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的权利属性和义务属性的结合

2016-01-31 15:38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宪法义务劳动者

胡 暘

(430079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浅论劳动的权利属性和义务属性的结合

胡 暘

(430079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一方面国家将劳动权归于宪法性权利,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同时,将其作为一项道德性义务,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

劳动权;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款从宪法层面上确定了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直接规定了劳动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性质——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两重性。

一、劳动的权利属性

劳动权,英文为right to work。广义上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宣示的权利,狭义的劳动权仅指宪法规定的有关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我国立法一直讲劳动权视为公民基本的权利,自 1949 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

劳动权的内容是工作,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体系,包括工作权、休息权、报酬权、职业培训权等。在此体系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结合,发挥该权利体系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工作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工作,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劳动者,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的义务属性

正如我国宪法提及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关于劳动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都很少有争议,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劳动权利自由。而关于劳动是一项义务,则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1.劳动如何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于为什么劳动是一项义务,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1)“个体尊严说”。学者肖泽晟认为,“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来看,之所以将劳动和受教育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因为两者对于确保自己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劳动给予公民改善自己生活条件的机会,人们有望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处境;而通过教育,可以增强自己改善自己生活环境和条件的能力以及增加相应的机会。”

(2)“保障共同体发展的义务说”。学者李琦将劳动和受教育定位为“保障共同体发展的义务”的原因在于:“劳动不再单纯是公民个人谋生的手段,同时它也是为国家和社会积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本形式。国家和社会通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是以人的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前提,而人的文化素质又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来形成的。”

笔者认为两种学说都有道理,但将二者理论结合起来则更有说服力。一来,劳动能够发挥人的价值,对劳动者个体是个发挥人生价值的过程,而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劳动是创造社会价值和财富,没有劳动,社会和国家会停滞不前,生产力也得不到发展,因此,规定每个公民强制性劳动既可以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从而促进他们的价值发挥,同时还可以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和国家的进步,因此将劳动规定为宪法性义务。二来,劳动是一项个体性、自益性极强的活动,同时劳动和受教育也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极强的活动,公民极有可能因为自身的意愿而放弃劳动,导致社会生产力低下、国家发展缓慢甚至倒退,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义务,以确保大部分社会成员进行劳动,创造财富和价值。

2.劳动义务为道德性义务还是法定性义务

关于宪法中关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属性定位也有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定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其中持“法定义务说”的学者认为,劳动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根植于其尚未成为人们谋生手段的现实中,也无法切断与社会主义具有的反对剥削属性的滋润关系。持“道义义务说”的学者认为,法定义务说对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责任感,动员公民从事劳动生产提高产量,提高生活水平大有益处,且在道义上自有其价值和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在一概而论,如果加以时间节点的研究就会发现其中的弊端。具体到我国,公民的劳动义务是对其劳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是一种内在的、逻辑上的限制,亦即如果公民自己没有劳动的意愿,国家也就没有保障其劳动权的必要,否则构成国家强制公民劳动。

在当今的环境下,1982 年宪法中修改后的劳动作为一种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背后还隐含着道德的指导意义,所以也可以将八二宪法中的法定劳动义务划归到道德义务的要义行列中。区别以就业作为分界,就业之前为道德义务,在就业之后,劳动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

三、小结

劳动权的属性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所在,作为一个既有权利属性和义务属性的宪法性权利,它表明了国家对保障和督促公民劳动的重视。但就我国现在情况来看,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状况不容乐观,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国家应当加强对宪法中劳动权的贯彻和保护,解决劳动权恶化的现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得到彻底落实。

[1]秦国荣.《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2]赵正群.《劳动与受教育是公民不可放弃的权利—对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法理学读解》,1991年,第3期

[3]吕郁昕.《论我国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法制与社会》,2015年7月下

[4]郑贤君,韩冬冬.《论宪法上的劳动权》,《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胡暘(1995~),男,汉族,安徽铜陵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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