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6-01-31 22:48胡铭煜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解除权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

胡铭煜

(315211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胡铭煜

(315211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关系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在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文章主要针对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争议的最大诱因[1]。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很多规定,例如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等,它们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瑕疵,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但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并不明确,具体而言:

(一)未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文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是否在用人单位一时或者一些次要方面未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也享有单方解除权,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当用人单位发现约定的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存在缺陷时,及时予以补正,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也就没有必要非要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解决双方的矛盾。

(二)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法律层面,需要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时限及未支付金额作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时的疏忽迟延一天支付,并未给劳动者造成太大的损失,算不算未及时支付?又或者是由于客观情况或计算错误导致用人单位少支付一块钱的工资,算不算未足额支付?能否把用人单位迟延支付一天或少支付一块钱,就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果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的解释,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公平,同时也会导致劳动者滥用解除权。

(三)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何种程度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因为一时疏忽少缴了一部分或者一个月保险费,就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这未免太过草率,这无疑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发现少缴或漏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后,及时予以全额补缴,也就没有必要将矛盾的解决方式上升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

(四)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被迫辞职或者“推定解雇”,[2]并不是劳动者的本来目的。我国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单方即时解除权”看似为权利,但能否真正为劳动者带来利益却是值得怀疑的。现如今我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很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一定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劳动法律仅仅规定了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违反约定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是远远不够的,这并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反而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不同的。[3]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在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给予与劳动年限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这是远远不够的。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完善

(一)明确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用人单位只是由于一时的疏忽或者在一些次要方面未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求赔偿。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仍未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应劳动保护的,劳动者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这样更能有效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更加和谐。

(二)明确及时支付工资的标准

在立法上,应当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在支付时间上,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达到多少天,劳动者才能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另一方面,在支付金额上,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要达到多少数额,劳动者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设置,比如用人单位应该是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而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客观原因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并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工资应该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维持正常的生活,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求支付滞纳金等方式来解决。

(三)明确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是用人单位拒缴、少缴或者缴纳方式上存在问题,并要对这些情况分别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比如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为是少缴,何种情况才能认定为拒绝缴付等。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主观上是故意还是一时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客观情况而未缴纳,立法应当对各种情形作一具体规定,规定达到什么程度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此外,在情节比较轻微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拒绝缴纳或者逾期仍未缴纳的,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立法的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四)明确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承担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了当用人单位违约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与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具有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并未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章当中。法律应当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区分开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他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在设置具体条款时,可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三、结语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以及权利保护,涉及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使我国的劳动法律更加完备,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也要适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1]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2页.

[2]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2-234页.

[3]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胡铭煜(1992~) ,浙江诸暨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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