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02-01 04:14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承办人听者委会

熊 颖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当前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熊 颖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在司法责任制不断推进过程中,检委会的工作尤为重要,特别是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分歧意见的刑事案件一般都会提请检委会审议。当前,从司法实践上看,承办人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规范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工作也是提升检委会议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案件审查报告;议题报告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汇报。①作为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首先依赖于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检委会对案件定性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检委会成员自身素质,而且在较大程度上离不开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情况。笔者结合检察实务就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如下阐述。

一、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

检察实践中,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案件审查报告代替议题报告,议题不明确

案件审查报告不能代替议题报告,有的承办人把两者混为一谈,没有深层次理解和区分两者之间的内涵,导致提请审议的议题不明确。有的承办人在介绍案件的来源和案由之后,没有明确讲清提交讨论的中心主题,对案件汇报的目的存在模糊现象。或者,有的承办人出于对案件吃不透,拿不准,怕意见不被大多数委员接受等原因,在提出处理意见时,有时并不是明确肯定,而是对处理意见遮遮掩掩,要么没有意见,要么对几种意见都认为有道理,给检委会委员作出正确决策带来困扰。

(二)汇报案件缺少对证据的论证,把握不好对证据的适用

一起案件的证据体系往往由多组证据组合而成,在摘录和选择证据时,应当加以提炼。但实际工作中,有的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照本宣科,不知如何提炼对证据的论证,突出不了重点,延长了案件讨论时间。

(三)汇报案件只顾低头念稿,互动交流不够

表现为汇报时直接宣读自己写好的案件审查报告,情绪呆板,没有充分调动汇报气氛,没有及时与听者之间进行有效交流与沟通,没有把握好汇报节奏,容易影响与会者对信息的有效接受,影响了汇报效果。

(四)承办人在回答提问时对法条不熟,言之无据

案件汇报中,检委会委员对承办人进行的提问有事实证据上的,也有法律适用上的,而在法律适用上,有的承办人之前没有对相关案件的法条进行认真理解和掌握,或者一知半解,论据不足,特别是没有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前将相关法条准备充分,导致汇报案件时出现有问无答、有问慢答或者答非所问的现象。

(五)汇报案件先后顺序凌乱,逻辑性不强

有的承办人往往在对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存在争议或较为复杂的时候,把握不好汇报先后顺序,抓不住汇报要领,此其一。其二,对于多人多起犯罪且参加人不规则组合,或者在聚合型犯罪中,如何将事实阐述清晰,如何熟练掌握证据的适用,如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各位检察委员会委员听进去,有的承办人遇到此类问题往往出现逻辑混乱现象,或者汇报逻辑不严密,给检委会作出正确决策带来障碍。

二、提升案件汇报水平的建议

以上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委会对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正确决策,如何规范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提升案件汇报质量,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案件来源和案由要首先汇报

如何在第一时间让听者对案件信息有充分的认识,这需要承办人对案件来源和案由作出首要汇报。一般而言,在汇报内容上,一般是汇报同级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侦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如果存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程序,还要将管辖程序的流转汇报清楚,既要介绍案件的整体背景,明确案件的特殊性,也要在程序和管辖上让听者把关是否合法。

(二)案件办理过程要全面汇报

承办人需要让检委会委员对案件办理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实践中,涉及办案期限、办案程序、补充侦查情况等多方面内容都要全面汇报,包括受理、告知、阅卷、提讯、退补、补查等。这一过程是检委会委员对办案情况进行了解和案情掌握的主要途径,在规范司法特别是在司法责任制不断推进过程中,案件办理过程更需要承办人向检委会委员汇报清楚,不能简略,比如,办案期限把握问题,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二次退补,检委会委员就已经知道再没有退补的机会,给检委会作出正确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有关诉讼参与人情况要细致汇报

必须介绍的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当事人,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多名被害人,要介绍清楚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前科等情况都要一一说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请示案件还需要承办人着重汇报请示单位检委会意见、检察长意见。

