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6-01-31 20:4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0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权益

龙 冀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龙 冀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类型消费模式层出不穷,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退货制度即“后悔权”制度尚属初出茅庐阶段,远未成熟,不能很好应对当前网络购物中频繁出现的退换货问题。本文首先介绍网络购物的概念及其特点,其次分析目前网络购物中存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到位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后悔权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经济新常态模式下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大助推器,如何利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之间的良好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特点

目前学界对于网络购物并无统一认可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也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购物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来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贸易活动。①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购物是指交易当事人通过以因特网为主的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各种交易活动,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签署、电子支付和服务送达三个阶段②。

综上所述,我认为网络购物是指消费者通过相关的购物平台了解商品信息后,确定购买意向从而通过互联网这一虚拟载体向经营者发出购物订单,通过消费者在购物平台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经营者在收到付款后以快递形式将所购商品寄送给消费者的过程。

二、后悔权的特点分析

对于后悔权的法律分析,我认为后悔权归根到底是一种合同解除权,其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依照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实质是形成权。后悔权的设立让消费者摆脱合同的束缚,使当事人双方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赋予了消费者真正的合同自由。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包容后悔权作为法定合同解除权存在的情况下,无须再另行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的撤回权。其次,后悔权是知情权的适当延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是,理想是丰满的,而现实总是残酷的,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永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意思表示不自由,仅能凭借经营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出示的有限信息来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知情权受到妨害。只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让消费者能够直接接触到商品或服务,有充分的时间来了解商品性能,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网络购物中存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到位的原因

1.商品信息不对称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格式条款不得作出对条款拟定方有利的解释。然而网络交易自有其特殊性,经营者设计的大部分交易条件藏在合同背后,消费者仅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买”就是同意,“不买”就是不同意,经营者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地位,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商讨合同内容的权利,侵犯了合同自由。

2.网络购物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网络购物对于经营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准入门槛很低,经营者很容易成为经营者,但是正因为如此,部分别有用心的无良经营者利用这一漏洞将大量良莠不齐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造成其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网络购物的声誉。另一方面,程序成本高昂使得消费者对于维权工作望而却步,不合理的退换货规则会抑制消费者的维权需求。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加大保护小额诉讼的力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程序简单、诉讼成本低,便于当事人维权。应当积极引导网络消费者通过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这种简便快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应当设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基金,诉讼费用从基金中支取,由国家财政进行负担,具体拨款方式可以参照现在司法改革的相关规定,将人财物统一由省级政府统筹解决。当然,如果消费者协会在消费公益诉讼胜诉,对赔偿金应当按照适当的原则进行分配,将赔偿金划拨充实公益基金,以维持可持续性的运转。

(3)从严把关,提高门槛。要建立严格的经营者准入制度和网络平台认证制度。众所周知,网络交易是高风险的交易,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并且难以维权,因此从源头上把关,尽最大力度将不良经营者从网络购物平台中清除出去。

五、结论

必须指出,我国应当坚持以我为主,立足我国的网络购物实际情况,并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的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购物的监管,同时鼓励行业自律,提倡社会监督,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从而建立保健全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体系。

注释:

①杨立新电子商务侵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

②杨坚争,高富平.万以娴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1]李文琦.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2年

[2]禹慧.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09

[3]牟笛.新消法草案“后悔权”的理解与范围界定[J].青春岁月,2013,12

[4]孙维佳.论欧盟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5]陈静静.网络购物中后悔权的实施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10

[6]魏捷.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支付宝为例[J].法 制与社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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