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2016-02-01 04:14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行使

岳 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我国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岳 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检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职能角色和权力分工。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本质特征。科学、有效、合理的运行检察权,有助于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文将通过对我国检察权运行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的简要分析,来加深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检察权的理解与运用。

运行原则;解决措施

法学家樊崇义认为:检察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追诉权,包括侦查和公诉;二类是诉讼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检察权的运行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动态反应,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这就决定了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检察权运行的原则

(一)检察权运行的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表现在检察机关的地位以及职权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都规定了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具体细则。可见,检察权运行具有的法定性要求检察机关只能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于法律规定的对象,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加深,一些新的规定也会相继出台,这些都是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法律依据。

(二)检察权运行的程序性原则

检察权运行的法定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其程序性原则,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同时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自己手中的权力要如何行使,比如说《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的程序性法律,就是规定检察权如何具体使用。这些程序规定了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步骤和方式,这也是检察权运行的一种制度保障。检察人员在行使法律授予的检察权的同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检察权中的诉讼权的程序规定较为严谨明确,即对公诉环节程序的规定较多,但是对于监督权的规定就比较粗疏,有一些监督权只是在法律条款上有所体现,但是被监督单位或者人员如何改正,法律却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说,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某些单位存在监管漏洞,以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被害单位造成了损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给被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之后,被害单位也只是草草做出回函应付了事,对于具体是如何改正以及是否真正改正检察机关不得而知。笔者在此建议在司法改革不断完善的今天,对监督权也应该完善、深化。

(三)检察权运行的分工协作原则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我国现行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应用到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上,是指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之间、部门成员之间、以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政府部门等行政机构之间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相互制约。比如说,作为检察权中重要的诉讼权,在行使的过中,就要注重与侦查部门、审判部门的配合。检察机关在行使批捕、公诉等职能的过程中,有些重大疑难、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准确、全面的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预防和纠正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侦查、批捕、起诉工作相互协调,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属于领导关系,这就意味着上级检察机关有权介入下级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这既有好的一方面也有坏的一方面,好处表现在可以使检察权发挥更好的整体效能,坏处表现在有时上级检察机关过多干预下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协调好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工作分工及配合。

二、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是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单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基层检察机关都有权行使。因此讨论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落实的比较好,但是对于诉前监督以及诉后监督相对薄弱。举例来说,对于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检察机关无法实际跟踪监督,这在现实中也无法做到全过程监督,只能根据相关卷宗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提出办案程序违法来进行事后监督,鉴于有些案件特殊性,违法取得的证据被排除后,甚至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据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理论学习,对于违法办案的应当严肃处理,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案件在审判环节定罪难。为了加强法律监督,有的学者提出应当把控诉权与监督权分离,消除两者冲突,理顺彼此关系,加强内部之约,增强检察权的整体效能。笔者同意此种观点,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行使监督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有的法律监督只是一纸空文,并没有落到实处。笔者希望在以后的司法改革中,能够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诉讼监督,明确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具体范围,专门设计诉讼监督的运行程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后,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更加有法可依,也会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真正发挥作用。

(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权能划分及相互配合存在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权能划分是按照诉讼环节和受案范围设置的,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科室设置过多,职能交叉、上下级之间科室设置不统一等问题,还有同一检察机关内部科室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真正的理顺。举例来说,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如果反贪局的侦查人员获得案件线索以后,经过初步侦查,发现该案并不是贪污贿赂案件,而是渎职类案件,那么是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反渎职侵权局进行侦查,还是由自己来侦查?现实中的做法大多是还是由反贪局来办理该案件,一方面该案侦查工作已经进行了一部分,如果换成别的部门来侦查,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由自己继续侦查可以完成本部门当年的工作任务。因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渎职类案件,而反渎职侵权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贪污贿赂案件。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首先要加强办案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不要让自己的能力局限于自己所在部门,以求得较高的案件质量。其次,检察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探索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

检察权渊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由人大监督权派生的一项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这是由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定位所决定的,检察权和检察机关都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和基本定位。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立足于自己的法定职能,开展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无疑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主力军。作为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只有正确理解了检察权,才能更好的行使检察权。

[1]樊崇义.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J].人民检察,2010(01).

[2]吕涛.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的二元论问题思考[A].载甄贞主编.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D

A

岳琳(1980-),吉林公主岭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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