(四)案件事实和证据要重点汇报

这是案件汇报的重头戏,也是检委会委员特别关注的重要环节,需要承办人突出汇报重点。对案件事实的汇报,包括汇报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审查认定的事实,既要汇报审查认定的事实和侦查认定的事实的同一性,又要汇报审查认定的事实和侦查认定的事实的差异性,对差异性较大的需要全面介绍审查认定的事实,对事实的表述要包含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对案件证据的汇报,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判断、证据的采信来说明,既要汇报指控证据,又要汇报辩护证据;既要汇报言词证据,又要汇报实物证据;既要汇报采信某些证据理由,又要汇报不采信某些证据的理由,认为存在非法证据的,还要汇报认定为非法证据的依据;既要汇报证据的客观性,又要汇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既要汇报证据的内容,又要汇报证据的取证情况。这些,都要承办人全面梳理,全面掌握,全面客观汇报。

(五)案件处理意见要明确汇报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这就要求承办人汇报案件需要有个人明确的处理意见,要克服汇报处理意见存在模棱两可的问题。汇报处理意见的过程,其实就是梳理侦查机关或部门的意见和分管领导意见的过程。对于不同意见,既要汇报承办人个人意见,也要汇报部门意见、检察官会议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和分管领导意见,还要汇报案件的焦点和关键所在,并紧紧围绕事实和证据阐述承办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要客观汇报

有些问题在前面的汇报内容中难以组合进去,但对案件的处理有影响,需要进一步作出说明,将对检委会委员判断案件有参考作用,一般而言,承办人除了需要向检委会汇报相关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情况外,对于涉案款物、退赃、扣押、处理情况,自首、立功的认定,当事人及辩护人意见,案件风险预防,案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部门汇报的情况,与侦查部门(机关)交流意见的情况,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向检委会汇报的,不能遗漏,需要承办人作出客观汇报。

(七)回答和说明提问要清晰汇报

回答和说明提问也很重要,需要承办人认真准备。承办人汇报案件后,检委会委员就相关问题提问时,承办人在回答和说明问题时不能模糊不清,必须客观清晰。检委会委员就提请的案件问题主要还是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对事实、证据方面提问,承办人在提问环节时应做好提问记录,有针对性地进行回答,也可以是简单写下要点再据此展开回答,切忌拖泥带水,使听者对回答和说明问题感受到清晰客观。对法律适用方面的提问,则需要提前将相关的法条准备充分,沉着应对,切忌出现回答恐慌或答不对题的现象。

(八)介绍案件顺序要合理汇报

介绍案件顺序是否合理在某种程度上考验承办人汇报逻辑是否严密的问题,需要认真把握。一般情况下,案件的汇报顺序应按照案件办理程序进展的先后进行汇报。如果在正常的程序内有其他“插曲”性质的程序,应当穿插予以介绍;案件事实应按照“七何”(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手段、实施何种犯罪行为、侵犯了何人利益、造成何种危害结果)要素介绍,如果是一个人实施多起犯罪,或者多个人实施多起犯罪,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先重后轻或行为时间顺序或先主后从顺序进行。汇报案件证据时应按先客观后主观、先直接后间接顺序进行。这样,可以较好为检委会委员厘清发言思路。

(九)表述案件详略要得当汇报

任何事情的处理要有“分寸”,有详略,得体、得当。汇报案件也一样。通常情况下,案件的焦点往往只有一个或几个,因此,在汇报时要注意把握好详略,对不需要讨论的确定性事项可以简单介绍,对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要突出焦点予以说透。如,一人多起犯罪的,需要讨论的往往只是某几起或某一起,而对其他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就应该做到简略汇报。这样,才不致于使案件汇报让听者有“乱象”感觉。

(十)把握案件节奏要适中汇报

承办人汇报案件既要让各位检委会委员听起来不费劲,及时让听者对案件信息有比较全面的把握和了解,又要有汇报艺术,不呆板,让听者有兴趣感受案件信息,这是对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基本要求。因此,汇报案件时要始终站在听者的立场和角度表述、陈述,既要注意表述的节奏和速度,不要太快也不要太慢,该停顿处停顿,该强调处强调,又要注意汇报时要有饱满的精神状态,不能低头汇报,不能没有精气神,注重汇报语言的流畅,注重与大家的互动交流,充分调动听者积极接受案件信息,为检委会委员作出正确决策提供更好服务。

[ 注 释 ]

①<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D

A

熊颖,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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