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016-01-31 20:33才建军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1期
关键词:谢某招商银行利息

□才建军 彭 庆

违反合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才建军 彭 庆

2013年1月7日,谢某因购房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1760000元的贷款,并于同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从2013年1月7日到2023年1月7日,贷款利率为7.20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按月还本,等额本息;关于担保部分,约定由南昌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谢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贷款提供阶段性的担保,担保期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上述事宜完毕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按照双方约定将176万元的贷款转入谢某指定的账户上,即南昌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现由于谢某已从2014年9月起连续四个月未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的贷款期限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558287.70元及所欠利息38428.60元(暂算至2014年12月23日,2014年12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红谷滩新区绿茵路×××号联发广场写字楼-××××室房产的折价、变价、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5.因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如期、足额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赔偿相关律师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用以担保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设立,原告在其未实现的债权范围内就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558287.70元及其利息(利息含罚息、复息,截止2015年9月24日的利息为132021.90元,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58287.7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若被告谢某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登记为被告谢某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号联发广场写字楼-××××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点评】

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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