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系列讲座之二)

2016-02-01 02:14李新夏
兵团工运 2016年2期
关键词:调解书职代会仲裁

李新夏



新时期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系列讲座之二)

李新夏

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经济新常态重要发展机遇期以及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党政组织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协调劳动关系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民主管理是劳动力资本化的必然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力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属性。人类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以后,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创新能力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越来越大,如果仅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交换,就会导致“给多少钱,干多少活”的雇佣劳动观念,并制约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是各生产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把劳动力作为资本,可以有效克服将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单纯买卖关系,体现出劳动力所有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平等主体地位,有利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更加协调、更加充分。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和作为资本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被雇佣者,后者是人力资本投入者,是参与管理者。把劳动力作为资本,有利于形成劳资双方共同投入、共同管理、互利双赢的局面,把企业建设成为利益共同体。

第二、民主管理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单靠“管、卡、压”是不可能的,要靠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是行政专业管理与民主管理的有机结合,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对此,民主管理就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条件。通过实行民主管理,一方面能够体现劳动者在劳动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可以说,没有民主管理,就没有科学管理;要实现企业的科学管理,就必须实行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三、民主管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民主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制度,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民主管理确立了职工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职工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企业管理有权知情、有权参与、有权监督,体现和保障了职工作为国家主人翁和企业劳动主体的地位;其二,民主管理促进了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职代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职工民主议事会等,这些民主管理形式构筑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协商沟通渠道,有利于实现利益兼顾,共同发展的机制;其三,民主管理集中了广大职工的共同意志,经过一定形式和程序的民主和集中,按照多数原则形成广大职工的共同意志,并把这种意志体现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从而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特征与权利

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是工会组织的一项传统工作,在推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落实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多年的民主管理实践使得我们对职工民主管理在理论上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当前职工民主管理概括地讲就是指各族职工群众,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活动。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活动,有效保障职工依法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所在单位内部事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能够使互惠双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加坚实地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理解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把握职工民主管理的特征,给我们至少带来四个重要的启示:其一、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全体职工群众;其二、职工民主管理是参与性管理;其三、职工民主管理所行使的权利是民主管理权;其四、职工民主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

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活动,应当还原职工民主管理权。职工民主管理权是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质量的重头戏。权利不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就无从谈起,更不会有成效。所谓职工民主管理权就是指在开展职工民主管理过程中职工所拥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三项权利,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权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由此构成完整的民主管理权。企业重视职工民主管理活动,就要落实好职工各项民主管理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开展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理顺职工情绪、化解干群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多年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尽管逐步推行,但始终没有在法律层面予以完善。截至1986年才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职代会作出法律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职代会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尤其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职代会制度的优越性愈加体现出来。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而这种形式是法定的。《宪法》《企业法》《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都对职代会做出过明确的规定。作为地方性的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代会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载体。《条例》非常精准地对职代会作出了界定。加强企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旨是充分尊重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落实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治理理念,促使权力运行的民主化,建立健全有效的职工民主管理基本制度,着力调整好劳动关系。职代会从广泛参与的特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平等协商的基础、协调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规范的民主程序保障等若干层面体现了多元化特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自治区工运干校)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仲裁活动中有何地位?

根据第三人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仲裁活动中有下列地位: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二)经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其内容涉及第三人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应在调解书上署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依法送达第三人。

(三)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第三人经通知不到的,可以作缺席裁判。

(四)仲裁裁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时,第三人对裁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第三人有权了解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自己对劳动争议的意见:有权就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由其承担的义务提出自己的主张。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其所确认的义务。

第三人如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这就是说,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还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在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第三人。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运用第三人制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运用第三人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随意扩大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唯一的根据就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并非所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是第三人。这种利害关系着重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一要准确判定案件是否存在第三人,二要准确审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者,是否具备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不得将不存在第三人的案件按有第三人案件处理,也不允许不具备第三人主体资格者参加仲裁活动。

(二)处理结果涉及到第三人承担义务特别是承担实体义务时,可以直接裁定第三人承担义务。这样做,一是为了及时、合法、全面地解决劳动争议;二是符合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即立法上规定第三人,重要目的在于有义务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合法通知,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四)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方式:首先是第三人自愿参加。第三人为了避免自己利益的损失或减少,可能会主动参加仲裁活动,为自己的利益辩护或为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提供证据等。第三人自愿参加必须向仲裁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其次是当事人申请。受侵害人为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负有义务的人为减轻自己责任都可能提出追加第三人。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也要经仲裁机关批准。再次是仲裁机关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情况。

(五)在仲裁调解中涉及第三人的义务时,必须有第三人参加调解活动并与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方能在仲裁调解书中规定第三人的义务。第三人应在仲裁调解书上署名,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调解书依法送达第三人。

(六)第三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什么是仲裁代表?

仲裁代表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被有共同请求的当事人共同推举出的代表其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规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代表如何履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什么是仲裁代理人?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是指由劳动争议当事人授权代替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参加,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可以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行使仲裁活动中的权利、承担仲裁活动中义务。按照代理权的取得.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3种。

栏目责编: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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