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文彪
“老赖”禁当公务员人大代表早该实行
□ 魏文彪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9月26日《京华时报》)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方面,对公务员有着比对一般民众更高的要求。公务员失信,违反法律要求,损害公务员形象,容易对社会发挥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公民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意识获得更大的提升。
作为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更应当带头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对公民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发挥引领作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失信,损害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形象,还可能会对社会发挥恶劣的示范效应。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而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失信损害群众的利益,这样的人显然难以履行好为民众利益代言的职责。
所以,相关意见在再次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方面限制措施的同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理所应当、极有必要。且有利于通过更为有力地令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更为切实有效地减少失信行为发生。
而在现实当中,依然存在部分公务员出现失信行为,但有关方面却以系其个人行为为由,不对其予以惩处的现象。有些人大代表即便出现失信行为,其人大代表身份却能一直“岿然不动”。显然,出台有关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规定后,还需严格执行、落实,相关规定才能真正发挥其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效用,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诚信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