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李 玥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论宪法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李玥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劳动者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应保障的公民的基本人权。而我国当前社会中休息权的建设不完善、保障力度不强,公民权利受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简要分析了公民休息权的概念、内涵等基本理论,并对当前我国休息权制度以及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如何构建宪法休息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休息权;权利构建;救济保障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增加,劳动者对休息权的要求也在增加。但由于劳资双方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保障的不健全,现实社会中劳动者的休息权其容易受到侵害。为适应日益提升的社会发展水平,法治社会要求对加强对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一、休息权理论概论

(一)休息权的概念与内涵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能否继续劳动及在劳动关系中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通常情况下,我们谈论的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同于广义的休息权,主体是为社会提供脑力或体力劳动的劳动者。休息权主要包括对劳动者工时的限制以及对其休息休假时间的规定这两方面内容。

休息权体现自由权的特性,如果一个人只让他劳动而不给予休息的权利,其实就是剥夺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没有休息权,没有了自由,自然人实际上会丧失在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主体地位,那么也就不能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个人发展权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休息权能得到实现。劳动者可以利用休息的时间学习各种工作技能或者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使自身全面发展,这对于劳动者而言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休息权的性质

劳动者休息权首先应该是一项人权,然后才是法定权利。休息权不仅要求劳动者能够健康地生存,而且还要生活得有保障。有些西方学者基于其发达国家的立场和传统自由主义权利观的思想意识,不同意劳动者休息权作为人权,其目的在于反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和主张的经济和社会权利①,这是资产阶级人权观阶级性、虚伪性的表现。马克思人权观认为,单纯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不能独立自存:公民权利是为着保证每个理性的、有自制力和责任心的公民独立自主,而普遍性的政治权利是保证公权力不被特定的利益阶层所垄断②。如果不对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进行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目标不过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永远无法享有。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的基本人权才能实质性地得到保障。

二、我国休息权的法律保障及现实问题

(一)我国休息权法律保障简述

我国法律制度中,不仅宪法对劳动者休息权以基本权利的形式加以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对休息权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增加休息权保护的可操作性。我国法律对休息权制度的规定可分为两个方面,工作时间制度与休息休假制度。

1.工作时间制度

在工作时间立法上,主要规定了标准工作时间和特殊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时间。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特殊工作时间主要有四种: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③

2.休息休假制度

我国现行休息休假的种类主要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除此之外,还包括法律还给予具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二)我国休息权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1.劳动者休息权的缺失

(1)超法定标准加班情况严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大量用工单位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超过法定限制时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或变形延长工作时间。而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由于其经济从属性与人格从属性对用工单位具有极大的依附性,不得不接受单位不合理时间安排,忍气吐声。

(2)超负荷劳动严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者工作过长时间,打乱了劳动者的生活规律,影响其生理机能运转,身体健康会受损,长久下去精神状况也会受到影响。同时,劳动者患病率就会上升严重导致死亡。而据有关组织统计,“过劳死”的人数数量每年正大幅度上升增加。

2.我国休息权保障制度的不足

(1)法律法规不完善。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已不适应如今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形,其所依存的社会情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法律存在严重的缺陷。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章缺乏比较具体的条款。因为规定不具体,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劳动法》对于侵犯休息权行为的惩罚与追责一方面比较软弱,另一方面不全面,使用人单位不惧《劳动法》的约束力,将其看做可有可无。

(2)监督不力。首先,我国对休息权保障的监督程序规定并没有细致化的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给监督部门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劳动监察部门易于懈怠自己的职责。其次,劳动监察部门在现实中监管不力、发挥作用很小、受理案件数量很少,劳动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再次,用工单位的工会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工人的权利所设立,但在实际生活中,工会成为了用工单位的工会,常常出现工会帮单位说话的情形,而且职工代表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及谈判技能,在与单位协商和对单位监督中也常常处于劣势,工会的约束力相当薄弱。

(3)争议解决机制不够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这不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延长了争议解决时间,增加了争议解决成本。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具有优势性地,案子久拖不决不会对单位造成较大的影响,反而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就算劳动者胜诉往往还会出现其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诉讼费用的情况,这会使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三、休息权构建的建议

劳动者休息权得到保障,有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与运行,带动生产力提高,促进社会发展。而劳动者的休息权的到保障有赖于健全的保障制度的构建以及法律的有效实施。如上文所述,我们看到我国现存休息权保障存在极大的问题,在此笔者提出构建宪法休息权的几点建议。

(一)工作时间的立法完善

1.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完善

首先,《劳动法》对于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这种立法与国际接轨,但显得刚性过强,不符合我国国情,一概而论反而得到到很好地遵守,法律也显得形式主义,权威性被削弱。对于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应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工作任务的特点与性质明确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其次,必须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任,制定严厉的处罚规定。现实生活中大量企业支付加班费要求员工加班,究其本质是因为违法成本远远小于他们所得到的利益。强制保障的关键在于行政介入与司法介入,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进行监察,不是是被动等待劳动者投诉。用工单位延长用工时间严重侵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要采取司法措施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处罚。

2.不定时工时制与综合计件工时制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规定,“特殊工时制度的制定、修改、决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特殊工时制度应该是劳资双方的合意,但现有法律却又规定特殊工时制度属于单位规则制度范畴,这无疑给予用工单位极大的自主权,这一点应改进。特殊工时适用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不能也不应该排除劳动者的意思,用工单位应该在充分与劳动者对话基础上建立;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不仅事前审批,事后要做到积极监督。事前审批不应该是一种必备程序而只需是一种备案性质的事情监督,审批后,还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察,进行随机的、不定期的抽查、检查。

(二)休息休假制度的立法完善

1.劳动者自愿放弃休息权问题

对于个人而言,休息权既然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那么休息权也可以为劳动者放弃。现实生活中,出于各方面原因,比如为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或是金钱考虑,劳动者会自愿放弃休息时间工作。劳动者自愿放弃休息权应该是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用人单位利于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放弃休假。法律规定在这方面应该细化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全面保护,如劳动者放弃休息工作的,工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高额报酬。

2.年休假的安排问题

有关条例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除非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特点有必要如此。这条规定是不合理的。该规定将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需要作为跨年安排的决定依据,将决定权再次交到用人单位手中,具有很大主观性。这里应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实现为出发点,限制用人单位决定权。

(三)休息权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保证独立性,应该完全与行政机关脱离。同时,要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懈怠自己的职责时,允许其提起诉讼。其次,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优势地位使大多数有利证据资料是掌握在单位手中的,导致劳动者往往很难证明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最后,对于严重侵犯休息权、危害到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这样才能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

[注释]

①蓝寿荣.休息何以成为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与价值探析[J].法学评论,2014.04.

②秦前红.新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

③林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参考文献]

[1]蓝寿荣.休息何以成为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与价值探析[J].法学评论,2014.04.

[2]秦前红.新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林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郭厚平.论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D].安徽大学,2011.

[6]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中图分类号:D921;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12-02

作者简介:李玥,女,汉族,湖北鄂州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