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的侦查成本

2016-01-31 22:48董石磊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犯罪人侦查人员刑事案件

董石磊

(475000 开封市公安局 河南 开封)

论刑事案件的侦查成本

董石磊

(475000 开封市公安局 河南 开封)

侦查成本是指侦查部门为了侦控刑事犯罪案件所需投入的全部费用。影响侦查成本的主要因素有:侦查体制、侦查主体素质、侦查投入、国民素质、犯罪成本、法治建设、法律和舆论供给。在目前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侦查成本,获取最佳的侦查效益的措施是:第一,改革侦查体制,变“以块为主”为“以条为主”,完善侦查机制。第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第三,摆正“侦”与“控”的关系,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控。第四,加大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潜在犯罪人成为现实犯罪人的可能。第五,改善法律、舆论供给的不平衡状态,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侦查成本;侦查效益;侦控关系

侦查活动既是侦查部门履行其神圣职责,行使其侦查权力的过程,又是一个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过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将成本分析理论引入侦查政策的制定过程,注重对侦查活动中稀缺而昂贵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才能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益和质量。

一、侦查成本的构成

侦查成本是指侦查部门为了侦控刑事犯罪案件所需投入的全部费用。从其表现形态分析,它既有有形的财物形态,又有无形的警力形态、社会印象形态等。一般说来,侦查成本涉及三个方面的概念:

(一)固定侦查成本

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侦查部门用于侦控犯罪案件所需的固定费用支出。它是由固定侦查要素所引起的费用。办公场所的使用与维修费,侦查人员的薪金及保险费,侦查装备的使用和维修费等,都属于固定侦查成本。当然固定侦查成本只是相对短期情况而言的,如果从长期情况看,一切侦查成本都将变动,也就无所谓固定侦查成本了。[1]

(二)可变侦查成本

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随着刑事犯罪案件形势变化而变化的侦控费用支出。它是由可变侦查要素所引起的费用。对直接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实施侦查的费用以及对直接危害结果还未发生的预谋犯罪案件实施控制的费用等,都属于可变侦查成本。

(三)总侦查成本

它是指刑事犯罪案件侦控的成本总额,即固定侦查成本与可变侦查成本之和。我们很容易看出,总侦查成本与总侦查效益是紧密相连的。我们通过“侦”成本的投入,以查明犯罪事实,给予那些实施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人以应有的惩罚。我们现在的理性做法应该是,尽可能地用最小侦查成本投入,获取最优化的总侦查效益,即如下列公式:侦查利润=总侦查效益-总侦查成本。[2]

二、影响侦查成本的主要因素

(一)侦查体制

我们在谈论侦查体制的时候必然地要涉及我国公安机关的体制。我国现行公安机关的体制是“以块为主”,所以,侦查体制也就是“以块为主”。

(二)侦查主体素质

目前,我们不能否认,有一部分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高,在侦查工作中重复劳动,高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投入,低侦查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刑讯逼供、办冤假错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侦查投入

传统的侦查观念认为,刑事侦查部门的任务就是破案。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控制刑事案件的发生对侦查部门来讲尤为重要。现实侦查实践中,我们对于“侦”与“控”方面的投入是不平衡的,对“控”的投入比对“侦”的投入少,尤其是在对那些需长期经营而又见效慢的控制刑事犯罪措施的投入方面。

(四)犯罪成本

毫无疑问,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投资,作案人在作案的过程中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犯罪成本。这种成本既包括从事犯罪活动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 ,被侦查的风险以及被侦查机关抓获以后受法律惩罚的程度,还包括实施犯罪时必须要舍弃的,用以从事合法行为能得到和拥有的另外一些利益。

(五)法律、舆论供给

依法侦查是现代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舆论宣传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也愈来愈密切。

三、降低侦查成本的几点看法

(一)改革侦查体制,完善侦查机制

我国自1997年6月开始的刑事侦查工作改革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包括建立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审一体化,落实侦查工作责任制,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警种各地区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的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格局。这些改革内容反映了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是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的得力举措。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

侦查人员的素质是侦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我们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那种侦查工作靠拼体力、拼人力、拼消耗的高投入低产出的局面,把侦查人员全员培训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三)摆正“侦”与“控”的关系,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控

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侦”与 “控”的关系问题是侦查学的基本问题,且从事物的发展方向上看“控”是第一位的问题。对刑事案件进行侦破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控制犯罪发展的态势,努力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加大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潜在犯罪人成为现实犯罪人的可能

犯罪活动是行为人权衡犯罪的收益与犯罪的风险、成本之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我们要通过各种措施增大犯罪的风险,提高犯罪成本。首先,我们的刑事法律在努力做到“严而不厉”的同时,要注意增加威慑力。其次,要加大侦查工作的力度,提高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使犯罪人时刻感到只要实施犯罪就难逃法网。再次,要加强对“犯罪场”的控制,使犯罪的难度增大,使犯罪人不易达到犯罪的目的。

(五)改善法律、舆论供给的不平衡状态,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我们不能否认,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社会问题还较多,正视这样的现实状况,能使我们增加紧迫感,也能使我们更加冷静地处理好各种社会问题,包括犯罪问题。但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尊重现实,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总之,降低侦查成本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不能忽视以上提及的某一环节,我们还要有赖 于国民素质的提高,正义成本的降低,法治意识的日益深入人心,社会控制的加强等。

[1]伊军.侦查成本论[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4.5.

[2]任惠华.论侦查效益的概念[J].政法学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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