督方式比较柔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预期效果。丰富检察监督的方式,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震慑力,减少社区矫正活动中出现的渎职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方面,完善纠正违法机制。第一,在被监督部门尚未纠正违法行为之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能宣告结束。被监督部门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或违法通知书后,对建议书或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申请。若检察机关驳回异议申请,则被监督部门有权利向作出建议书或通知书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第二,若被监督部门对检查建议书或违法通知书不置可否,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向被监督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或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建立社区矫正流程卡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和参与社区矫正的其他机关合作,建立流程卡制度,将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纳入一体化管理,避免出现“漏管”后各个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也可以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方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最新动态。

(四)完善检察监督保障机制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均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部门,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吸收、借鉴。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或者建立一支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队伍,部门或者队伍至少要保证两名专门从事该工作的检察人员,确保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定期对检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确保检察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并设立检察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三、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机关出现渎职、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然而,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只有对社区矫正监督制度加以完善,提高监督效率,才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消除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

[1]杨立军,刘剑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桑爱英.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3]陈平.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5期.

[4]王岩,沈群慧,刘勇.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现状分析——以江苏沛县为例[J].中国司法,2013年第10期.

[5]黄治文,彭德贵.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思考[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6]鲍春红.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J].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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