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诉讼司法调解机制探讨

2016-02-01 04:38杨海兰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少数民族机制

杨海兰

百色学院,广西 百色 533000

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诉讼司法调解机制探讨

杨海兰

百色学院,广西百色533000

摘要:司法调解也称诉讼调解,属于一种在民事纠纷调解中也是比较常用的一种调节机制,通常情况下其影响解决纠纷的因素是多元的也是比较复杂的。本文以具体的研究对象—中越边境少数民族民事诉讼的司法调解机制入手,对具体的调解模式、关键点进行了论述和探究。

关键词: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诉讼;司法调节;机制

在民事纠纷的处理和消除负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调解是最为主要三种纠纷解决机制。就当下而言,在中越边境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跨境少数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可以概括为国家纠纷解决以及非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在国家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主要依靠的是国家司法体系来进行解决,而非国家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机制一般都归入到调解体系来用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其中,司法调解主要是指针对一些社会矛盾调节需要进行给予一定司法效力给予支持的条件下实施的调解机制[1]。对于我国而言,我国的司法调解政策的变化一般大都是为了配合国家治理战略转型的需要,司法调解制度的改革也为反思司法改革,重构适合于中国社会新发展的新型司法制度的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机会。在中越跨境少数民族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通过完善司法调解机制、有效利用司法调解机制,能够在在解决中越跨境民事纠纷案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对我国边境管理、维系良好的少数民族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中越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的民事纠纷的司法调解与解决机制也得到了长足的进度和发展,在不断的摸索中、实践中已然形成了一套相应的纠纷解决体系。

一、关于司法调解的研究与分析

上面提到过,司法调解的影响因素是多元的,除了受到一般的司法政策、司法自身局限性的影响之外,其本身作为一种比较常用的或者说是常规的纠纷解决模式,在一些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一般也会受到一些像法律技术性特征、对手效应、案件第三人的偏好与特质、关系距离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对法律的社会学研究证实,一般情况对于案件的处理,其处理的结果与案件的社会结构是存在一定的密切关系的,具体到每一个案件都要根据其具体的情况,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预测和决定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方法。对于司法调解这种机制而言,在民事诉讼中与一般的诉讼、审判方式相比,一般要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要的遵循和参考原则,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与一般的法律诉讼等相比具有一些如程序便利、情节重视等特点或者说是优势[2]。因为,司法调解机制对于一些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受到一些社会结构、关系的影响。其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司法调解,在司法调解的选择与适用方面是客观的也是规律可循的。

在很多时候,盲目地应用一些司法调解来尝试解决一些民事纠纷,并不一定见得比适用判决方式更为有效和合理。因此在司法政策上,目前在我国很多各地的法院在调解结案上还是要以遵循科学性为依据。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我国是急需要确一套相对稳定的司法调解民事纠纷解决体系的,以此体系确定司法调解其适用的法定范围并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转介调解机制。在司法调解方面,司法理论的研究以及制度的建设,也要在充分的、客观的评估司法调解的真实价值的基础上,科学定位司法调解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

二、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司法调解的现状

对于中越两国人民来说,两国人民一直彼此的交往中保持着良好的睦邻往来,包括一些边民的生意往来和探亲访友等活动都是从未间断过的。在中越两国人民的交往、交易过程以及往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的概率也是比较高的,在这类的民事纠纷中最为常见就是贸易往来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非法务工纠纷等,这些纠纷如果应用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寻求司法程序上的解决和处理往往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加上一般诉讼的经济费用、时间成本也是比较高的。所以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采用司法调解的方式既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又可以得到国家审判机关的效力保证,这对纠纷的解决是很有利的。但从当下来看,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一般不会首先想到向法院寻求救济,而是到公安机关寻求解决,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向法院起诉。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当事人大多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不了解,担心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过高,二是传统的厌讼观念使得人们不愿诉诸法院,这些都是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司法调解机制在发展过程中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为更好地解决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自2011年起,广西百色市平孟镇建立了联合调解室,也即由法院、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共同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联合工作的“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三位一体”调解机制能够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建立中越跨境司法调解机制的意义

(一)更有利于构建和谐、安定的区域社会氛围

建立中越跨境少数民族司法调解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其在维护边境稳定都是需要司法调解的。从社会发展的层面和角度上来看,司法调节机制的功能正在向着非国家性的方向上发展,也就是在具体的司法调解领域要弱化国家性的因素。在中越跨境民事纠纷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司法调解机制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3]。在中越边境地区,一般的跨境民事纠纷在很多也都涉及到了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其都是比较敏感问题,司法调解在保证了一定的约束力和效力的同时也能很好的维护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的安定和谐和促进当前形势下中越边境地区民间贸易、群众往来等活动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中越跨境少数民族司法调解机制有利构建和谐的社会法律环境

从中、越两国的法律体制上来看还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的,中国和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情况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与两国国民和贸易往来相关的国际私法调整上更是相差甚远。据统计,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就有202个。而越南从1980年至今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却非常少,且主要是涉及政治方面的国际公法条约范畴为主,并不是调整公民跨国往来及贸易私法方面的条约。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全球应用广泛,对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往来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就已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有保留地加入了该公约。而据《越南经济时报》2010年9月14日报道,越南国际贸易政策咨询委员会于2010年4月份才提出越南加入该公约的建议。也就是说,越南于2010年才开始计划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这方面来看,中、越两国法制环境差异还是比较大。鉴于这种情况,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两国的贸易往来进行调整,要通过行政干预、司法诉讼以及跨国司法协助解决两国民间贸易往来中的矛盾是有着很大困难的。司法调解虽然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主持的,但是在程序上一般不会受缚于严格的司法执法程序限制,而效力上有审判机关作为支持和保证,其在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调解上是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

四、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司法调解机制

(一)确立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庭前调解制度,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

对于在中越边境发生的一些简单的跨境民事纠纷,可以确立庭前调解制度,赋予法官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职责,即可以树立法官进行民事调解的责任心,最大限度地提高纠纷的调解率,化解中越跨境民事纠纷,又可以使相当比例的案件在开庭前解决,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当事人而言,确立庭前调解制度,民法院可以避免审查复杂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也无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节约诉讼时间和费用。同时还能避免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正面交锋而引起情绪的对立乃至矛盾激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选择开庭前调解或者庭审时在综合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主持调解[4]。

(二)采取分阶段收取诉讼费的方式,提高当事人参与司法调解的积极性

审判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情形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以哪种形式实现调解结案,所动用的公力资源的多少是不一样的,其所应交纳的诉讼费也应当有所区别[5]。因此,对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要提高当事人参与司法调解的积极性,应当设计一个更合理的调解案件收费制度,可以按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量,分阶段收取案件受理费,在不同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受理费也相应的有所区别。

(三)利用现有的“三位一体”调解机制,建立相关“诉调对接”组织机构

法院应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诉调对接模式,利用现有的“三位一体”调解机制,对于一些法院解决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在联合调解室中及时与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沟通和协调,将案件纳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来解决,利用其综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优势,化解矛盾。

[参考文献]

[1]刘峰江.外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现状与借鉴[J].法制与社会,2008(12).

[2]吕忠梅.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论纲[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岭南学刊,2008(5).

[3]刘铮.完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模式设计与立法建议[J].岭南学刊,2008(04).

[4]周谨慧.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国际借鉴与问题探析[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5]陈文清,陈永香.浅谈边疆地区的和谐发展与跨境共振——以云南跨境民族为例[C].边疆发展中国论坛文集(2010).发展理念卷,2010.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20-02

作者简介:杨海兰(1980-),女,硕士学历,百色学院,政法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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